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省诸司下 度支使 干元元年。第五琦除度支郎中。河南五道度支使。五年十二月。吕諲除兵部侍郎。同中书门
尚书省诸司下
度支使
干元元年。第五琦除度支郎中。河南五道度支使。五年十二月。吕諲除兵部侍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句当度支使。上元元年五月。刘晏除户部侍郎。句当度支使。元年建子月。元载除户部侍郎。句当度支使。
贞元元年二月。韩滉加度支使。五年二月。窦参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充度支使。八年三月停。
建中元年五月十七日。度支奏。诸色钱物。及盐井利等。伏缘财赋。新有厘革。支计阙供。在臣职司。夙夜忧负。今后望指挥诸州。若不承度支文牒。辄有借使。及擅租赁回换。本州府录事参军。本县令专知官。并请同入已枉法赃科罪。庶物无干隐。事有条流。其应合征收诸色钱物所由官。有违程限。致阙军须。请停给禄料。敕旨。依奏。其年八月。宰相杨炎论奏曰。夫财赋邦国之大本。生人之喉命。天下治乱轻重。皆由焉。是以前代历选重臣主之。犹惧不集。往往覆败。大计一失。则天下摇矣。先朝权制。内臣领其职。以五尺宦竖。操邦国之本。丰俭盈虚。虽大臣不得知。无以计天下利害。臣愚待罪宰辅。陛下至德。惟民是恤。参校蠹弊。无斯之甚。请出之以归有司。然后可以议政。上然之。诏今后财赋。皆归在藏库。一用旧式。每岁量进三五十万入大盈。而度支先以全数闻奏。初。国家旧制。天下财赋。皆纳于左藏库。而太府四时以闻奏。尚书比部覆其出入。上下相辖。无甚失误。及第五琦为度支盐铁使。时京师多豪将。求取无节。琦不能禁。乃悉以租赋进入大盈内库。以中人主之意。天子以取给为便。故不复出。是以天下公赋。为人君私积。有司不得窥其多少。国用不能计其赢缩。迨二十年。中官以冗名持簿书领其事者。三百人。皆奉给其闲。连结根固。不可动。及炎作相。片言复之。中外称美焉。
贞元初。度支杜佑。让钱谷之务。引李巽自代。先是。度支以制用惜费。渐权百司之职。广置吏员。繁而难理。佑始奏营缮归之将作。木炭归之司农。染练归之少府。纲条颇整。公议多之。
二年十二月。度支奏。请于京城及畿县行榷酒法。每斗榷一百五十文。其酒户并蠲免杂役。从之。
永贞元年八月。度支使奏。当司别贮库。往年裴延龄领使务。始奏置之。只将正库物。减充别贮。唯是虚言。更无实益。又创置官典守等。不免加彼料粮。伏请并入正库。庶事且费省。从之。
元和十四年六月。判度支皇甫镈奏。诸道州府监院。每年送上都两税榷酒盐利支放米价等匹段。加估定数。从之。给事中崔植抗论。以为用兵岁久。百姓凋弊。往者虽估逾其实。不可复追。疏奏不从。
长庆二年三月。以鸿胪卿判度支张平叔为户部侍郎。依前判度支。时幽镇行营诸军。以出境仰给度支者。十五万余人。魏博沧景之师。皆压贼境而垒。亦籍兵数征。计司所给。自河北置供军院。其布帛衣赐。往往不至供军院。遽为诸军强见驱夺悬师前斗者反无支给。其馈饷主吏。由此得罪者。前后相次。平叔知国用空乏。遂以邪计。得司邦赋。至是又宠之地卿。然竟无术以救其阙。骤尘显级。人皆罪之。未几。又上言度支所管榷盐旧法。为弊年深。臣令官中自粜盐法。可以富国强兵。劝农积货。疏其利害十八条。诏下其奏。令公卿议之。中书舍人韦处厚抗论不可。以平叔条制不周。经画未尽。以为利者反害。以为简者至烦。乃即其条目。随以设难。事多不载。末云。臣窃以古人云。利不百。不变法。功不十。不易器。改更之事。自古所难。臣于平叔无雠。所陈者非挟情。所议者归利害。唯圣主独断归于至公。然强人之所不能。事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行。臣尝为开州刺史。当时被盐监吏人。横扰官政。亦欲盐归州县。总领其权。常试研求。事有不可。盖以设法施行。须徇风俗。或东州便。即西州害。或南州易。即北州难。且据山南一道明之。兴元巡管。不用见钱。山谷贫人。随土交易。布帛既少。食物随时。市盐者或一斤麻。或一两丝。或蜡或漆。或鱼或鸡。琐细丛杂。皆因所便。今逼之布帛。则俗且不堪其弊。官中货之以易绢。则劳而无功。伏惟圣虑裁择。时平叔轻巧恃恩。自谓言无不允。及处厚驳奏。上贤之。称善。令示平叔。词屈。其法遂罢。
会昌六年十一月。刑部尚书判度支崔元式奏。诸道所出次弱绫绢纱等。宜令禁断。其旧织并不得行使。仍令所在官中收纳。如更织造。买卖同罪。
