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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编码辅导之第二类类注章注

2008-11-02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二类 植物产品
  【注释】
  本类所称“团粒”,是指直接挤压或加入按重量计比例不超过3%的粘合剂制成的粒状产品。
  第六章 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
  【注释】
  一、除品目06.01的菊苣植物及其根以外,本章只包括通常由苗圃或花店供应为种植或装饰用的活树及其他货品(包括植物秧苗);但不包括马铃薯、洋葱、青葱、大蒜及其他第七章的产品。
  二、品目06.03、06.04的各种货品,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这些货品制成的花束、花篮、花圈及类似品,不论是否有其他材料制成的附件。但这些货品不包括品目97.01的拼贴画或类似的装饰板。
  第七章 食用蔬菜、根及块茎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品目12.14的草料。
  二、品目07.09、07.10、07.11及07.12所称“蔬菜”,包括食用的蘑菇、块菌、油橄榄、刺山柑、菜葫芦、南瓜、茄子、甜玉米、辣椒、茴香菜、欧芹、细叶芹、龙蒿、水芹、甜茉乔栾那。
  三、品目07.12包括干制的归入品目07.01至07.11的各种蔬菜,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 作蔬菜用的脱荚干豆(品目07.13);
  (二) 品目11.02至11.04所列形状的甜玉米;
  (三) 马铃薯细粉、粗粉、粉末、粉片、颗粒及团粒(品目11.05);
  (四) 用品目07.13的干豆制成的细粉、粗粉及粉末(品目11.06)。
  四、本章不包括辣椒干及辣椒粉(品目09.04)。
  第八章 食用水果及坚果;柑桔属水果或甜瓜的果皮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非供食用的坚果或水果。
  二、冷藏的水果和坚果应按相应的鲜果品目归类。
  三、本章的干果可以部分复水或为下列目的进行其他处理,但必须保持干果的特征:
  (一) 为保藏或保持其稳定性(例如,经适度热处理或硫化处理、添加山梨酸或山梨酸钾);
  (二) 为改进或保持其外观(例如,添加植物油或少量葡萄糖浆)。
  第九章 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
  【注释】
  一、品目09.04至09.10所列产品的混合物,应按下列规定归类:
  (一) 同一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仍应归入该品目;
  (二) 不同品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的混合物应归入品目09.10。
  品目09.04至09.10的产品[或上述(一)或(二)项的混合物]如添加了其他物质,只要所得的混合物保持了原产品的基本特性,其归类应不受影响。基本特性已经改变的,则不应归入本章;构成混合调味品的,应归入品目21.03。
  二、本章不包括荜澄茄椒或品目12.11的其他产品。
  第十章 谷物
  【注释】
  一、(一) 本章各品目所列产品必须带有谷粒,不论是否成穗或带秆。
  (二) 本章不包括已去壳或经其他加工的谷物。但去壳、碾磨、磨光、上光、半熟或破碎的稻米仍应归入品目10.06。
  二、品目10.05不包括甜玉米(第七章)。
  【子目注释】
  所称“硬粒小麦”,是指硬粒小麦属的小麦及以该属具有相同染色体数目(28)的小麦种间杂交所得的小麦。
  第十一章 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作为咖啡代用品的焙制麦芽(品目09.01或21.01);
  (二) 品目19.01的经制作的细粉、粗粒、粗粉或淀粉;
  (三) 品目19.04的玉米片及其他产品;
  (四) 品目20.01、20.04或20.05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蔬菜;
  (五) 药品(第三十章);
  (六) 具有芳香料制品或化妆盥洗品性质的淀粉(第三十三章)。
  二、 (一) 下表所列谷物碾磨产品按干制品重量计如果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应归入本章;但是,整粒、滚压、制片或磨碎的谷物胚芽均归入品目11.04:
  1.淀粉含量(按修订的尤艾斯旋光法测定)超过表列第(2)栏的比例;
  2.灰分含量(除去任何添加的矿物质)不超过表列第(3)栏的比例。
