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
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
3.变更注册
4.增项注册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执业范围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建设部 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建委 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2.民法
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
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 ××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条例
(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 ××地方××办法、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2z201030 民 法
一、民法概论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
四、代理制度
五、债权制度
六、物权制度(重点)
七、知识产权制度
八、诉讼时效制度
一、民法概论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 4 2):
3个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个客体: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种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16)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 部分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限制民事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10 部分精神病人)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法人
法人成立具备的4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名称、机构和场所;
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1)主体变更
①主体数目变化
②主体改变-转让
(2)客体变更
①客体的范围变更
②客体性质变更
(3)内容变更
①权利增加
②权利减少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自然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某类民事法律关系所规范的权利义务顺利得到履行,取得了各自的利益,从而使该法律关系达到完结。
(2)协议终止
①即时协商
②约定终止条件
(3)违约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违约终止,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某类民事法律关系规范的权利不能实现。
三、民事法律行为
1.内涵
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1)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3.成立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四、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涵义
(二)代理的种类
(三)责任承担
(四)代理的终止
(一)代理的涵义
1.内涵
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实施民间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三方当事人
(1)被代理人
(2)代理人
(3)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分为5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5.转托他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四)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一方或两方的机构终止。
2.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2z201040 建筑法
建筑法主要内容
一、施工许可制度
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四、工程发包制度
五、工程承包制度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七、工程监理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
(一)施工许可制度内涵
1.时间
在建筑工程施工前
2.申领单位
建设单位
3.核发单位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
4.审查内容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条件
5.批准核发的时间——15日
(二)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8个)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2证)——有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 通过审查)——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7.建设资金已落实(落实的标准)——有钱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
(2)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8.其他条件(如消防规定)
(三)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6类)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太小没有必要
(1)(30 300)——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为了不冲突
(1)开工报告——计委
(2)施工许可证——建委
3.抢险救灾工程——时间来不急
4.临时性建筑——没有必要
5.军用房屋建筑——另行管理
6.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另行管理
(四)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的管理
1.废止的条件
(1)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
(2)延期次数为2次,每次也为3个月
(3)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2.重新核验
(1)施工中止,建设单位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
3.重新办理开发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重新办理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1.首先责令改正,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
2.具备了开工条件的,补办手续后准予继续施工
3.不具备开工条件的
(1)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
(2)可以罚款(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罚款)
例题
1.根据施工许可制度的要求,建设项目因故停工,( )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a.项目部
b.施工企业
c.监理单位
d.建设单位
答案:d
2.《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具备的条件包括:( )。
a.已经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b.已委托监理
c.拆迁完毕
d.建设资金落实
e.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答案:ade
3.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
a.延期以1次为限,不超过3个月
b.延期以1次为限,不超过6个月
c.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1个月
d.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答案:d
4.某施工单位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经群众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到施工现场,以下哪些处理存在不当?( )
a.管理部门命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
b.即使补办了手续,也得罚款
c.如果需要罚款,罚施工单位的款
d.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答案:abc
企业类别
序 列
类 别
等 级
建筑企业
施工总承包
12个类别
特/一/二/三(房屋建筑)
专业承包
60个类别
劳务分包
13个类别
勘察企业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设计企业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只设甲级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取得行业资质可从事同级别的专项工程设计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监理单位
甲级
可监理一\二\三等工程
乙级
可监理二\三级等工程
丙级
可监理三等工程
例题
1.《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将工程勘察资质划分为( )。
a.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b.综合资质、行业资质和劳务资质
c.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d.总承包资质、行业承包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
答案:a
三、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一)我国建筑业实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7类)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造价工程师
4.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6.注册监理工程师
7.注册建造师
(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特点
1.需考试——获得资格证书
2.需注册——获得注册证书
3.有各自的执业范围
4.须接受继续教育
例题
1.新建施工企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时,( )不是必备的条件。
a.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b.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c.有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d.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答案:c
四、工程发包制度
(一)工程发包方式
1.招标发包(提倡)
2.直接发包(依然对承包人有资质要求)
(二)工程总承包
1.可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2.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
(三)禁止肢解发包
1.内涵
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2.肢解发包的弊端
(1)化大为小,变相规避招标
(2)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的控制
(3)增加发包的成本
(4)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四)禁止指定采购
1.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与供应商。
2.建筑材料与建筑构配件的采购途径
(1)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
(2)由承包商负责采购
(3)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
五、工程承包制度
(一)承包单位资质管理
1.资质管理规定
(1)承包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资质管理中的三项禁止
1)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2)禁止借用他人名义
3)禁止允许其它单位借用自己的名义
2.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况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3.此类无效合同的处理
(1)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
1)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联合承包
1.内涵
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2.资质的认定
资质等级不同,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
3.内部责任
组成联合体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4.外部责任
(1)共同承包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三)转包
1.含义——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2.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四)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1)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3)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损失的,出借方与使用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发承包中行贿、受贿
(1)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给予处分
(3)对行贿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五)难点辩析
1.分包
(1)将承包的工程一部分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2)法规允许
2.转包
(1)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由其它单位来完成
(2)将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它承包单位(本应由一个单位完成的工作肢解后分包)
(3)法规不允许
六、工程分包制度
(一)涵义
1.分包指总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2.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分包的资质管理
1.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可以对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其它企业
2.工程的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单位施工
3.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4.专业承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也可将劳务再次分包出去
5.劳务分包,应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得再分包
(三)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1.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