咸通八年十月。户部判度支崔彦昭奏。当司应收管江淮诸道州府今年已前两税榷酒诸色属省钱。准旧例。逐年商人投状便换。自南蛮用兵以来。置供军使。当司在诸州府场院钱。犹有商人便换。赍省司便换文牒。至本州府请领。皆被诸州府称准供军使指挥占留。以此商人疑惑。乃致当司支用不充。乞下诸道州府场监院。依限送纳。及给还商人。不得托称占留。从之。
别官判度支
开元二十二年九月。萧炅除太府少卿。知度支事。二十三年八月。李元佑除太府少卿。知度支事。天宝七载。杨钊除给事中。兼御史中丞。权判度支。贞元八年三月。户部尚书班宏。加专判度支。其年七月。司农少卿裴延龄。加权判度支。十二年三月。改为户部尚书。判度支。九月。苏弁除度支郎中。兼御史中丞。副知度支。贞元已前。他官来判者甚众。自后多以尚书侍郎主之。别官兼者希矣。故事。度支按。郎中判入。员外判出。侍郎总统押案而已。官衔不言专判度支。开元以后。时事多故。遂有他官来判者。或尚书侍郎专判。乃曰度支使。或曰判度支使。或曰知度支事。或曰句当度支使。虽名称不同。其事一也。建中初。欲使天下钱谷。皆归金部仓部。终亦不行。
户部郎中
隋为民部郎中。贞观改户部郎中。自后改复名号。与侍郎中。
天宝八载。郎中张传济。废帐房为户部员外郎厅。次北为户部郎中厅。皆至宏丽。又于省街东。奏取都水监地。以诸州籍帐钱造考堂。制度又过于省中。移都水监于省西北。割右武卫园地置之。干元以后。毁拆并尽。今为户部园。
户部员外郎(改复并与郎中同。)
开元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敕。蠲符。每年令当州取紧厚纸。背上皆书某州某年。及纸次第。长官句当同署印记。京兆河南六百张。上州四百张。中州三百张。下州二百张。安南道广桂容等五府。准下州数。管内州蠲同。此纸不别书题州名。并赴朝集使。送户部本判官掌纳。依次用之。
二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每乡置望乡。天下诸州上县。不得过二十人。中县不得过十五人。下县不得过十人。其长安万年。每县以五十人为限。太原上党晋阳三县。各以三十人为限。并取耆年宿望。谙识事宜。灼然有景行者充。
天宝十二载七月十三日敕。诸郡父老。宜改为耆寿。
会昌元年二月。中书门下奏。伏以南省六曹。皆有职分。若各守官业。即不因循。比来户部度支两司。尚书侍郎。多奏请诸行郎官判钱谷文案。遂令本司郎吏。束手闲居。至于厅事。皆为他官所处。臣等商量。请自今已后。其度支户部钱谷文案。望悉令本司郎官分判。不在更请诸行郎官限。仍委尚书侍郎。同诸司例。便自于司内选择差判。不必更一一闻奏。其户部行郎官。仍望委中书门下。皆选择与公务相当除授。如本行员数欠少。亦任于诸行稍闲司中。选其才职资序相当者。奏请转授。所冀莅事有常。分官无旷。庶或可久。以革从权。敕旨。依奏。
度支郎中
隋为度支郎。武德初。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度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度支郎中。
度支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开元二十四年三月六日。户部尚书同中书门下三品李林甫奏。租庸丁防。和籴杂支。春彩税草诸色旨符。承前每年一造。据州府及诸司计,纸当五十余万张。仍差百司抄写。事甚劳烦。条目既多。计检难遍。缘无定额。支税不常。亦因此涉情。兼长奸伪。臣今与采访使朝集使商量。有不稳便于人。非当土所出者。随事沿革。务使允便。即望人知定准。政必有常。编成五卷以为常行旨符。省司每年但据应支物数。进书颁行。每州不过一两纸。仍附驿送。敕旨。依。
贞元十二年九月。以仓库郎中判度支案苏弁。授度支郎中副知度支事。仍命立于正郎之首。有副知之号。自弁始也。
元和三年十月。度支使郑元奏。当司判案郎官。先有六员。今请用四员为定。从之。
四年十一月。加度支判案郎官一员。
长庆三年十二月。度支奏。主客员外郎判度支案白行简。前以当司判案郎官刑部郎中韦词。近差使京西句当和籴。遂请白行简判案。今韦词却回。其白行简合归本司。伏以判案郎官。比有六人。近或止四员。伏请更置郎官一员判案。留白行简充。敕旨。依奏。
金部郎中
隋为金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珍大夫。咸亨元年复旧。天宝十一载三月七日。改为司金郎中。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复旧。
