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讲一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第6页,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企业内部组织,如是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第7页,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具有隶属性质的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利性质。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经济职权时,其他经济法主体均应服从。经济职权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或职责,两者高度统一,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3、第8页,物是指能够为人控制和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可通过具体物质形态表现存在的物品。物包括自然存在的物品和人类劳动生产的产品,以及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但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充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与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相联系的物才符合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要求。
4、第9页,非物质财富也可称为精神财富或精神产品,包括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等。智力成果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其法律表现形式主要为商标、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有技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道德产品,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它们是公民、法人荣誉权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济法律规范。
(2)经济法主体。
(3)经济法律事实。
5、第12页,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6、第13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但对公民来说,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7、第14页,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二是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三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四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五是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根本区别。
8、第15页,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法律上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在该行为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即其效力的消灭以撤销为条件。
(2)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法院或仲裁机关对之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
(3)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其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归于消灭。
(4)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到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9、第17页,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禁止滥用代理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10、第18页,表见代理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授权不明;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11、第20页,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2、第21页,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是不能进行仲裁的。由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争议不能进行仲裁。另外,由于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纠纷,它们在解决纠纷的原则、程序等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应适用专门的规定,因此《仲裁法》不适用于解决这两类纠纷。
13、第22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14、第23页,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15、第24页,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或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行政复议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16、第25页,下列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其他救济方式解决:(1)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
17、第26页,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8、第27页,除有特殊情况外,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19、第28页,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0、第29页,适用特殊管辖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等等。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1、第30页,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上述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已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①权利人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22、第32页,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资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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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中题号1至25信息点。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一定比例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该一定比例为( )。
a.30%
b.20%
c.10%
d.5%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权益披露的情形。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试题点评: 本题要看清投资者持有的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而不是“股票”,如果不注意的话,很容易选择5%后还觉的这题出的太简单了,本题出题思路与07年考试第一题很相像,有一定的迷惑性。本题考点在梦想成真-应试指南p153页的表格6.2中有所体现,只要按照那个表格来复习的话,相信很容易就能区分。
2.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是( )。
a.企业名称改变
b.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
c.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d.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根据规定,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属于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本题中,选项a、b、d是属于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试题点评: 本题较为容易,没有学过第九章的话也能简单的分析出来。本题考点与网校基础班练习中心第九章多选11相同
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b.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因此选项a错误;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因此选项b错误;投资人可以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因此选项d错误。
试题点评: 本题比较简单,只要清楚个人独资企业的几个基本问题和概念就能很轻松的选出。本题与网校基础班练习中心第三章,多选1相同。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一定期间通知其他合伙人。该期间的是( )。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中的通知退伙时间。根据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试题点评: 也比较简单的一道题,大家只要清楚通知退伙中通知的时间就可以选出。本题考点与网校基础班练习中心第三章判断11相同,在李玉华老师语音串讲中也有所提示。
5.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不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执行的是( )。
a.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d.转让合伙企业的商标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事务的执行。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不必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试题点评: 至此连着考了三道企业法的题目,但都还算简单些,本题的考点授课老师在课上反复强调过,大家应该很容易就能选出。相关的考点与网校基础班练习中心第三章判断10相同。
6.2006年3月1日,李某去某商场购物时,将自己携带的两件物品存放在存包处。当天取物时却只取到一件。存包员否认李某存了两件物品,双方争议未果,李某拟起诉至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有效期间是( )。
a.2006年9月1日前
b.2007年3月1日前
c.2008年3月1日前
d.2026年3月1日前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试题点评: 本题与网校基础班练习中心第一章多选13、14的考点相同,另外,在考前李玉华老师的串讲中对其重要性也多次提及。
7.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四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4:3:2:1
b.合伙企业事务委托甲、乙两人执行
c.乙、丙只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d.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全体合伙人一致通过的表决办法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 本题有一定的综合性,但对于单选题来说还是容易了一些,只要清楚普通合伙人的性质就很容易选出,本题与网校基础班练习中心第三章单选6的考点相同。另外,在考前李玉华老师的串讲中也有所提及。
8.某普通合伙企业决定解散,经清算人确认:企业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10000元,欠国家税款8000元,另外发生清算费用3000元。下列几种清偿顺序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先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再缴纳税款,然后支付清算费用
b.先缴纳税款,再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支付清算费用