(1)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外
(2)无约定的,也要经建设单位的认可
2.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可以认可,但不得指定
(四)禁止违法分包(四项)
1.不具备资质的分包
2.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
3.主体结构分包
4.再分包
(五)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关系
1.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3.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但是发生问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分包商赔偿。
5.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责任,以合同约定或各自过错大小确定
6.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越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六)法律责任
1.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
(1)对承包单位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2)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影响工程质量的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题
1.甲施工单位与乙施工单位以联合体方式承揽建设工程。以下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是( )。
a.双方应签订联合承包的协议
b.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范围承揽建设工程
c.甲与乙就承揽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联合体造成违约,甲、乙以联合承包协议为依据对建设单位只承担约定的责任
答案:d
2.下列行为中不属于违法分包的是( )。
a.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非主体结构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
b.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中的混凝土浇筑任务分包给某公司
c.分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某公司
d.分包商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以他人名义承接分包工程
答案:a
3.下列关于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仅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b.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仅对建设单位负责
c.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d.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e.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建设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答案:cd
2z201050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二、投标的要求
三、联合体投标
四、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五、开标程序
六、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七、中标的要求
八、招标程序
九、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六)法律责任
(一)招投标基本原则
1.公开
(1)招标信息公开
(2)招标过程公开
2.公平
给所有投标人以平等的机会
3.公正
招标活动按照统一的标准衡量每个投标人
4.诚实信用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三)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估算低于上述规定,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本企业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5.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原中标人有能力承包的
6.其它
(五)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它项目
(六)法律责任
1.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的罚款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3)对单位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
(4)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影响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5万元的罚款
(2)泄露招标实质性信息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10万元的罚款,对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例题
1.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施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是( )。
a.企业投资的体育场
b.企业投资的廉租住房
c.企业投资的商品住房
d.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施工企业建设的自用办公楼
答案:d
2.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要求( )要公开。
a.招标活动的信息
b.投标人的情况
c.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
d.中标的结果
e.评标委员会成员
答案:acd
二、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
2.有资格条件要求的,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
(二)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可提交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4)没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作废标处理
2.投标文件的提交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地点
(2)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1)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
(2)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如撤回,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三、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投标的涵义
1.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
(2)中标后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
(二)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各方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各方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3.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共同投标协议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2.该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3.没有附有该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四)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不得重复投标
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例题
1.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a.分别
b.共同
c.推选1名代表
d.由承担主要责任的公司
答案:b
四、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六)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
4.其它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1.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漏露信息,协助修改报价
2.泄露标底
3.投标时定价,中标后再给补偿
4.招标人内定中标人
5.其它
(三)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1.中标无效
2.有关责任人和单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3.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为了排挤对手
2.易于导致承包单位的偷工减料
3.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它方式弄虚作假
1.挂靠其它单位
2.以转让或租用方式获得资格或资质证书
3.其它单位的人在自己的文件上盖章或签字
(六)法律责任
1.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6)吊销营业执照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2.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罚款
(3)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投标资格并予公告
(6)吊销营业执照
(7)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8)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
1.《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里的成本是指( )。
a.投标人的平均成本
b.标底中估计的成本
c.个别企业的成本
d.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成本
答案: c
2.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某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则( )。
a.该行为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对手,应当禁止
b.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禁止
c.是降低了工程造价,应当提倡
d.该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
e.其做法符合低价中标原则,不应禁止
答案:ad
五、开标程序
(一)开标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二)检查文件密封情况
(三)当众拆封,宣读主要内容
(四)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况
1.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
2.未按要求密封
例题
1.在下列关于开标的有关规定中,正确的是( )。
a.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b.开标应由公正机构主持
c.开标应在投标有效期至少30天前进行
d.开标应投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尽快进行
答案:a
z201060 安全生产法
主要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四大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二)管理保障措施
(三)经济保障措施(四保证)
(四)技术保障措施(八管理)
(五)法律责任
(一)组织保障措施
1.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主体:生产经营单位
(2)设立机构和专职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
(3)专职或兼职人员,或委托服务:从业人员300人以下
2.明确岗位责任
(1)主要负责人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和平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立即组织抢救,且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经常性检查
2)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3)不能处理立即报告
(3)对质量负责的岗位
1)设计质量负责-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
2)施工-施工单位
3)竣工验收-验收部门及验收人员
4)安全设备质量负责-厂家与检测、检验机构
(二)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1)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考核后任职
(2)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对特种作业的人员的管理-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1)设备日常管理-经常性维护、保养
(2)设备淘汰制度
(3)生产经营项目、设备转让管理-受让人必须具备安全条件
(6)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三)经济保障措施
1.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2.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资金
3.保证劳动保护与培训所需要资金
4.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资金
(四)技术保障措施
1.对四新的管理
2.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
3.对废弃危险物品的管理
4.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5.对员工宿舍的管理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7.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管理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五)法律责任
1.不满足资金投入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2.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安全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投资人处2万元~20万元的罚款
(5)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未配备合格人员的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不符合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予以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6.对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非法转让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非法设置员工宿舍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z1010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九)法律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