金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仓部郎中
隋为仓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庾大夫。咸亨元年复旧。天宝十一载三月七日。改为司储郎中。至德二载十二月十五日复旧。
仓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天宝三载七月二十三日。金仓令史。不许转选及充使典。
建中二年正月诏。天下钱谷。皆归金部仓部。中书门下简两司郎官。准格式条理。
铸钱使
开元二十五年二月。监察御史罗文信。充诸道铸钱使。天宝三载九月。杨慎矜除御史中丞。充铸钱使。四载十一月。度支郎中杨钊。充诸道铸钱使。上元元年五月。刘晏除户部侍郎。充句当铸钱使。其年五月二十五日。殿中监李辅国。加京畿铸钱使。宝应元年六月二十八日。刘晏又除户部侍郎。充句当铸钱使。广德二年正月。第五琦除户部侍郎。充诸道铸钱使。其年六月三日。礼部尚书除兼御史大夫李岘。充江南西道句当铸钱使。永泰元年正月十三日。刘晏充东都淮南浙东西湖南山南东道铸钱使。第五琦充京畿关内河东剑南山南西道铸钱使。大历四年三月。刘晏除吏部尚书。充东都河东淮南山南东道铸钱使。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停。
延资库使
会昌五年九月。敕置备边库。收纳度支户部盐铁三司钱物。至大中三年十月。敕改延资库。初以度支郎中判。至四年八月。敕以宰相判。右仆射平章事白敏中。崔铉。相继判。其钱三司率送。初年。户部每年二十万贯匹。度支盐铁每年三十万贯匹。次年以军用足。三分减其一。诸道进奉助军钱物。则收纳焉。
咸通五年七月。延资库使夏侯孜奏。盐铁户部。先积欠当使咸通四年已前延资钱绢三百六十九万余贯匹。内户部每年合送钱二十六万四千二百八十五贯匹。从大中十二年至咸通四年九月已前。除纳收外。欠一百五十万五千七百一十四贯匹。当使缘户部积欠数多。先具申奏。请于诸道州府场监院。合纳户部所收八十文除陌钱内割一十五文。属当使自收管。敕命虽行。所送稽缓。今得户部牒。称所收管除陌钱。除钱绢外。更有诸杂货物。延资库征收不便。请起今年。合纳延资库钱物。一时便足。其已前积欠。候物力稍充,积渐填塞。其所割十五文钱。即当使仍旧收管。又缘累岁已来。岭南用兵。多支户部钱物。当使不欲坚论旧欠。请依户部商量。合纳今年一年额色钱绢须足。明年即依旧制。三月九日两限送纳毕。其已前积欠。仍令户部自立填纳期限者。敕旨。依之。
八年九月。延资库使曹确奏。户部每年合送当使三月九月两限绢二十一万四千一百匹。钱五万贯。自大中八年已后。至咸通四年。积欠一百五十万五千七百余贯匹。前使杜悰申奏。起请咸通二年正月以后。于诸道州府场盐院合送户部八十文除陌钱内割十五文。当使收管。以填积欠。续据户部牒。称州府除陌钱有折色零碎。请起咸通五年所合送延资库钱绢。逐年两限须足。其除陌十五文。当司仍旧收管。前使夏侯孜具事由申奏。且请依户部论请期限。其咸通五年钱绢。户部已送纳。自六年至八年。其钱绢依前不全送。又积欠三十六万五千五百七十贯文者。伏以所置延资库。初以备边为名。至大中三年。始改今号。若财货不充。则名额虚设。当置之时。所令三司逐分减送当使收管元敕。只有钱数。但令本司减割送库。不定色目。以此因循。渐堕旧制。年月既久。积欠转多。既无计以征收。乃指色以取济。稍称备边名号。得遵元敕指挥。乃割户部除陌八十文内十五文收管。及户部请逐年送库。须且禀从。今既积欠又多。终虑不及期限。臣今酌量。请诸道州府场监院合送户部钱绢内分配。令勒留不合送延资库数目。令本处别为纲运。与户部纲同送上都。直纳延资库。则户部免有逋悬,不至累年积欠。从之。
出纳使
开元二十六年九月。侍御史杨慎矜。充太府出纳使。天宝二年六月。殿中侍御史张瑄。充太府出纳使。四载八月。殿中侍御史杨钊。充司农出纳钱物使。六载三月。杨慎矜改户部侍郎。充两京含嘉仓出纳使。其载。杨钊替充两京含嘉仓出纳使。干元元年。度支郎中第五琦。充两京司农太府出纳使。
礼部尚书
龙朔二年。改为司礼太常伯。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春官尚书。神龙元年。复为礼部尚书。
太和七年八月敕。每年试帖经官。以国子监学官充。礼部不得别更奏请。其宏文崇文两馆生斋郎。并依令试经毕。仍差都省郎官两人覆试。
礼部侍郎(改复与尚书同。)
