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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答疑精选

2008-10-05 
  学员提问1:   对于因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 ...

  学员提问1:

  对于因设计错误而造成的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承包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 )。

  a.只需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b.免收工程全部设计费

  c.除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支付与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相当的赔偿金

  d.除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承担损失部分的赔偿金

  你的答案: d  标准答案:c

  老师您好:我的答案为什么不对呢?

  老师回答1:

  你好

  出现设计错误损失严重的,范本要求赔偿金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而非承担损失部分的赔偿金。

  学员提问2:

  老师 您好:我要问一个不是您讲课范围以内的问题,我头一次参加考试,现在所有的书只看了一遍,按现在的时间算是否只能选取其中两科或三科了,要放弃某些科目了呢?谢谢老师。

  老师回答2:

  还有两个月时间,为什么要放弃一次通过呢?态度决定一切,多给自己积极的心里暗示,这是学习的动力所在。第一次考就全科通过的并不少见,统筹考虑时间,加上一定的学习方法和应试技巧,你会有一个理想的成绩的,努力吧!

  学员提问3:

  老师我想问无效投标文件与废标是否为一回事?

  可以这样理解吗:

  无效投标文件——为评标时前判定

  废标——为在评标初评阶段存在重大偏差判为废标

  老师回答3:

  你好

  无效投标文件没资格参加投标,如:没有密封、晚于投标期限投标

  废标是在评标中出现的,如重大偏差。

  学员提问1:

  夏老师您好:教材在施工投标保证中提到的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有效期是否是一个概念,投标有效期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二者不是一个概念

  投标保证有效期是指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有效期限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截止日期起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止,在此期限内,所有招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教材在施工投标保证中提到的“投标保证有效期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至确定中标人止”见教材p12。我认为与您回答的投标有效期期限为同一时间,我认为它们不应当为同一时间,是您回答的对,还是我理解不对?

  老师回答1:

  你好

  不是同一时间

  如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未能完成评标工作,显然投标有效期未到,而有可能银行的投标保证有效期已到,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按现行法律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学员提问2:

  老师你好:发包人的违约责任(2)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请问老师;如果设计人只完成一部分,是否也是按全部完成支付设计费呢。

  老师回答2:

  教材里这句话是指完成全部设计,设计费不会因发包人的审批工作的延误而拖欠,如双方约定只完成一部分设计则也按约定付费,不会拖欠.

  学员提问3:

  老师您好:承担缔 约过失一方应当有过错,包括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导致的后果责任.这种过错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书中已解释但还是不理解,请老师在进一步帮我解释一下.非常感谢!

  老师回答3:

  例如:甲得知乙与丙拟签订一合同,便与丙以更低价进行假意磋商,促使丙放弃与乙签合同的意向,待乙退出后,又以借口放弃磋商,使丙遭受损失,这就是一例典型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

 学员提问1:

  合同鉴证和公证的范围与适用范围有什么区别?

  老师回答1:

  鉴证和公证的范围是指合同的对象和内容

  而适用范围侧重于法律效力方面:公证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鉴证效力限于国内。

  学员提问2:

  老师你好,本讲中无效投标文件中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与重大偏差淘汰标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意思是不是一样吗?

  老师回答2:

  你好,不一样

  4.是开标时有无投标担保.

  1.是评标时投标担保是否合要求.

  学员提问3:

  夏老师您好:

  有两个问题请您释疑:1、债务相互抵消:能否举个例子理解。2、仲裁机构或仲裁委员会由什么人设立,是民间组织,是常设机构还是临时机构。仲裁庭、仲裁委员会主任及仲裁员是否都是合同约定的临时组成的机构和人员。如何理解?

  老师回答3:

  1.例:c是a子公司,a对b有100万债权,c对b有100万债务,a将债权转让给c,则b、c间债务抵销。

  2.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是机构仲裁,常设的仲裁机构是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一般都是民间组织,仲裁员不是由国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设机构列出仲裁人员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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