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聘用合同
甲方: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 注册地:长丰县岗集镇
法人代表:张祖忠
乙方(专职法律工作者):
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59号、60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长丰县司法局《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财务管理办法》等解释说明,现结合我所实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如下:
一、期限:自二零零九年一 月 一 日起至二零零九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止。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完成年业务收入基数为:二万元,以有效税收收据为凭。低于或超过二万元达不到三万元的,乙方仅享有实际收入60%的基础工资(注:税收自理,以下相同),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收入低于二万元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视作自动解聘,同时乙方不得享受当年的签到费、值班费等补助。
2、乙方完成任务达三万元以上达不到四万元的(文中所有数字均含含本数在内),除享受60%的基础工资外,还可享受集体应缴养老保险数目50%的待遇;乙方收入达到四万元的,享受100%集体应缴保险待遇;高于四万元的,除享有上述待遇外,还可对超出四万元部分享受另外5%的创收奖励。
3、乙方在办案中所有实际办案支出如:交通费、文档打印费、出差生活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认真执业、做好服务。
(1)、严格执行“五项禁令”、“六不准”,否则严格按规章纪律执行处罚;
(2)、严格遵守两所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实行请销假、疑难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案结归档、不准私自收费、不得吃拿卡要等制度。否则,按违约论处。
(3)、办案中,因乙方失误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还有权解聘乙方。
(二)、甲方权利义务:
(1)、乙方无违规违约等行为,甲方不得无故刁难,应及时给乙方注册;
(2)、提供办公场所和现有的办公环境供乙方执业,为乙方执业提供便利;
(3)、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乙方缴纳集体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
三、违约责任:甲方违约,应承担已方年实际收入20%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聘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县司法局基层科、岗集司法所各留存一份备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