开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以考功员外郎李昂为举人所讼。乃下诏曰。每岁举人。顷年以来。惟考功郎所职。位轻务重。名实不伦。欲尽委长官。又铨选委积。但六官之列。体国是同。况宗伯掌礼。宜主宾荐。自今以后。每年诸色举人及斋郎等简试。并于礼部集。既众务烦杂。仍委侍郎专知。
贞元十五年十月。高郢为礼部侍郎。时应进士举者。多务朋游。以取声名。唯务燕集。罕肄其业。郢性专介。尤疾其风。既领职。拒绝请托。虽同列通熟。无敢言者。志在经义。专考程试。凡三岁掌贡士。进幽独。抑声华。浮滥之风一变。元和九年二月。韦贯之为礼部侍郎。选士皆抑浮华。先行实。由是趋竞息焉。
礼部郎中
隋号仪曹郎。武德初。因隋旧号不改。三年十月。改为礼部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礼大夫。咸亨三年。复为礼部郎中。光宅元年。改为春官郎中。神龙元年。复为礼部郎中。
礼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贞元十二年二月。授许孟容礼部员外郎。有公主之子。请补两馆生。孟容举令式不许。主诉于上。命中使问状。孟容执奏。竟不可夺。迁本曹郎中。
元和二年。少府监金忠义。以机巧进。请荫其子为两馆生。礼部员外郎韦贯之上疏论奏曰。工商之子。不当仕。忠义以艺通权幸。不宜污辱朝廷。竟罢去之。
太庙斋郎
开元二十四年三月十二日敕。斋郎简试。并于礼部集。至二十五年正月七日敕。诸陵庙并宜隶宗正寺。其斋郎遂司封补奏。至天宝十二载五月十一日。陵庙依旧隶太常寺。斋郎遂属礼部。至大历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敕。陵庙宜令宗正寺检校。其斋郎又司封收补闻奏。至贞元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礼部尚书萧昕奏。太庙斋郎。准式礼部补。大历三年后。被司封官称管陵庙。便补奏斋郎。亦无格敕文。准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每事并归有司。其前件斋郎。合于礼部补奏。敕旨。依。付所司准格式处分。至今礼部员外郎补。
贞元十二年十月。朝廷欲以太学生令于郊庙摄事。将去斋郎。以从省便。太常博士裴堪因奏议曰。严奉宗庙。时享月祭。帝王展孝之重典也。故致斋清宫。设斋郎执事。使夫习肄虔恪。肃恭神人。内尽其敬也。太学置生徒。服勤儒业。宏阐教化。发明德义。用严师以训之。悬美禄以待之。限其课第。考其否臧。外奖其学也。夫如是。斋郎官员。焉可废也。太学生徒。焉可乱也。若虑不素洁。则无以观其敬矣。志不宿着。则无以成其业矣。故提其名而目之。表其从事也。绩其勤而禄之。使其服志也。罢斋郎则失重祭之义。用学生则挠敬业之道。将何以见促数之节。肃敬之容。强立之成。待问之奥。知必不能至矣。况国家有典。崇儒有制。岂以斋郎渎易是病。而思去之。学生冗惰无取。而思役之。诚宜名分有殊。课第自别。使俎豆有楚。弓冶知训。供职有赏勤之利。敦学得乐群之至。礼举旧典。人知向方。庶乎简牍无能代之烦。监寺绝往来之弊矣。将敦要本。在别司存。俾不相参。庶合事体。从之。
元和六年十一月。礼部奏。准今年九月吏部所奏。敕应补太庙斋郎。用荫官并五品已上子。六品常参官子补者。今详节文。所用五品六品荫者。唯许子并不该孙。又节文其应补太庙斋郎。郊社斋郎。孙用祖荫。子用父荫。即孙之与子。并许收补。恐前后文字。有所差错。今格限已及。须守敕文。其孙用祖五品已上荫者。恐须准旧例收补。敕旨。宜令准格收补。
宝历元年九月。礼部奏。准今年四月制。当司合厘革条流两馆生斋郎资荫年限等。据旧敕。应补两馆生。所用荫第。皆门地清华。勋贤冑裔。近者时有源流或异。支属全疏。罔冒门资。变易昭穆。今请如有此色。自本司磨勘得实。坐其家长。所用荫告身。用本司印印。郎官押署。更不在行用之限。保官具事由。申上中书门下。请诸司官典检。报不实。并请准法科处分。其太庙郊社斋郎。亦并准此处分。若用荫曾经流贬。未复本资。或便身亡。不曾申雪。即用旧荫。切恐非宜。请便驳放。其太庙斋郎。亦准此处分。伏缘两馆生员阙不多。请补者众。今请一家不得用两荫。许隔二年收补。每用荫补人。请明置簿历。具注所补人年名日月。用本司印。郎官押署。至补人数足后。给其告身。不在用限。太庙斋郎。准开元六年九月敕。取五品已上子孙。六品清资常参官子补充。郊社斋郎。用祖荫官阶。并须五品以上。用父荫须六品以上常参官。及两府司录判司。詹事府丞。大理司直。并有五品阶者。所补斋郎。皆用五保。其保请以六品已上清资官充。其一家不得周年保两人。仍不得频年用荫。并请准两馆生例处分。敕旨。依奏。
