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
1.问:教材第26页,第二章第一节“物权的分类”(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关于“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的描述,是否与第42页第三节“物权法”第117条,“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的规定有矛盾?以哪个为准?
答:两者没有矛盾,在实际生活中,用益物权均在不动产上设立,但国家法律允许用益物权在动产上设立。在处理时按照“物权法”第117条处理。
2.问:教材第34页第二章,关于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的内容与“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不一致,应当如何理解?
答:教材第34页第3点的叙述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第35条的阐述,内容涉及两种请求权的注意问题,另外阐述了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的区别。其中就此两种请求权的注意问题中,适当延伸了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在实际应用中的应当注意的问题,如不以过错为要件,妨碍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但是在该点第一段中将两种请求权共有的特点表述为排除妨碍请求权的特点,有必要由原来的“权利人在请求排除妨碍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改为“权利人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3.教材更正
(1)教材第九章,“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中,第317页最后一行,“后履行抗辩权”应改为“先履行抗辩权”。
(2)教材第452页,关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标题应改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和票据保全”。
二、税法
1.教材更正
(1)教材第13页,倒数第8行,“大致分为5类”应改为“大致分为6类”。
(2)教材第28页,删除第(14)条内容;将“(15)”、“(16)”改为“(14)”、“(15)”。
(3)教材第65页,关于“(2)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税规定”,其中①应改为“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教材第121页,第18行,“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应改为“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5)教材第132页,倒数第9行,在(二)中增加“金融保险业”,即“(二)服务业、金融保险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率为5%”;将“(三)关于金融保险业的相关说明这一段内容删除;将”(四)“改为”(三)“。
(6)教材第215页,倒数第9行,应删除(七)第二行的“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自2000年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
(7)教材第338页,删除(十一)条的内容;将“(十二)”、“(十三)”、“(十四)”改为“(十一)”、“(十二)”、“(十三)”。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