3.项目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机构
3.安全机构职责
(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
2.责任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管理人员考核
(1)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岗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的布置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
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九)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2z10108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六、法律责任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2.其它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
施工企业
(二)申请的主管部门
1.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中央企业,直接向建设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3年,可延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一)变更
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证书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六、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讲解
1.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在检查施工现场时,发现某施工单位在没有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该施工单位员工集体宿舍( )。
a.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使用
b.经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继续使用
c.所住员工必须无条件迁出
d.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可以继续使用
答案:c
2.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则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由( )负总责。
a.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分包单位
d.工程监理单位
答案:b
3.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项目经理的安全职责有( )。
a.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c.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d.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e.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答案:bce
122z20109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主要内容
1.条例概述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6.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条例概述
时间:2000年1月10日通过,2000年1月30日实施
目的: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的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主要内容:规定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0条)
(一)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
(二)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
(三)提供原始资料
(四)不得干预投标人
(五)送审施工图
(六)依法委托监理
(七)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八)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
(九)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十)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九)关于竣工验收
1.验收主体
2.验收条件
(1)完成设计与合同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
(3)有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责任
(1)未验收不得使用
(2)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3)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经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擅自开工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反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未移交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其它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8.责任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依法承揽工程
(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三)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
(四)按图施工
(五)对建材、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六)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七)见证取样
(八)返修保修
(七)见证取样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
2.出借资质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未取样检测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不履行保修义务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项目
保修期
基础设施
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
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
有防水要求的房间
外墙面防渗漏
5年
供热、供冷系统
2个周期
电气管理
给排水管道
设备安装
装修
2年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
(1)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2)缺陷的含义
1)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2)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
3)工程质量不符合承包合同的约定
2.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是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发包人原因,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4)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可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5)责任期内,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6)承包人维修并承担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7)其他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也不得扣除保证金
3.质量保证金的数额
(1)发承包人可在合同中约定数额
(2)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
(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质量保证金数额一般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4)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再预留保证金
4.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缺陷责任期到期后返还
(2)4个14日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为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一)共同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
2.执行强制性标准
(二)勘察单位责任
提供资料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责任
1.科学设计
2.选择材料设备(注明规格、型号、性能,但不得指定厂家)
3.解释设计文件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出借资质
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注册执业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其他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概述
1.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实质:政府行为
3.主体: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
4.目的: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5.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6.方式:政府认可的第三方监督
7.内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主体的质量行为
8.手段:施工许可证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1.主体
(1)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委托认可的第三方,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监督机构性质
(1)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
(2)机构及监督人员,均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2.主要任务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工程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3)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
(5)监督工程竣工验收
(6)向委托的政府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后5日内)
(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四)政府监督与监理的区别
企业类别
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
性质
企业行为
政府行为
委托
设单位委托
由政府部门委托
依据
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设计文件
承包合同
法律、法规
强制性标准
监督管理对象
主要是施工单位及施工行为
建设各方主体
(五)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2.备案主体:建设单位
3.备案内容: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
4.备案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
(六)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一般事故
24小时向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重大事故
3.特别重大事故
(七)法律责任
1.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
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下列行为,错误的是( )。
a.在办理报监手续时,收取监督费
b.发现严重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给予降低资质处罚
c.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采取局部停工措施
d.监督竣工验收程序
答案:b
2.施工监理的工程,应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a.工程监理单位
b.总监理工程师
c.建设单位
d.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
答案:c
3.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 )。
a.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费用
b.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保修费用
c.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并承担保修费用
d.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保修费用
答案:d
4.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 )。
a.保修条件
b.保修范围
c.保修期限
d.保修责任
e.保修费用
答案:bcd
2z201100 标准化法
主要内容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
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三、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级别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
(三)地方标准
(四)企业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
(一)强制性标准
1.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内是强制性标准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4.违反了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即是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及至刑事法律责任
(二)推荐性标准
1.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2.一经约定采用,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通用标准
(四)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重要的行业专用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它工程建设标准
2z201110 环境保护法
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水污染防治
四、大气污染防治
五、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内涵
1.内涵
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时间
项目规划立项之前
3.被管理的主体
建设单位