祠部郎中
隋为祠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禋大夫。咸亨元年。复为祠部郎中。
祠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延载元年五月十一日敕。天下僧尼道士。隶祠部。不须属司宾。开元十年正月二十三日。敕祠部。天下寺观田。宜准法据僧尼道士合给数外。一切管收。给贫下欠田丁。其寺观常住田。听以僧尼道士女冠退田充。一百人以上。不得过十顷。五十人已上。不得过七顷。五十人以下。不得过五顷。
二十五年正月七日。道士女道士割隶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检校。
膳部郎中
隋为膳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膳大夫。咸亨元年。复为膳部郎中。
膳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主客郎中
隋为司蕃郎。皇朝为主客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蕃大夫。咸亨元年。复为主客郎中。
主客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景龙二年九月三日敕。应差册立诸国使。并须选择汉官。不得差蕃官去。
祠祭使
天宝六载十一月。度支郎中杨钊。充祠祭使。至德三载五月二十四日。中书侍郎王玙。兼知祠祭使。
兵部尚书
龙朔二年。改为司戎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兵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夏官尚书。神龙元年。复为兵部尚书。天宝十一载二月二十八日。改为武部尚书。至德二载二月五日。复为兵部尚书。
旧制。凡武举。每岁孟冬。亦与计偕。有二科。一曰平试。(射长垛三十发。不出第一院。)二曰武举。(试长垛。骑射。马枪。步射。材貌言语。翘关举重。其勋官五品以下。并三卫报仗。乘君品子。半考已满者。并放选。勋官六品以下者。并应宿卫人。及品子五考已上者。并授散官。余并帖仗。然后授散官也。)
开元十七年正月二十日敕。兵部两铨。令史各与一第一人。簿帐共与一人。并准吏部铨史第一人官资注拟。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敕。吏部选人请武选者。宜取强壮身材六尺以上。籍年四十以下。堪统领者。其兵部选人。请文选者。宜取材堪治民。工于书判。并无负犯。十二月内定品奏闻。一送以后。并不在却关之限。
广明元年正月敕。入仕之门。兵部最滥。全无根本。颇坏纪纲。近者武官多转入文官。依资除授。宜惩僭幸。以辨品流。今后武官不得辄入文官选改。内司不在此限。
兵部侍郎(改复与尚书同。)
总章二年四月二日。加一员。以李处绎为之。长寿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又加一员。以侯知一为之。通前三员。长安四年十二月三日。减一员。
长安二年正月十七日敕。天下诸州。宜教武艺。每年准明经进士贡举例送。
开元二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敕。所设武举。以求材实。仕进之渐。期为根本。取舍之闲。尤宜审慎。比来所试。但委郎官。品位既卑。焉称其事。自今以后。应武举人等。宜令侍郎专知。
天宝元年十月十三日敕。自今以后。应试选举人。长垛宜以十只箭为限。并入第一院。与两单上。八只入第一院。两只入第二院。与一单上次上。十只不出第三院。与单上。十只不出第四院。与次上。余依例程。
三载闰二月八日敕。习武入官。已经精简。随番更试事颇为烦。其武官。自今已后。因番试及过中书门下。宜停。
建中元年四月十七日。敕兵部阙送吏部武官。自今已后宜停。
贞元十四年九月敕。乡贡武举。并应百只箭。及三十只箭人等。今年宜权停。时谏议大夫田敦。因蒙召对。奏言。兵部武举。每年常数百人。挟持弓矢。出入皇城闲。恐非所宜。上闻而矍然。故命停之。其实武举者。每岁不过十人。时议恶敦虚辞。辄乱旧章。以图称旨。自是讫于贞元。更不复置。
元和三年五月。兵部奏。伏准贞元十四年九月敕。乡贡举人权停者。伏以取士之方。文武并用。举选之制。国朝旧章。参调者既积资劳。入仕者必先贡举。自经停废。今已十年。别趋幸门。渐绝根本。典彝具在。可举而行。其乡贡举恐须准式却置。敕旨。依奏。