c.先支付清算费用,再缴纳税款,然后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d.先支付清算费用,再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然后缴纳税款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解散时的清算顺序。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如下: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试题点评: 本题比较简单,只要清楚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中的财产清偿顺序的总思路就很容易选出。本题所涉及的考点在网校考前模拟试题(四)企业破产法综合题中有所体现,另外,在考前李玉华老师的串讲中也有所提及。
9.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
a.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b.管理人管理财产所支出的仓储费
c.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发生的费用
d.管理人非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益债务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试题点评: 该题的选项d有一定的迷惑性,考试时对于这种表述怪异的选项要提高警惕。本题与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三)多选13相同。
10.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的是( )。
a.接管债务人的账簿等资料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
c.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决定继续债务人的营业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根据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因此选项d不属于管理人的职责。
试题点评: 本题选项d也有一定的迷惑性,但终归是单选题,难度不大。本题考点与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二判断四相同。另外,李玉华老师考前串讲中也有重点提示。
1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的出资额应为( )。
a.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的15%
b.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
c.不得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15%
d.不得低于该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者分期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试题点评: 本题较为容易,大家要清楚两个关键点,一是该出资为“各自认缴出资额”;二是比例为15%,注意和公司法相互区别。 本题与梦想成真-应试指南p109页第13题完全相同,另外, 李玉华老师最后语音串讲中也有重点提及。
12.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注册资本至少应为( )万美元。
a.120
b.210
c.480
d.500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1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试题点评: 本题为每年的必考题型,也比较简单,只要大家记住几个特殊的区间就可以选对。本题考点在考前模拟试题五单选10中有体现,另外,梦想成真-应试指南p109页14题是一道基本类似的原题。
13.某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净资产5000万元。该公司于2007年1月发行一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2007年11月,该公司又发行三年期公司债券600万元。2008年7月,该公司拟再次发行公司债券。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为( )万元。
a.2000
b.1500
c.1400
d.900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数量限制。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本题中,一年期的公司债券截至2008年7月已经偿还完毕,因此发行前累计债券余额为600万元,发行后的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因此本次最多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为5000×40%-600=1400(万元)。
试题点评: 本题的出题思路比较传统,在平时练习时相信大家已经做了充分的准备了,因此不难。本题的考点与考前模拟试题五单选题17相同。
14.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对附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b.连带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共同申报
c.债权人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补充申报
d.债权人对诉讼未决的债权不得申报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债权的申报要求。根据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均可以申报。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选项d是错误的;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提出,得到的清偿以补充申报后的破产财产为限。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 本题相对不难,复习中比较容易遗漏的考点是选项c,因此大家今后看书时尽量要对教材内容有一个全面的把握。本题所涉及的考点在梦想成真-应试指南140页第14题、经典题解147页例题2和3中均有所涉及,
15.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该期间为( )。
a.2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收购后的事项。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试题点评: 本题比较容易。相关考点在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五多选14中涉及。
16.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背书日期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b.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c.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d.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汇票背书的规定。根据规定,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在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试题点评: 围绕票据背书出的一个比较综合的题目,只要清楚背书中的基本考点的,不难选出。本题考点与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五单选19相同。
17.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见票的,则丧失对特定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该特定票据债务人是(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被背书人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本票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本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间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试题点评: 本票在票据法中的规定比较简单,本题出的更为简单。相关考点在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五多选16中有所涉及。
18.甲与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提供一批货物给乙,货到后一个月内付款。合同签订后甲迟迟没有发货,乙催问甲,甲称由于资金紧张,暂无法购买生产该批货物的原材料,要求乙先付货款,乙拒绝了甲的要求。乙拒绝先付货款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 )。
a.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b.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c.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d.行使撤销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抗辩权。本题所涉及情况属于权利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试题点评: 该题比较简单,分清先后就可以选对。所涉及考点在经典题解p246页第18、19题有所涉及,另外,游文丽老师和李玉华老师在课上也是反复强调过该考点的。
19.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可以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金钱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该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该种性质的金钱在法律上称为( )。
a.保证金
b.预付款
c.违约金
d.定金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定金的概念。题目所述情况属于合同担保中的定金担保。
试题点评: 该题基本上没有难度,有些法律常识的话就可选出。本题考点在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二单选20中有所涉及。
20.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某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抵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质权设立的时间是( )。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权利质押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以本题d选项正确。
试题点评: 本题作为《物权法》的题目还是比较容易的,在网校考前模拟试题二单选22中涉及,另外,李玉华老师在串讲中也是反复提及的。
项目
年初口径
年末口径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差异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差异
应收账款
0
0
0
4500
4975
475
预计负债
0
0
0
400
0
400
库存商品
0
0
0
2200
2600
4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0
0
0
4100
2000
2100
无形资产
0
0
0
550
0
550
差异类型
差异变动金额
新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75
新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00
新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00
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100
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550
2.通达公司当年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项目 计算过程 税前会计利润 6000 永久性差异 罚没支出 20 国债利息收入 -200 暂时性差异 应收账款产生的新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75 预计负债产生的新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00 库存商品产生的新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400 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2100 无形资产产生的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550 应税所得 4445=(6000 20-200 475 400 400-2100-550) 应交税费 1466.85=4445×33% 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475 400 400)×33%] 借记420.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新增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2100 550)×33%] 贷记874.5 本期所得税费用 1920.6(=1466.85-420.75 8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