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城市规划知识
第一节 城市规划概述
一、城市规划的作用和任务
1、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进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全面安排。
2、城市规划的作用体现在下列三个层次。(1)城市规划是国家对城市建设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2)城市规划是政策形成和实施的工具(3)城市规划形成了城市未来的空间架构。城市规划的主要对象是城市的空间系统。城市规划以城市土地利用配置为核心,建立起城市未来发展的空间结构。
3、城市规划的任务。(1)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2)从城市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合理和有序地配置城市空间资源。(3)通过空间资源配置,提高城市的运作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4)确保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增强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5)建立各种引导机制和控制规则,确保各项建设活动与城市发展目标相一致。城市规划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确立后,就具有法规效力。
二、城市规划体系,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一般包括规划法律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体系三个基本方面。
城市规划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其配套法规(从属法规)。我国还分为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规划法律体系,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①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②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③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规划运作体系包括城市规划具体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控制两个方面。城市规划具体编制分为战略性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规划的编制。我国的城市规划一般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属于战略性发展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作为对城市建设实施控制的直接依据,属于实施控制性规划。
根据编制的深度和内容,城市详细规划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城市规划实施控制可以分为通则式和判例式。我国的城市规划控制基本上属于判例式,即任何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专门申请规划许可,规划审批人员在审理个案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规划审批的主要依据是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还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三、城市规划管理系统由相互联系的四个子系统组成。(1)城市规划决策系统。即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管理系统,主要负责制定城市规划。(2)城市规划执行系统。即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系统(3)城市规划反馈系统。即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系统。(4)城市规划保障系统。
第二节 城市总体规划
一、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1)编制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2)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提出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3)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城市中心、区中心位置。(4)编制专项规划(5)编制近期建设规划(6)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可以为10年至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3年至5年。
二、城市总体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区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是编制和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性文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城市专项规划范畴。城市生态规划不仅关注城市的自然生态,也关注城市的社会生态。
三、城市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是做出关系到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全局的根本谋划和对策。也就是城市经济、社会、建设三位一体的统一的发展战略。城市发展战略直接影响到城市发展的方向、速度和前景,
城市发展战略的内容有:经济发展目标、社会发展目标、建设水平目标。
四、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
1、城市性质是指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至更大的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城市性质决定城市规划的特征,编制城市规划首先要确定城市的性质。城市性质是城市建设的总纲。体现城市最基本特征和城市总的发展方向。
确定城市性质的依据有:国家的方针政策;城市所处区域的地位和担负的任务;城市自身所具备的条件,包括资源条件、自然地理条件、建设条件和历史及现状基础条件。
确定城市性质的方法有: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主要从城市主导产业在全国或地区的地位和作用,主要生产部门经济结构的主次,用地结构的主次三个方面入手。
城市性质的分类:工业城市;交通港口城市;中心城市;县城;特殊职能的城市。
2、城市规模的意义确定城市规模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首要工作之一,确定城市规模的方法有:综合平衡法,利用城市人口的增长由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两部分组成;区域分配法;环境容量法,根据城市基础设施的支持能力和自然资源能力的供给能力来计算城市极限人口的方法;线性回归分析法