(二)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1.重大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轻度环境影响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1.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2.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
3.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未经审批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项目审批单位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
5.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该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自批准之日超过5年开工的,其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四)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与跟踪管理
项目的建设与运作过程中,产生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的情况,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一)内涵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中应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有具体的措施以及投资概算
(三)试生产阶段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由建设单位进行监测
(四)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1.由原审批单位进行验收
2.与主体同时验收
3.需试生产的项目,须在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
4.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也应当分期验收
5.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水污染防治
(一)防止地表水污染规定
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2.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3.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4.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的容器。
5.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6.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7.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
(二)防止地下水污染规定
1.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2.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3.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4.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话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5.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四、大气污染防治
(一)防止大气污染的具体规定
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
者其他防护措施。
5.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五、噪声污染防治
(一)防治噪声污染的具体规定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4.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5.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固体废物污染的具体规定
1.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5.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6.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7.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8.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特别规定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1.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3.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4.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7.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8.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例题
1.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 )。
a.报告书
b.报告表
c.登记书
d.登记表
答案:a
2.涉及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应当是( )
a.国家标准
b.行业标准
c.强制性标准
d.推荐性标准
答案:c
3.《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答案:d
4.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 )进行。
a.分别
b.同时
c.交叉
d.顺序
答案:b
5.对《环境保护法》关于污染者付费的不正确理解是( )。
a.谁污染,谁治理
b.付费即可免责
c.谁开发,谁保护
d.污染者必须承担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责任
答案:b
6.下列各项,《水污染防治法》未作禁止规定的是( )。
a.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b.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物
c.向水体排放热水
d.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
答案:c
7.下列各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未作禁止规定的是( )。
a.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b.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
c.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
d.经中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
答案:c
8.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 )。
a.经附近居民所在单位的同意
b.在居民小区代表监视下施工
c.公告附近居民
d.经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
答案:c
2z201120 节约能源法
一、节能的含义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要求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
(二)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达不到标准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四)项目建成后,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
三、各参建单位的节能责任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四)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五)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四、鼓励发展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本规定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设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五、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一)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应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从业人员进行节能标准与技术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节能标准和技术应作为注册师的必修内容
2z201130 消防法
主要内容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三、消防设计中的法律责任
四、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工程建设中的消防法律责任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一)设计单位应当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二)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三)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四)经审核后的消防设计需要变更,应报原审核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变更
(五)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六)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应当对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一)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消防设计中的法律责任
(一)未进行消防设计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工程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三)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制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四、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措施(6条)
1.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辨析
(1)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已设置的应限期解决。对暂时确有困难的,应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和品牌。
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6.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五、工程建设中的消防法律责任
(一)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二)不当处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其他法律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
火的;
(3)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4)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5)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6)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
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例题
1.《消防法》未作禁止性规定的是( )。
a.携带火种进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b.使用明火作业
c.销售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的消防产品
d.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消防器材
答案:b
2.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图纸报送( )审核
a.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b.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
c.项目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
d.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c
2z201140 劳动法
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度
二、劳动保护制度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
一、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六)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1)劳动者
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2.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3.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但是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2.可备条款
(1)试用期
(2)保守商业秘密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1.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确认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
4.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其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责任
1.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l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5.订立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9.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保护制度
(一)劳动保护(5条)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5.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
1.禁止重体力
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2.经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产假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哺乳期保护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三级体力劳动人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不得安排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3.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法律责任
1.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l8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4.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