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呆账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8.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报批。
9.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2.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3.对外捐赠扣除条件、标准与税收规定的差异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4.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未作纳税调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会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17.有无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18.是否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各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9.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20.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车位费、水电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22.是否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23.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4.是否混淆国债买卖的净价交易和非净价交易,未作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企业对职工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应至少涵盖以下项目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1.为职工建立(缴纳)的年金。
2.绩效奖、年终奖、住房公积金超标等。
3.发放的实物福利、通讯补助。
4.超标准发放交通、通讯、住房、伙食补贴。
5.对中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目标考核奖。
6.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个人业务拓展费”。
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
9.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
10.在福利费中,发生向职工发放服装费、劳保费等现金支出,或在节日期间发放实物。
12.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业务推广费。
此外,还应自查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为非内部职工发放揽储性质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虚开办公用品、餐费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奖励及业务拓展支出。
3.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工会发放的部分人员奖励、春节年货、办理旅游卡费用等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未按规定在结息日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利息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