按城市规模的城市类型有: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五、城市分区规划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以便与城市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 分区规划将城市总体规划的覆盖范围划分成多个分区进行。
六、城市用地
1、城市用地的分类,城市用地按大类、中类和小类三级进行划分,以满足不同层次规划的要求。城市用地共分10大类、46中类和73个小类。一般而言,城市总体规划阶段以达到中类为主,在城市详细规划阶段应达到小类深度。城市用地的10大类及其代号分别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除了水域和其他用地外的其他九类用地。注意:中小学和幼托用地归入居住用地不属于公共设施用地,露天矿用地归于水域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工业用地,村镇公路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公路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采用1:10000或1:5000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采用1:5000或1:2000进行分类计算。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1:10000图纸应取正整数,1:5000图纸取小数点后一位数,1:2000图纸取小数点后二位数。
2、城市用地评价内容包括自然条件评价、建设条件评价和经济评价。
(1)城市用地的自然条件评价:工程地质条件(建筑土质与地基承载力、地形条件、冲沟、滑坡与崩塌、岩溶、地震);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水文条件、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太阳辐射、风象、气温、降水与湿度);地形条件。用地适用性评价就是以城市建设用地为基础,综合各项用地的自然条件以及整个用地的工程措施的可能性与经济性,对用地质量进行的评价。根据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结论,一般可将建设用地分为三类:一类用地;二类用地;三类用地
(2) 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评价,城市用地的建设条件评价更强调人为因素的影响,一般包括城市用地布局结构评价、城市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评价以及社会、经济构成评价三个方面。城市用地布局结构评价:城市用地布局结构是否合理;城市用地布局结构能否适应发展;城市用地分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城市内外交通系统结构的协调性、矛盾与潜力;城市用地结构是否体现出城市性质的要求。社会、经济构成评价,影响土地利用的社会构成状况主要表现在人口结构及其分布的密度,以及城市各项物质设施的分布及其容量,同居民需求之间的适应性。
城市经济的发展水平、城市的产业结构和相应的就业结构都将影响城市用地的功能组织和各种用地的数量结构。工程准备条件;外部环境条件主要有经济地理条件、交通运输条件、供电条件、供水条件等。
(3)城市用地经济评价,城市土地的基本特征:土地承载性、区位。对于土地区位可分以下三个层次:宏观区位,宏观区位往往对区域城市间土地的级差地租和地价水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中观区位,中观区位是影响城市土地等级和基准地价的主要因素;微观区位,这种小尺度范围内的地块位置条件是城市土地经济评价中确定各种地价修正系数和评估地块价格的基础。
区位评价,根据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以决定土地质量优劣的区位因素为主要依据,采用土地分等定级即级差收益测算的方法进行城市土地评价,是较为切实可行的途径。从分析区位条件入手,取得土地评价的因素/因子体系。影响城市土地经济评价的因素,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基本因素层、派生因素层、因子层。就整体而言,层次越高,影响力越大,因素覆盖面越广,而且包含了低层次因素与因子的作用。因素/因子分成点状、线状和面状。
第三节 城市详细规划
城市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根据城市建设的阶段和工作需要,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的对象是城市中功能比较明确和地域空间相对完整的区域。按功能可以分为居住区、工业区和商贸区详细规划等。规划期内拟建设的城市用地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地域范围一般应在100公顷以上。近期内拟建设的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域范围一般应在3公顷以上。
一、 控制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1)控制性详细规划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和城市建设的引导(3)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政策的载体。
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任务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性指标、道路和工业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强化城市规划的控制功能,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体系有:(1)用地控制指标(2)环境容量控制指标(3)建筑形态控制指标(4)交通控制指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位(5)城市设计引导及控制指标(6)配套设施体系。以上前五项属地块控制指标可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规定性指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用地性质(2)用地面积(3)建筑密度(4)建筑控制高度(5)建筑红线后退距离(6)容积率(7)绿地率(8)交通出入口方位(9)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指导性指标一般包括以下各项(1)人口容量(2)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3)其他环境要求。
4、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计算规则:(1)建筑占地面积(2)总建筑面积,不包括:①地下室和楼板面不高于明沟1. 5m的半地下室;②开放供公共使用的地面敞空层,如该敞空层不作公共使用,则按一半面积计入总建筑面积,但该敞空层以后不准再行改造,改变使用性质;③面积小于标准层面积百分之十的机房、水箱、嘹望用房的屋顶附属建筑物;此外,底层为杂物间和停车间的居住建筑,其底层面积按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3)建筑高度,面积小于标准层面积百分之十的屋顶附属建筑物高度不计。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上一个层次规划为依据,将城市建设的各项物质要素在当前拟建设开发的地区进行空间布置。
2、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建筑、道路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道路系统规划设计(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三、城市居住区规划
