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注释】
一、除品目06.01的菊苣植物及其根以外,本章只包括通常由苗圃或花店供应为种植或装饰用的活树及其他货品(包括植物秧苗);但不包括马铃薯、洋葱、青葱、大蒜及其他第七章的产品。
二、品目06.03、06.04的各种货品,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这些货品制成的花束、花篮、花圈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有其他材料制成的附件。但这些货品不包括品目97.01的拼贴画或类似的装饰板。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品目12.14的草料。
二、品目07.09、07.10、07.11及07.12所称“蔬菜”,包括食用的蘑菇、块菌、油橄榄、刺山柑、菜葫芦、南瓜、茄子、甜玉米、辣椒、茴香菜、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
三、品目07.12包括干制的归入品目07.01至07.11的各种蔬菜,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 作蔬菜用的脱荚干豆(品目07.13);
(二) 品目11.02至11.04所列形状的甜玉米;
(三) 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品目11.05);
(四) 用品目07.13的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品目11.06)。
四、本章不包括辣椒干及辣椒粉(品目09.04)。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非供食用的坚果或水果。
二、冷藏的水果和坚果应按相应的鲜果品目归类。
三、本章的干果可以部分复水或为下列目的进行其他处理,但必须保持干果的特征:
(一) 为保藏或保持其稳定性(例如,经适度热处理或硫化处理、添加山梨酸或山梨酸钾);
(二) 为改进或保持其外观(例如,添加植物油或少量葡萄糖浆)。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注释】
一、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 同一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
(二) 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09.10。
品目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品目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品目12.11的其他产品。
第十章 谷物
【注释】
一、(一) 本章各品目所列产品必须带有谷粒,不论是否成穗或带秆。
(二) 本章不包括已去壳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但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或破碎的稻米仍应归入品目10.06。
二、品目10.05不包括甜玉米(第七章)。
【子目注释】
所称“硬粒小麦”,是指硬粒小麦属的小麦及以该属具有相同染色体数目(28)的小麦种间杂交所得的小麦。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 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三) 品目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 品目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 药品(第三十章);
(六) 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 (一) 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品目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品目23.02。
(二) 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品目11.01或11.02。
否则,应归入品目11.03或11.04。
谷 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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淀粉含量
(2)
|
灰分含量
(3)
|
通过下列孔径筛子的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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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微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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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微米(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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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及黑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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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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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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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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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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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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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3%
|
80%
|
—
|
燕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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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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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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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及高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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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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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大米
|
45%
|
1.6%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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荞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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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4%
|
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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