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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

2015-07-28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住所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出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推介服务;

  4.制订转让方案;

  5.制作推介书;

  6.办理上市挂牌手续;

  7.寻找受让人;

  8.参与转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转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12.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13.其他。

  五、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将上述一项或数项委托业务交由受托人处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将上述委托业务全部交由受托人处理。

  七、委托标的名称: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八、委托标的的转让方式:可以是协议转让、竞价拍卖、招标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证明)、转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十、佣金: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业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

  十一、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开户银行帐号:_______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1)特别委托业务(委托内容应当具体约定)。

  (2)概括委托业务(委托内容应当具体载明)。

  2.甲方委托的期限:

  (1)委托标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2)委托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委托转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万元。

  3.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提交的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应加盖证明章。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甲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相关费用。

  3.甲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或撤牌后_________日内不得自行进行场外交易。

  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5.甲、乙双方均具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 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1.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的佣金,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的佣金,按照成交价格×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如按标准计算低于_________元的(单向收费),则按最低佣金_________元收

  (2)概括委托业务的佣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按总资产额或按净资产额×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

  2.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委托业务内容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付清余款。

  (2)概括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受让标的价格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付清余款。

  3.若交易不成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

  4.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或撤牌后_____日内自行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委托转让产权总价款_____的违约金。甲方如未按本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的,每逾期_________日,应按佣金总价款的________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若违反《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定和本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合同。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终止委托关系,应向对方提交书面要求,经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甲方向乙方承诺,所提供的与转让产权相关的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属真实、完整。如有不实,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甲方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甲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甲方同意。

  第九条 其他

  上述条款未尽事项的约定。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使用须知”和合同所必备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并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一份。

  附件: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经办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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