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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要点整理

2008-10-05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资格的,以营利 ...
第四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资格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点有:高投入、高风险、回报周期长、综合性强、关联效应大等特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其种类有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

  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①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②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③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④有4名专业技术人员和2名专职会计人员。⑤其他法规条件。

  资质标准:一级 5000万,5年。二级 2000万,3年。

  三级 800万,2年,四级 100万,1年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应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可延长但延长期不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

  一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部审批,其他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

  3、房地产开发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主要以出让方式取得,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情形有: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

  4、项目资本金类似企业的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它不要偿还不计息也不能抽回。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投资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0%。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的资本金最低比例调整到35%。

  5、对不按期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理原则与闲置土地的处理相同。时间的计算从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计算起至次年同月同日止。动工开发必须有实质性投入,开工后必须不间断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在有拆迁的地段进行拆迁、三通一平即视为启动。一经启动,无特殊原因不应当停工,如稍作启动即停工无期,不应算作停工。

  下列三种情形可以不算作闲置土地:①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开工延期②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不能如期开工或中断建设一年以上的③因开工前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延期开工的。

  6、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专门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的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其他单位的核验结果不能作为依据。经核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可以要求退房并索赔。若不是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而是一般质量不合格只能要求保修解决而不是退房。索赔是只能是直接损失不能要求精神损失等间接性损失。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制度已经取消,但并不是不要竣工验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建设过程中主要事项记录于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7、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条件:①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只要合同成立才能转让,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对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才能转让,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①由受让方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②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获得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收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经批准可以这们处理的情形有:转让后仍属于划拨土地使用范围的(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及经济适用房用地);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房改中出售公有住宅的;同一宗土地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的;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暂时无法或不需要出让的其他情形。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或超过期限备案的转让行为无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审查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条件。若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原拆迁人安置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

  8、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延期交付的,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房屋权属登记。对于期房,测绘结果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有差异的,在交付时应对面积差异进行结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商品住宅交付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作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保修期限如下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屋面防水3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的都是1年。

  10、禁止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情形:①在未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开发建设的②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封或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④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⑤权属有争议的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⑦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⑧其他情形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提供的文件: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开发企业资质证明;土地使用证明;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预售许可证;中介机构代理的要提供业主委托证明;其他证明。

  房地产广告的要求:价格为实际销售价格及有效期限;位置为实际距离不能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市政条件在建设规划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面积应表明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预售预租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用到设计效果或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和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贷款服务的应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涉及物业管理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于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在广告中注明;涉及资产评估的应表明评估单位及其他真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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