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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汝州市某某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喜,任公司经理
地址:汝州市XX镇XXX村
被申请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任局长
请求事项:
请求汝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汝(人社)工伤认定字[2013]8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汝州市某某面业有限公司不服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汝(人社)工伤认定字[2013]86号《认定工作决定书》向汝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汝(人社)工伤认定字[2013]86号《认定工作决定书》。
一、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连XX不是我公司的员工,与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连XX在厂内是老板娘助人为乐管他吃饭不发工资不受公司纪律的约束,所以与我公司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公伤决定书上所称受害方提供了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发放工资的证明单据不属实,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我公司与连XX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连XX受伤不是因为工作原因。连XX是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人都不用他,其父母也不管他,造成连XX在村里游荡,其他人见他可怜就央求老板娘给他口饭吃,公司就多做了几碗饭,连XX有时去吃,但从来不受公司的时间和纪律的约束,2013年7月20日连XX自己跑到公司玩,看到机器转动好玩,就故意把手伸到机器内,造成其右手损伤,不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所造成的,是他憨傻的结果,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被申请人认定工伤不符合法定程序
1.相关的证据没有经过质证,其真实性无法认定。特别是在我公司提交答辩状后,连XX才又提供了所谓的证据,以此认定工伤,程序违法。
2.我公司在答辩状中已明确否认与连XX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尚存在争议,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可以向有关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尚未进行仲裁却直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在工伤认定中直接确定,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此致
汝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人:汝州市某某面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李 律师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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