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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报党内民主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2013-05-02 
实现党内民主,把党群血肉联系具体落实到党内生活中,确保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党要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必须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自身建设,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保持党的领导核心地位,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背景下,如何有效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是解决执政和其他一切问题的前提和基础。

  一、以民主理念确立党群正确关系,确保党群意志的统一

  民主是当代人类社会最高级的政治统治形式,它突出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人地位和人民群众的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共权力的最终所有者是全体人民,人民把行使国家权力、公共权力的职责委托给中国共产党,我们人民与党的关系是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权力的代理者———共产党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则时刻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公共权力赖以活动的合法性权威建立在公民权利本位的基础上,其目的在于增进社会公共福利。这不是执政者对人民群众的赏赐和施舍,而是必须竭力完成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只有牢固树立这样的理念,才有可能去思考如何还权于民,并把“权力”的具体运行体现在服务人民群众的过程中。

  二、实现党内民主,把党群血肉联系具体落实到党内生活中

  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的,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的重要保证。党内生活民主化,应充分鼓励党员在党内表达个人的意志,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

  1、确保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在一些党组织内,存在个别领导垄断真理的现象,这是绝对不正确的。事实上,广大党员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党员首先感受到人民在实践中对党提出的要求,解放思想、理论创新的思想火花才能产生。只有党员真正拥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党的领导机关才能充分了解人民群众的真实情况和要求,党的思想和理论才能更好的反映和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

  2、充分保证党员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党的决策会直接关系到社会利益的调整和变动,而利益是执政党与社会关系状况的决定性因素。只有合理整合社会利益,充分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巩固和发展我们党执政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分化必然产生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利益摩擦,整合社会利益的难度相对增加。党员生活在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之中,对不同群体利益愿望感受最直接、最深刻、最真切,党员参与和影响党的决策过程,实质是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要求,把党对社会利益的协调和整合首先放在党内进行。这不仅使党的决策更能顺民心、合民意,而且使利益的协调整合过程更加平稳。

  3、确保党员拥有监督制约党的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民主权利。党内的权力主体是全体党员,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能取代权力主体。党员授予的权力是工作职权,而不是政治特权。工作职权只能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依据一定的规则运作,决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使。“谁代表党组织?”必须明确,党员是党的主体,是全体党员的整体意志代表党组织,而不是领导干部个人代表党组织。所谓党员的整体意志,是指在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直接或间接参与决策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组织决议和决定。决议和决定具有代表党组织的权威,服从组织就是服从代表全体党员共同意志的决议和决定。那些把“领导干部等同于党组织,服从组织就变成服从领导者个人的思想”是在认识上出现偏差,主仆关系颠倒了,其结果就是权力腐败、权力寻租。

  三、改革体制机制,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

  党的十七大大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其实质是围绕党内权力,继续扩大党内民主,探索党内民主建设的道路,逐步形成完善的党内生活体制和机制。

  1、进一步建立健全体现党内民主政治原则的权力体制。在权力结构上,党内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党员,党员通过民主选举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来讨论决定党内各项事务,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权力机关,党的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是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工作机关,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完成代表大会确定的各项任务。在实际中,党内权力结构倒置,执行机关反而成了权力机关,同时,党组织内部一直是强调上下的纵向层级关系,而忽略横向的党组织关系,这就强化了集中和服从,使下级在上级面前,毫无主见,变成一个“应声虫”。这样,就根本谈不上党内民主。

  在权力配置上,党内必须合理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目前,权力配置失衡,党的各级组织的工作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失衡,党委会作为领导机关同时掌握决策权、执行权,纪律检查委员会事实上受制于党委会,使党内监督机制软弱无力,民主难以发展;在党的领导集体中,书记与委员之间的权力配置严重失衡,目前大多数地方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工作上书记负全责,实际上形成书记权力的“全权”,其他委员难以监督和制约书记。强化班子内部监督,必须摆正书记和委员之间的关系,他们只是分工不同,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始终是原则明确,操作规则既模糊又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封建残余思想,有些人就把党的主要领导与组织领导混同一体,把服从组织、维护组织等同于服从领导者个人意志、维护个人威信上来,完全走样了;党员与党的干部之间权力失衡,党员行使选举权时受到限制,领导机关以各种形式限制党员的提名、选举权利,使选举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党员的真实意愿,当领导干部当选后,党员又没有罢免权、弹劾权,结果,党员就失去了对干部的制约。

  在权力限制上,必须合理限制,不能权力无边。党委会实际是“议行合一”,决策权、执行权甚至纪律检查权都掌控在党委会,也就是把党内的立法、执行、监督都控制在手,而我党的执政方式又是全面执政、全面领导。因此,实际上党委会和党的组织主要领导人的权力是没有明确界限的,很容易越权、滥用权力。建立合理的党内权力体制是实现党内民主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解决不好,只能加剧党内干群关系的紧张,扩大交流的鸿沟,势必会影响到党与整个社会的关系。

  2、树立制度至上权威的意识,明确制度监督制约的重点。制度的权威来自于全体党员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和在个人意志自由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制度的制定是每个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在党内生活中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照共同意志达成的行动上的一致。本质是全党意志的不可违抗性,任何一名党员,无论权力多大,都无权凌驾于制度之上而随意行事。依据个人意愿擅改、违反党纪党规的,被视为对全党意志的冒犯,应毫无例外地受到相应的追究和查处。目前,党内生活中实际存在的明文制定的制度、纪律不少,但是,难以真正实行,而与党章规定不符甚至相悖的潜规则,却起很大的作用。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权力意志凌驾于制度之上,在权力运行的轨道和各个环节上,操作规程弹性有余而刚性不足,导致制度本身也缺乏刚性的权威力量,使制度的权威至上性大打折扣。

  制度权威的至上性必须集中体现在党组织依据党规党纪严格管理监督各级领导干部。一个基本观念是:党规党纪首先是全体党员依据共同意志来规范和约束各级党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只能在制度限制的范围内,依照规定的程序办事,当个人意愿与党纪党规发生矛盾和冲突时,个人只能服从制度,按制度来约束和调整自己的意愿和行为,而决无任何随意处置制度、纪律的权力。制度权威的至上性,毫无疑问地要求必须维护制度自身的不可侵犯性,一旦制度受到侵犯,必须追查到底,决不能因为某领导机关或个人的意志受到阻碍,并严肃惩处。实行党内民主制度,在思想上、理论上、实际操作上还有太多的难题,这就更加依赖于全体党员的智慧和创造力,不能指望某个领袖的天才式的突发奇想、一觉醒来就彻底解决的问题,而只能在这个实践过程中逐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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