1、居住区及规划布局,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人口规模又有居住户数规模和居住人数规模,通常所讲的居住人口规模是指居住人数规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数规模,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居住区是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 000~50 000 人、10 000—16 000户)相对应。居住小区,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15 000人、3 000~5 000户)相对应。居住组团,一般称组团,是指被小区道路分割,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 000~3 000人、300~1 000户)相对应,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居住区-住宅组团、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2、居住区规划的任务和内容
(1)居住区规划的任务,我国城市居住地区一般分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两级。居住区规划的任务是创造一个满足日常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舒适、方便、卫生、安宁和优美的环境。
(2)居住区规划的内容包括:①选择、确定用地位置、范围(包括改建范围)②确定规模,即人口数量和用地的大小(或根据必建地区的用地大小来决定人口的数量)③拟定居住建筑类型、层数比例、数量、布置方式④拟定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规模、数量(包括建筑和用地)、分布和布置方式⑤拟定各级道路的宽度、断面形式、布置方式⑥拟定公共绿地的数量、分布和布置方式;⑦拟定有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方案⑧拟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造价估算。
3、居住区的用地构成和规模
(1)居住区的用地构成,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1)住宅用地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3)道路用地4)绿化用地
(2)居住区的规模,居住区的规模包括人口及用地两个方面,以人口数作为规模的标志。1)设置居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的经济性和合理的服务半径。合理的服务半径,是指居住区内居民到达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最大步行距离,一般为800~1 000m,在地形起伏的地区还应适当减少。2)城市道路交通方面的影响。城市干道的合理间距一般应在600~1 000m之间,城市干道间用地一般在36—100公顷左右。3)居民行政管理体制方面的影响,街道办事处管辖的人口一般以5万人为宜,少则3万人左右。居住区作为城市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应有其合理的规模。人口一般以3—5万人为宜,其用地规模应在50—100公顷左右。
4、住宅及其用地的规划布置,住宅及其用地的规划布置是居住区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在进行规划布置前,首先要合理地选择和确定住宅的类型。
(1)住宅的类型及其特点,现代住宅如按使用对象不同,基本上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供以家庭为居住单位的建筑,一般称为住宅;另一类是供单身居住的建筑。
(2)住宅建筑经济和用地经济比较密切相关的几个主要因素如下:1)住宅层数2)进深3)长度4)层高5)平面系数
(3)合理选择住宅类型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满足户室比的要求;住宅建筑层数的确定;适应当地自然气候的特点和居民的生活习惯。根据我国目前的条件,大中城市一般以5—6层为主,小城市以4—5层为主,在用地紧张的地方可适当建造一些高层住宅。
5、公共建筑及其用地的规划布置
(1)公共建筑的分类可分为八类系统: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业、文娱体育、金融邮电、行政管理及市政公用系统。
(2)公共建筑定额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两项。公共建筑定额指标的计算方法有两种。①以每千居民为计算单位,故称千人指标。②民用建筑综合指标。民用建筑综合指标包括家属宿舍、单身宿舍和公共建筑三大内容。
(3)公共建筑的规划布置,公共建筑的规划布置应按照分级(应根据居民对公共建筑使用的频繁程度)、规模(指人口规模)、配套(成套配置)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一般与居住区的规划结构相适应。规划布置的基本要求如下:①为便于居民使用,各级公共建筑应有合理的服务半径,一般为居住区级800~1 000m,居住小区级400~500m,居住组团级150~200m;②应设在交通比较方便、人流比较集中的地段,要考虑职工上下班的走向。③独立的工矿区或市郊的居住区,应考虑方便同时,还要保持居住区内部的安宁④公共服务中心宜与相应的公共绿地相邻布置、或靠近河湖水面等一些能较好体现城市建筑面积的地段。
6、居住区道路的规划布置,居住区道路的规划布置应考虑如下的功能要求:①通行清除垃圾、粪便、递送邮件等市政公用车辆;②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工厂之间货运车辆通行;③满足铺设各种工程管线的需要;④道路的走向和线型是组织居住区内建筑群体景观的重要手段;⑤除了以上一些日常的功能要求外,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如供救护、消防和搬运家具等车辆的通行。
根据功能要求和居住区规模的大小,居住区级道路一般可分为三级或四级。居住区道路,车行道宽度不应小于9m,红线宽度一般20~30m;居住小区级道路是居住区的次要道路,用以解决居住区内部的联系,车行道宽度一般为7m;居住组团级道路是居住区内的支路,车行道宽度一般为4m;通向各户或各单元门前的小路,一般宽度为3m。
居住区道路规划布置的基本要求:不应有过境交通穿越居住区,特别是居住小区。同时,不宜有过多的车道出口通向城市交通干道。道路走向要便于职工上下班。利雨水排除。充分利用原有道路和工程设施。车行道一般应通至住宅每单元的入口处。建筑物外墙面与人行道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1.5m,与车行道边缘的距离不小于3m。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超过120m。如车道宽度为单车道时,则每隔150m左右应设置车辆会让处。道路宽度应考虑工程管线的合理敷设。
7、居住区绿地的规划布置
8、居住区规划的技术经济分析,对居住区规划的技术经济分析,一般包括用地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及造价估算几个方面。技术经济指标有:
住宅平均层数=住宅总建筑面积/住宅基底总面积(层)
住宅建筑净密度=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住宅用地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住宅总建筑面积/住宅用地面积(m2/公顷)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住宅总建筑面积/居住用地面积(m2/公顷)
人口净密度=规划总人口/住宅用地面积(人/公顷)
人口毛密度=规划总人口/居住用地面积(人/公顷)
住宅建筑净密度与房屋间距、建筑层数、层高、房屋排列方式等有关,在同样条件下,一般住宅层数愈高,住宅建筑净密度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