六年八月。中书门下奏。得兵部侍郎许孟容等状。当司准六月二日。减省官员。及厘革三卫等应管京官及外官。共三千三百二十九员。京官七百六员。武官员数不多。俸钱比文官较少。又在中书门下两省。御史台。左右神策。及诸军诸使。挟敕驱使。员阙至少。难议停省。并请仍旧。外官二十六万二十三员。所管诸府。自折冲以下。总无料钱。例多阙乏。空有府额。其镇戍官等。或有任者。不过数员。纵使停减。并无损益。伏请存旧例。六番三卫。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纵使分番当上。配役处多。移牒。勘会。须得详请。续商量闻奏。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盗杀宰相武元衡。并伤议臣裴度。时淮夷逆命。凶威方炽。王师问罪。未有成功。言事者继上章疏。请罢兵。及是盗贼窃发。人情愈惑。兵部侍郎许孟容。诣中书涕而言曰。昔汉廷有一汲黯耳。奸臣尚为寝谋。今主上英圣。朝廷未有过失。而狂贼敢尔无状。宁谓国有人乎。然转祸为福。此其时也。莫若上闻。起裴中丞为相。令主兵柄。大索贼党。穷其奸源。后数日。度果为相。而下诏行诛。时谓孟容议论。有大臣风采。
太和五年三月。兵部奏。准四年五月起请节文。伏以三卫出入禁署子弟。期于恭恪。近日顽弊。皆非正身。诸司公言纳资。访闻亦不雇召。士庶假荫。混杂缙绅。幸隙一开。奸滥纷入。其资三卫。并请停废。敕旨。宜依。其它厘革三卫事条至多。故不具载。
大中五年十月。中书门下两省奏。应赴兵部武选门官驱使官等。今年新格。令守选二年。得驱使官卢华等状。称各在省驱使。实缘长官辛苦。事力不济。所以假此武官。若废旧格。贫寒不逮。即须渐请停解。公事交见废阙。敕旨。两省御史台人吏。前旧例不选数。许赴集。宜令依旧例放选。
兵部郎中
隋为兵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戎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兵部郎中。
兵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本两员。大足元年。更加一员。以赵履温为之。
职方郎中
隋为职方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城大夫。咸亨元年。复为职方郎中。
职方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建中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请州图每二年一送职方。今改至五年一造送。如州县有创造。及山河改移。即不在五年之限。后复故。
驾部郎中
隋为驾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中。改司舆大夫。咸亨元年。复为驾部郎中。
驾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库部郎中
隋为库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库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库部郎中。
库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开元十八年十月四日敕。衙内甲仗经行从者。三年一换。不经行从者。四年一换。非理欠损者。勒陪。
刑部尚书
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刑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秋官尚书。神龙元年。复为刑部尚书。天宝十一载。改为宪部尚书。至德二载。复为刑部尚书。
刑部侍郎(改复与尚书同。)
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员。以魏尚德为之。长安四年十二月四日。减一员。
元和十年。以御史中丞裴度。兼刑部侍郎。时度宣慰淮西回。所言军机。多合上旨。故以兼官宠之。自征兵讨淮西。凡十余镇之兵。皆环于申蔡。未立战功。裴度使还。且令与诸朝贤详议。乃入奏曰。臣观诸将。唯李光颜见义能勇。必能立功。果首败贼于时曲。上尤赏之。
