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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我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因素的调研报告(2)

2013-06-05 
这是一个巨大的变化。得改革开放之便利,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得早、发展得快是我省经济的一大特色,正面临着第二次创业的我省个体私营企业整体生机盎然。

   (二)体制上的羁绊。
  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使得在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方面,谁都可以插手,而在服务方面,谁都可以不管,由此严紧衍生的问题严重阻碍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一是政策待遇不平等,准入条件不公平。其一,前置审批过多。据了解,明确民营企业开业登记前,需要进行前置审查、审批或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现行法律有20多部,法规和规章有60多部,包括14个行业,140多个经营项目,涉及公安、环保、交通、卫生、文化、旅游、房管、劳动等38个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投资者办一个执照要跑多个部门,而每个部门又有多个审批环节,办完这些证要花费几个月甚至半年时间,使投资者错过市场经营的机遇,增加了创业的成本。其二,准入限制过多。许多行业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有不同的限制性规定,有些行业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私营企业进入,只讲有条件进入,但受到职能部门的严格限制。在不少领域,存在着同样是自然人出资的企业,只要戴上集体或股份合作制帽子,就能享受各种扶持和优惠政策的现象,如在用地、用电、用水、经营项目审批、劳动用工、信息等方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目前不仅不能与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还不能与“三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是“三乱”现象屡禁不止。近年来政府部门经过整顿,“三乱”现象有所遏制,经济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在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出于为部门利益创收,有的执法人员为了为个人捞好处,发生在经济领域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时有发生。其一,检查多,罚款重。有些部门往往因为与企业有矛盾,便隔三差五地去该企业检查,查完便随意查封或搬走商品和设备,既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也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在社会上有这么一种说法,如果某企业遭到检查,那是因为没有及时奉上“孝敬银子”所致。而且,在执法过程中,借执法为名,处罚就高不就低,该教育的罚款,该少罚的多罚。其二,多头收费。由于很多部门在职能上交叉,涉及到服务的方面,很少有人出面,涉及到管理时,只要有利可图,就会一下子冒出多个管理部门。民营企业在同一收费项目上,往往要向多方缴费。如中山市有些企业反映,该市交通管理部门要求企业驾驶0.6吨以上的货车司机必须到交通局培训重新领取上岗证才能上路运货,每人收费330元,同时对每辆货车还需要每季度进行一次二保,重新审批营运证,使企业的同一辆货车和司机分别要向交通和交警两个部门重复交费。其三,以证代管,以证收费。不少管理部门把管理物化为办证,又把办证简化为收费,只要办了证,缴了费,对企业便不闻不问。其四,隐秘性收费多。明支暗卡,迫使企业不得不屈从管理部门要求,接受管理部门指定的消费、服务或去指定的地方接受消费或服务。如消防由消防局指定由谁施工,并且指定商店购买,价钱要贵20-30%。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赞助,造成私企低调,不愿做品牌,做大做强受很大限制。
  三是税制没有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和国民待遇原则。体现在五个方面:其一,现行的税收政策规定个体户没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不能领取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无法抵扣,即使帐册凭证健全,建立财务会计制度的中小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达不到100万元年产值,流通性企业达不到180万元年销售额,也不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其二,国家实行内、外资企业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有“免二减三”的待遇,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对“三资”企业不征收,但对个体私营企业却收取。其三,税收增涨太快。据企业主代表反映,一些民营经济资源缺乏的地区,年总产值增长幅度还达不到20%,而税收却每年要以20%来增幅,使民营企业增长难以与税收增长比例与时俱进。其四,收税方法不合理。国企采取做多少业务收多少税,私企不能。其五,征收税率方面缺乏优惠政策。如达到多少税税率下降多少等。
  (三)融资渠道不畅通。
  一是银行普遍“抓大制小”。各商业银行出于安全性考虑,仍然集中力量抓大客户而不愿意向小企业放贷,由此导致大企业锦上添花有余,小企业雪中送炭不足,从而制约着许多前景好的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二是所有制歧视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和传统意识的影响,金融部门的“恐私”心里也相当普遍,一些企业反映,同样数额的贷款,贷款对象如果是国有企业,银行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责任,若是私营企业,则可能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信用体系不完善,造成私营企业贷款难。由于个体私营企业的社会资源有限,受经营观念、经营范围、经营者个人能力的影响,又缺乏必要的信用体系,银行很难识别私营企业的信用素质,银行虽然有大量存款余额,因担心无法收回贷款,所以有钱也不敢贷给私营企业。
  四是担保公司发展缓慢,业务单一。以广州市为例,广州市有6.6万多家私营企业,担保企业只有9家,占私营企业总数的0.013%,如此少的担保企业,如何能满足众多企业的担保需求。而且,担保公司的业务相当大的一部份是不动产担保,针对固定资产的评估是越估越小,只有不动产的30-50%才能贷款。至于国际通行的工程担保、履约担保、保险担保、纳税担保、海关担保等等都未能在我省的私营企业担保企业很好的发展试行。
  五是银行贷款期限结构不能满足企业需求。目前银行对私营企业的贷款期限通常在1年内。由于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尚未到位,加上银行担心长期贷款带来风险,几乎没有一家银行对个体私营企业真正开放长期性的基建和技改贷款科目。为满足长期资金周转的需要,一些企业不得不采取短期贷款多次周转的办法,从而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四)财产的有效保护缺乏法律后盾。
  虽然已经“私产入宪”,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早在1988年国家就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比较笼统。此外,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当私营企业权益被侵吞、受损害或出现经济纠纷时,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有的私营企业主反映员工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问题,需要追究其责任时,有关部门往往以管理不善为原因由老板承担,同样情况发生在国企时,则可以用“赎职罪”予以惩处,两者的法律保护有差距。
  (五)部分企业自身素质不高。
  私营企业自身素质上的制约因素主要表面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权关系不明晰,管理结构上基本上属于家族式管理。企业做大以后,家族式管理中存在的弊端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如一些没有管理才能的家族成员处于重要管理位置,一些家族成员往往因对企业创业有功、关系特殊而不服管理,常与非家族管理人员磨擦冲突等等,严重影响企业运转效率,加大了企业的风险成本,成为企业升级创新的障碍。
  二是企业发展速度与质量明显脱节。很多企业在创业上带有“一窝蜂”的盲目性,忽视产品的科技含量,缺乏品牌意识和企业文化意识,造成企业利润逐年下降。
  三是人才缺乏,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适应。一方面,由于企业管理粗放式经营,相当部分企业缺乏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技术水平,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难以改变产品单一、雷同、科技含量低的状况,造成科技创新能力不足,严重影响发展后劲。另一方面,经济欠发达地区普遍性招不到本科以上人才,人才不愿在山区和私企扎根,而企业从内部培养出来的人才也很容易被抢走。
  四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经营者存在着坑蒙拐骗,违章经营;另一方面,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企业主不善于寻求法律保护,而是有事找后台,花钱买平安。
  三、对“十一五”期间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几点建议
  结合我省民营经济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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