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出口业务单证 出口货物所需的单证主要是指报关单证。它大致可分为两类:基本单证和证 ...
第二节 出口业务单证
出口货物所需的单证主要是指报关单证。它大致可分为两类:基本单证和证明货物合法出口的各种批准文件。前者为所有货物出口所必需,后者取决于出口货物的类别及其贸易方式。
下面将分别介绍货物出口所需的主要单证及其使用范围。
一、基本单证
i一)出口货物报关单(格式见附件五)
出口报关单一般由发货人自己填写。其基本格式和需要填写的项目与进口报关单相同,只是出口报关单上应注明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
一般出口货物需填写报关单一式两份,出口转关货物需要报关单一式三份,需要由海关核销的货物,应再增加一份,并使用专用报关单。
(二)国际货物托运书(格式见附件六)
国际货物托运书由发货人填写。主要项目有:托运人名称、地址及账号,收货人名称、地址及账号,代理人名称及城市名称,货物的始发站、到达站、件数、重量及包装方式等。托运书应有发货人签字、盖章。
(三)发票与装箱单
发票上应注明发货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品名、原产国别、声明价值、价格条件、货币名称等。发票需由发货人签字盖章。装箱单上应有每箱货物的箱号、重量、体积及唛头标志,每箱内装的件数及其品名。
(四)合同副本
即发货人与国外进口商签订的贸易合同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air waybill或master air waybill)是航空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它是承运人出具的一种运输合同,但它不能作为物权凭证.因而是一种不可议付的单据。
航空运单有3联正本和6份以上的副本。第l联正本交发货人,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第2联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第3联作为随机单据与货同行,到目的地后交收货人作为核收货物的依据。航空运单的主要作用可以从航空运单的各项内容中体现出来。
1.承运合同
航空运单正本的背面印有承运条款,所以航空运单一经发出,即可作为签署承运合同的书面证据。
2.接收货物的证明
当货物出运后,承运人即将航空运单的第1联正本交给发货人,作为接收货物的证明。
3.运费账单
航空运单上分别记载着收、发货人应负担的费用和属于代理的费用,因此,航空公司将第2联正本运单留存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同时,货运代理之间的费用结算也以航空运单作为凭证。
4.报关单证
第3联运单正本由航空公司随机带交收货人或目的地指定的货运代理公司,以便后者核收货物,同时可作为向目的地海关报关的基本单证和海关验放的主要凭证。
5.保险证书
如果承运人承办保险或发货人要求承运^代办保险,航空运单即可作为保险证书。
6.承运人内部业务交接的依据
承运人必须根据运单上记载的各项内容办理货物的发货、转运、交付等事宜。如果货物出现漏发、错发等情况,航空运单是查询和办理交涉的主要依据。
空运出口货物若采取集中托运的方式发运,除航空公司将出具并签发空运总运单外,航空货运代理公司还将为每票货物的收货人出具航空分运单。
航空分运单共有正本3联、副本12联。第1联正本交发货人,第2联正本由货运代理公司留存,第3联正本随货同行交收货人。副本分别作为报关、财务结算和国外代理办理中转分拨等之用。
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航空运单(格式见附件七)和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分运单(格式见附件八)。
二、法定单证
(一)商检证明
出口货物的商检证明在两种情况下需要:一是国家为维护出口商品质量,而规定某些商品出口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此为法定商检,具体可参阅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税则归类目录;另一种是进口商为保证商品质量而要求出
口方出具的商检证书,即合同商检。
属于法定商检的出口商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规定的出口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应实施检疫的动植物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应实施检疫的动植物产品。
另外,危险品和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出口时,其包装也应经商检机构检验并发给
合格证书后,方能出口。
该类产品出口报关前,先报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海关凭出入境检 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验放。属于合同商检的出口商品,也应在出口报关前报请 商检机构对商品的品质、规格、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进行检验,凭商检 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商检证书是出口业务中十分重要的单证,使用范围非常广泛。
(二)出口许可证
凡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均应向出境地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主要有: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文物、金银制品、精神药物、音像制品、重要的原材料、贵金属等。某些属于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也需要出口许可证。具体可参阅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税则归类目录。
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办法和审批部门与进口许可证相同。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管理办法是保证出口外汇收缴国家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旨理手段。
出口收汇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出口报关时交出境地 海关审核。核销单上必须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印章和出口单位的公章。
(四)配额许可证
二些进口国对从我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进行数量和品种的限制,如纺织品等。
因此,向上述国家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商品时,必须向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申领 出口配额许可证。
(五)登记手册
凡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等方式出口的货物,均需向海关交验《登记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