宝历元年四月。宣中书。以谏议大夫刘栖楚为刑部侍郎。丞郎宣授。自栖楚始也。
刑部郎中
隋为宪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改刑部。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刑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刑部郎中。
刑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贞元十二年五月。信州刺史姚骥。举奏员外司马卢南史赃犯。鞫按南史准例配得直典一人。每月请纸笔钱一千文。南史以官闲冗无职事。放典令归。纳其纸笔直。前后五年。计赃六十万贯。又云。南史私买铅烧黄丹。是日。令监察御史郑楚相。刑部员外郎裴澥。大理寺评事陈正仪。充三司同往覆按之。将行。并召对于延英。上谓曰。卿等必须详审推按。无令漏罪衔冤。三人将退。澥独留奏曰。臣仔细详览姚骥奏状。只如所按。南史取直典纸笔。计赃六十余万贯文。虽公法有违。既非巨蠹。或可务恕。上曰。此事亦应甚有。但未知烧铅事如何。澥曰。烧铅为黄丹。格令不禁。姚骥所奏。准天宝十载敕。铅铜锡并不许私家买卖贸易。盖防私铸钱。本文亦不言不许烧黄丹。然南史违敕买铅。不得无罪。伏以陛下自登宝位。及天宝大历以来。未曾降三司使至江南。今忽缘此小事。差三司使。损耗州县。亦恐远处闻之。各怀忧惧。臣闻开元中。张九龄为五岭按察使。有录事参军告其非法。朝廷唯令大理评事往按。近大历中。鄂岳观察使吴仲孺。与转运使判官刘长卿纷竞。仲孺奏长卿犯赃三千万贯。时监察御史苗丕就推。今姚骥所奏。事既无多。臣若堪任此行。即请独往。恐不要令三司尽行。上曰。卿言是也。可召楚相等两人来。及入。并赐坐。上谓曰。朕懵于理道。处事未精。适裴澥所奏。深协事宜。亦不用三人总去。着一人往按问即得。卿可宣付宰臣。
太和五年四月。敕盐铁判官守尚书刑部郎中李石。宜守本官。自今已后。刑部郎中。诸司诸使。更不得奏请充职。
都官郎中
隋为都官郎。置二人。皇朝因之。置一人。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仆大夫。咸亨元年。复为都官郎中。
都官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比部郎中
隋为比部郎。唐因之。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司计大夫。咸亨元年。复为比部郎中。
比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建中元年四月。比部状称。天下诸州及军府赴句帐等格。每日诸色句征。令所由长官录事参军。本判官。据案状子细句会。其一年句获数。及句当名品。申比部。一千里已下。正月到。二千里已下。二月到。余尽三月到尽。省司检勘。续下州知。都至六月内结。数关度支。便入其年支用。旨下之后。限当年十二月三日内纳足者。诸军支使亦准此。又准大历十二年六月十五日敕。诸州府请委当道观察判官一人。每年专按覆讫。准限比部者。自去年以来。诸州多有不到。今请其不到州府。委黜陟使同观察使计会句当。发遣申省。庶皆齐一。法得必行。敕旨。依奏。
贞元八年闰十二月十七日。尚书右丞卢迈奏。伏详比部所句诸州。不更句诸县。唯京兆府河南府。既句府并句县。伏以县司文案。既已申府。府县并句。事恐重烦。其京兆府河南府。请同诸州。不句县案。敕旨。依。
十一年正月制。令比部复旧敕句京兆留府税租。
长庆元年六月。比部奏。准制。诸道年终句帐。宜依承前敕例。如闻近日刺史留州数内。妄有减削。非理破使者。委观察使风闻按举。必重加科贬。以诫削减者。其诸州府。仍请各委录事参军。每年据留州定额钱物数。破使去处。及支使外余剩见在钱物。各具色目。分明造帐。依格限申比部。准常限。每限五月三十日都结奏。旨下之后。更送户部。若违限及隐漏不申。录事参军及本判官。并牒吏部使阙。敕旨。宜从。
太和四年九月。比部奏。准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州府两税。占留支用有定额。其残欠羡余钱物。并合明立条件。散下诸州府者。伏以德泽宏深。优裕郡国。申明旧敕。晓示新规。使其政有准绳。法无差缪。实天下幸甚。又诸州应有城郭。及公廨屋宇。器械舟车什物等。合建立修理。须创制添换。又当州或属将校所由。有巡检非违。追捕盗贼。须行赏劝。合给程粮者。又当州或百姓贫穷。纳税不逮。须矜放要添货额者。又当州遇年谷丰熟。要收籴贮。备以防灾歉者。敕旨。宜依。