  否则,应归入品目23.02。
  (二) 符合上述规定归入本章的产品,如果用表列第(4)或第(5)栏规定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其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表列比例的,应归入品目11.01或11.02。
  否则,应归入品目11.03或11.04。
 

谷 物
(1)
淀粉含量
(2)
灰分含量
(3)
通过下列孔径筛子的比率
315微米(4)
500微米(5)
小麦及黑麦
45%
2.5%
80%
大麦
45%
3%
80%
燕麦
45%
5%
80%
玉米及高粱
45%
2%
90%
大米
45%
1.6%
80%
荞麦
45%
4%
80%
  三、品目11.03所称“粗粒”及“粗粉”,是指谷物经碾碎所得的下列产品:
  (一) 玉米产品,用2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二) 其他谷物产品,用1.25毫米孔径的金属丝网筛过筛,通过率按重量计不低于95%的。
  第十二章 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
  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
  【注释】
  一、品目12.07主要包括油棕果及油棕仁、棉子、蓖麻子、芝麻、芥子、红花子、罂粟子、牛油树果,但不包括品目08.01或08.02的产品及油橄榄(第七章或第二十章)。
  二、品目12.08不仅包括未脱脂的细粉和粗粉,而且包括部分或全部脱脂以及用其本身的油料全部或部分复脂的细粉和粗粉。但不包括品目23.04至23.06的残渣。
  三、甜菜子、草子及其他草本植物种子、观赏用花的种子、蔬菜种子、林木种子、果树种子、巢菜子(蚕豆除外)、羽扇豆属植物种子,可一律视为种植用种子,归入品目12.09。
  但下列各项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入品目12.09:
  (一) 豆类蔬菜或甜玉米(第七章);
  (二) 第九章的调味香料及其他产品;
  (三) 谷物(第十章);
  (四) 品目12.01至12.07或12.11的产品。
  四、品目12.11主要包括下列植物或这些植物的某部分:
  罗勒、琉璃苣、人参、海索草、甘草、薄荷、迷迭香、芸香、鼠尾草及苦艾。
  但品目12.11不包括:
  (一) 第三十章的药品;
  (二) 第三十三章的芳香料制品及化妆盥洗品;
  (三) 品目38.08的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五、品目12.12的“海草及其他藻类”不包括:
  (一) 品目21.02的已死的单细胞微生物;
  (二) 品目30.02的培养微生物;
  (三) 品目31.01或31.05的肥料。
  【子目注释】
  子目1205.10所称“低芥子酸油菜子”,是指所榨取的固定油中芥子酸含量按重量计低于2%,以及所得的固体成分每克葡萄糖苷酸(酯)含量低于30微摩尔的油菜子。
  第十三章 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
  【注释】
  品目13.02主要包括甘草、除虫菊、啤酒花、芦荟的浸膏及鸦片,但不包括:
  一、按重量计蔗糖含量在10%以上或制成糖食的甘草浸膏(品目17.04);
  二、麦芽膏(品目19.01);
  三、咖啡精、茶精、马黛茶精(品目21.01);
  四、构成含酒精饮料的植物汁、液(第二十二章);
  五、樟脑、甘草甜及品目29.14或29.38的其他产品;
  六、罂粟秆的浓缩物,按重量计生物碱含量不低于50%(品目29.39);
  七、品目30.03或30.04的药品及品目30.06的血型试剂;
  八、鞣料或染料的浸膏(品目32.01或32.03);
  九、精油、浸膏、净油、香膏、提取的油树脂或精油的水馏液及水溶液;饮料制造业用的以芳香物质为基料的制剂(第三十三章);
  十、天然橡胶、巴拉塔胶、古塔波胶、银胶菊胶、糖胶树胶或类似的天然树胶(品目40.01)。
  【本国注释】
  子目1302.1100的鸦片,我国禁止进口。
  第十四章 编结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归入第十一类的下列产品:
  主要供纺织用的植物材料或植物纤维,不论其加工程度如何;或经过处理使其只能作为纺织原料用的其他植物材料。
  二、品目14.01主要包括竹(不论是否劈开、纵锯、切段、圆端、漂白、磨光、染色或进行不燃处理)、劈开的柳条、芦苇及类似品和藤心、藤丝、藤片。但不包括木片条(品目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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