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工程机械设备购买净价的70(含),单一自然人或家庭贷款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800万元。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于单价较高的挖掘机,悬挖钻机,摊铺机等特殊类产品可适当延长至4年)。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应在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保证或抵押物状况,健康状况及年龄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到期时借款人的年龄不得过60周岁。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浮动一定比例确定,原则上,可上浮但不得下浮。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仍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我行规定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如未遇基准利率调整,则下一年度利率与上年度利率相同。对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贷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本贷款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两种还款方式。本贷款实行从放款的次月起开始还款,每一个公历月为一个还款期,均按月计收利息。合同约定的首期和最后一期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贷款担保方式:所购工程机械设备抵押经销商/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全额回购担保制造商全额回购担保一定比例保证金。即通过授信方式给予制造商一定的按揭回购担保额度,为本业务项下借款人提供全额回购担保,并要求制造商/经销商在我行存入一定的回购担保保证金。
合作方的基本条件及合作方式:
(一)合作企业
1、注册资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已在工程机械生产领域树立国际著名/知名品牌的行业龙头企业;
2、产销规模较大和技术力量雄厚的国内大型企业或绩优上市公司;
3、年产量原则上应在全国相应类别设备制造中占主导地位的前10名之内,年销售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企业总体赢利水平较好。
4、根据《中国光大银行客户信用评级试行办法》,我行支持的工程机械合作企业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二)经销商
1、原则上应与贷款人在同一城市;
2、由合作企业推荐的;
3、具有单一品牌专卖店模式或多品牌的综合销售市场模式;
4、经营规范,能够向客户提供合作企业生产的正宗产品;
5、有良好的信誉,且具有较强的催收,清收和代理诉讼能力。
借款人申请工程机械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借款人情况调查表
2、借款申请书
3、本省/地区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4、有效身份证件(指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居住证明等)
5、本人或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6、婚姻状况证明
7、与指定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8、具有不低于所购工程机械设备净价的30的存款作为首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9、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0、制造商和经销商出具的工程机械贷款申请暨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
11、贷款人总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人在收到客户(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应配合工程机械合作企业进行客户资信调查和评估工作,贷前调查原则上实行双人调查制度,并明确主,协办关系,调查过程由双人共同完成,客户经理必须对借款人,担保人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调查中与借款人面谈的事项,经办部门需做详细纪录,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存档。不得因有厂家提供回购担保而放弃我行自主审查的工作。贷前调查应着重审查借款人(或其所在单位)资信状况,须认真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