司部郎中
隋为司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司门大夫。咸亨元年。复为郎中。
司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开元二年闰二月十日。敕诸司进状奏事。并长官封题。仍令本司牒所进衙门。并差一官送进。诸司使奏事。亦准此。除有告谋反大逆者。任自封进。
工部尚书
隋为起部尚书。武德元年。因而不改。三月。改为工部尚书。龙朔二年。改为司平太常伯。咸亨元年。复为工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冬官尚书。神龙元年。复为工部尚书。大历六年十二月十一日敕。京城内诸坊市宅舍。辄不得毁拆。有犯闻奏。
十四年六月一日敕。诸坊市邸店楼屋。皆不得起楼阁。临市人家。勒百日内毁拆。至九月二十日。京兆尹严郢奏。坊市邸店旧楼。请不毁。
工部侍郎(改复与尚书同。)
工部郎中
隋为起部郎。武德三年。改工部郎中。龙朔二年。改司平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工部郎中。
工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屯田郎中
隋为屯田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为屯田大夫。咸亨元年。复为屯田郎中。
屯田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长春宫使
开元八年六月。同州刺史姜师度。兼营田长春宫使。二十年三月。左卫郎将皇甫惟明。摄侍御史。充长春宫使。天宝六载三月。御史中丞王?。兼长春宫使。上元元年六月四日。殿中监李辅国。充长春宫使。宝应元年。殿中监乐子昂。充长春宫使。至大历九年。宋诲除同州刺史。充长春宫使。自后遂令同州刺史充长春宫使也。
开元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敕。同蒲绛河东西。并沙苑内。无问新旧注田蒲萑。并宜收入长春宫。仍令长春宫使检校。
二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敕。新丰朝邑屯田。令长春宫使检校。(朝邑屯田。开元八年十月七日。同州刺史姜师度开置。)
虞部郎中
隋为虞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司虞大夫。咸亨元年。复为虞部郎中。
虞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大历十四年八月。虞部奏。准式。山泽之利。公私共之者。比来除长春宫所收。占?甚多。望令关内州府审勘顷亩。先均给贫下百姓。据厚薄节给轻税五分之一。征纳讫。市轻货送上都。如所由辄有隐漏。及收管不尽。并请准条科罪。敕旨。依奏。
水部郎中
隋为水部郎。武德三年。加中字。龙朔二年。改司川大夫。咸亨元年。复为水部郎中。
水部员外郎(改复与郎中同。)
开元十一年正月二十一日。改丹水为怀水。
天宝五载正月七日诏。天下山水。名称或同。义且不经。多因于里谚。事若仍旧。何成于禹别。宜所司各据图籍改定讫闻奏。
十一载五月。潼关口河滩上。有树五株。虽水暴长。亦不漂没。时人谓之女娲墓。是月。因大风。遂失所在。至干元二年六月十八日。虢州刺史王奇光奏。所部阌乡县界女娲墓。天宝十一载。失所在。今月一日夜。河上侧近忽闻雷声。晓见其墓涌出。上有双柳树。下有巨石。其柳各高丈余。
贞元元年十二月九日敕。立春日。前内外两井纳冰。总二千五百段。每段长一尺。厚一尺五寸。宜令府县句当。澄滤净洁供进。
开成五年七月。河南尹奏。皇城内伊洛等四水。伏以伊洛四水。载在典坟。今人所呼。其名甚着。其第三水字。御名同。东周之人。所以请更其名者。臣遂勒所府官司录以下。参议其事。今得司录参军韦琼等状。谨按尚书。周公将营洛邑。卜涧水东。瀍水西。惟洛食。孔安国传云。初卜黎水上。不吉。迨卜此二水之闲。吉。伏请改第三水字为吉水者。臣窃以周居洛宅。卜年惟永。今改此水。雅协祥符。谨具如前。敕旨。宜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