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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报关员考试商品编码分类试题大练兵(八)

2008-10-04 
第六类 纸板等其制品 一、归类时应注意的地方 1、纸张的归类 (1)根据纸的加工程度掌握第4 ...

第六类 纸板等其制品

一、归类时应注意的地方

1、纸张的归类

(1)根据纸的加工程度掌握第48章结构规律

未涂布的机器或手工纸—————品目4801—4805

经进一步加工但未涂布的纸————品目4806—4808

经涂布的纸———————————品目4809—4811

特定用途的纸及其制品——————品目4812—4823

(2)对品目48.0l~48.05的纸张的加工不能超出章注三所规定的加工方法。

可以经过砑光、高度砑光、釉光或类似处理、仿水印、表面施胶等加工;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纤维网纸可用各种方法本体着色或染成斑纹。

(3)对品目48.0l及48.03~48.09纸品规格尺寸及形状的限制:(章注八)

品目48.0l及48.03~48.09纸品规格尺寸及形状的限制:仅适用于下列规格的纸、纸板、纤维素絮纸及纤维素网纸

①成条或成卷时,宽度要大于36厘米;

②成张矩形(包括正方形),一边超过36厘米,另一边超过15厘米(以未折叠计)。

※如果规格不符合章注八的规定,到4816—4823查找

例1:成卷的卫生纸(零售用,宽度为40厘米)

答案:4803.0000

解释:规则符合章注八的规定,可在48.0l及48.03~48.09中查找。

例2:成卷的卫生纸(零售用,宽度12厘米)

答案:4818.1000

解释:根据48章章注8,宽度小于36厘米的成卷卫生纸不能归入品目4803,而应归入4818。

(4)在确定部分子目时,有些还要考虑所含纸浆的种类。木浆分为:机械浆、化学浆、化学-机械浆。

例:经砑光处理的书写纸(45厘米*30厘米、80克/平方米,用机械木浆制得)

答案:4802.6990

解释:根据章注三得知砑光处理不属于特殊加工的纸,仍应归入品目48.02。在根据加工方法,由机械木浆制得,因此归入最后一个一级子目,再确定二级子目,根据规格归入4802.6990。

2、涂布纸的归类

  涂布纸是指在纸的单面或双面加以涂布,以使纸面产生特殊的光泽或使其适合特定需要。若涂的是高岭土或其他无机物质,归入4810,例如铜板纸、玻璃卡纸。

若涂布塑料、沥青、焦油、蜡货物其他物质,则归入4811,例如:涂塑相纸、绝缘纸、热敏纸。

例:铜版纸(100%漂白化学-机械木桨制造;轻质涂布纸)

答案:4810.2200

解释:在铜板原纸上面原纸涂布白色无机涂料加工而得。因此归入4810。再根据纸张的原料(化学-机械)确定一级子目,最终确定其编码,归入4810.2200。

3、注意48章章注九。对品目4814“壁纸”形状尺寸限定:成卷状切宽度在45—160厘米之间。

  既可做铺地制品,也可作壁纸的以纸或纸板为底的,按铺地制品归类,归入48.23。

4、49章注意注释一“本章不包括的情形”。

(1)在49章中,注意本章不包括的几种情况,参见《进出口商品与编码》p132

(2)注意4907的品目

关于邮票的归类:

序号

名称

归类

1

我国新发行并且未经使用的邮票、印花税票及类似票证

4907

2

我国发行且已使用过的旧邮票

9704

3

外国发行我国不承认其面值且没有使用过的新邮票

9704

4

外国发行我国不承认其面值且已经使用过的旧邮票

9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
  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资格申请及取得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四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海关对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条件、程序等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五条 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考试实行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和统一合格标准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基础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七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严重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因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被海关依法撤销报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曾被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并被撤销报关员资格、吊销资格证书,不满3年的。

  第九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考生应当在网上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按照公告规定及时到有关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及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

  直属海关及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应当根据统一合格分数线,及时公布成绩合格、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名单。

  第十三条 考生对考试分数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十四条 根据海关公布的名单可以申请报关员资格的考生,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十五条 向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关员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1)

  (二)准考证主证;

  (三)学历证书;

  (四)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报关员资格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应当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第十七条 海关对申请人授予报关员资格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以及对报关员资格予以撤销、注销等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除当场作出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决定。

  决定不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不授予报关员资格决定书。

  第十九条 海关决定授予报关员资格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的,可以不再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 报关员资格证书由海关总署统一制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者可以按规定向海关申请注册。

  第二十一条 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后,因故损毁、遗失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原发证海关申请补发:

  (一)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省级报刊声明;

  (二)海关自收到情况说明和报刊声明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考生以伪造文件、冒名代考或者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海关经查实应当宣布成绩无效,并撤销其报关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纵容作弊、篡改考分等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3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通过2005年度报关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原报考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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