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形势对发展党员的要求,我市由点到面推行了发展党员公示制,把原先看来“神秘”的发展党员工作向群众全过程公开,在纳新和转正两个阶段把发展、转正对象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有效地保证了发展党员的质量,这一做法受到了广大党员群众的好评。
一、动 因
1999年下半年,我部接到举报,反映某乡镇发展党员存在程
序问题。经查,问题属实,查处此事的同志,从调阅的党员档案中看出,少数新发展的党员文化不高,素质偏低,缺泛先进性和代表性,这一现象引起了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及时对全市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组织了调查,发现有的基层党组织对新时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真正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位置,工作比较被动,缺乏主动性;有的基层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看现象多,看本质少,有的甚至感情用事,凭个人关系的亲疏论好与差,有的用经济实绩代替党员标准,把入党作为一种“奖励”,缺乏严肃性和原则性;有的新党员素质不高,对自身要求不严,成为预备党员后,又放松学习,把自己等同于一般老百姓,不能发挥党员的作用。上述问题虽不突出,但长期以往必将严重损害党的威性和党员的纯洁性。对此,我们借鉴干部任用公示制度的经验,从2000年起在全市普遍推行了发展党员公示制。
二、做法和效果
我们在推行发展党员公示过程中,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为依据,坚持原则性和可行性相结合,注重调动党内外群众的民主意识和监督意识,主要步骤是做到“四个明确”:
1、明确公示的内容。公示对象为经过支部委员会讨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转正前预备党员。公示内容不仅包括了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勤政廉政情况,平时工作表现,而且包括了公示对象参加工作时间,第一次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以及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情况;预备党员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主要表现等。
2、明确公示的形式。对发展和转正对象,既可在监督对象的工作单位或地区进行,又可以扩大到其原单位或地区进行。公示形式可采取张榜公布或召集会议等。公示时间为10天。
3、明确公示的程序。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在其发展前,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之后,发给入党自愿书,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经过一年预备期教育和考察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在其转正之前,履行公示程序,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是否转为正式党员。党委对公示过程中,没有不同意见或没有原则性问题的发展、转正对象,在党支部书面报告公示结果后进行审批。
4、明确公示的反馈。公示内容张榜公布后,个人、集体和组织均可向公示对象所属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有关情况。党组织在情况调查核实后,填写反馈意见单,发送到反映情况者手中或对外公布。市委组织部和基层党委同时设立监督电话,对有关政策咨询,当日予以答复,反映的问题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答复。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或转正:①政治思想品德有问题的;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③违纪违法正在查处或处理不足三年的;④其它不具备党员发展条件的。预备党员遇到以上问题,按程序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实践证明,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新形势下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提高新党员质量,保证党员队伍先进性和纯洁性的有效手段,是把扩大民主从积极分子考察环节延伸到吸收决策阶段,把民主参与的范围由部分党员、群众扩展到广大党员群众,体现了坚持党要管党原则与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党组织更全面、准确了解发展对象,减少发展工作的失察,有利于党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在平时工作、生活、学习中自我约束。主要成效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促进了发展党员工作的健康开展。实行公示后,各基层党组织进一步增强了对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发展党员工作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目标、有计划,要求进一步明确,重点进一步突出,程序进一步规范。同时,党务干部进一步受到制度的制约,促使他们增强政治责任心,加强业务学习,更好地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克服工作马虎,把关不严,程序简化倾向。一些群众深有感触地说:“过去发展党员工作秘密进行,现在实行公示,打开天窗说亮话,咱们群众心里有杆秤,得给党组织负责任,把好关”。
二是提高了新党员的质量。通过公示,进一步把住了发展党员的入口关和预备党员转正的质量关,不仅发现了问题,而且扼制了问题的发生,2000年全市共公示发展对象691名,通过公示暂缓发展的11名,公示转正对象1036名,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有2名,延长预备期的有1名。通过公示,促使发展转正对象,更加自觉地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加强党性锻炼,实践党的宗旨,以过硬的政治素质、出色的工作成绩和良好的自身形象,赢得组织肯定和群众信任,在争取组织上入党的同时,做到思想上和行动上真正入党。
三是杜绝了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实行公示后,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让群众对发展、转正对象当“评委”,使群众有了真正的发言权和评判 权,克服了过去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使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到党组织中来的现象。今年,我们就查处了一起某乡镇欺骗组织,制造假党员的案件,当事人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许多群众反映:发展党员事先能知道,反映情况有渠道,处理结果有反馈,真正体现了民主监督的威力。
三、问题和对策
我市推行发展党员公示制,是完善发展程序的一种新偿试,因此,实行公示的过程,是不断遇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过程,是不断完善和创新的过程。在实施过程中,我们通过检查了解,一方面,发现少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认识上还不到位:一是认为发展党员是党内事务,不应该向普通群众公开、亮相,影响了发展党员的严肃性;二是认为发展对象从积极分子开始培养、考察多年,已基本成熟,多方面条件已具备,不需再由群众监督,实施公示是多此一举;三是少数党支部怕公开,担心在公开过程中出现问题,而否定了自身工作,造成被动;四是认为公示无所不能,可以代替党章规定的发展党员政审、考察等程序;五是认为公示偏重了群众公认,影响了党要管党的原则。六是认为群众与监督对象接触不多,知之不全,反映的情况不准不实,以讹传讹的多等等。这些认识的存在,直接影响着公示制度的健康开展。另一方面,不少基层支部在执行发展党员公开监督制度上还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实施过程中,公开时间过短。制度规定公示的时问一般为10天左右,但我们发现少数党支部公开时间只有3-5天,没有足够的时间让更多的人来知晓有关公示情况,导致党组织不能掌握公示对象全面情况;二是公开形式不够规范。实施公示应采取张榜公布或召集会议的形式,但召集会议的形式应适用于人数较少的单位,对人数较多、环境复杂的单位,必须采取张贴公告的形式。但我们发现少数党支部仅在全体党员会议或部份人员会议上作个通报,这就失去了公示的意义。少数党支部虽然也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但张贴的位置不够醒目,这也不便于让更大范围的人员看到公告,参与监督,反映情况;三是举报联系的方式不够明确、方便等。由于操作实施不够规范,致使公示制流于程式化,影响了公示制度的实际效果,长期下去,公示将失去其应有的生命力。
要切实解决上述认识和做法上的问题,推进公示制向纵深发展,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我们认为,除思想认识再提高、再深化外,还应注意与《党章》和《细则》规定及其他制度的综合配套、协调运作。主要做到四个结合:
第一、发展党员公示制要与《党章》规定的程序相结合。
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是新形势下按党章规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的需要,是对发展对象实施全面考察、了解的有效手段,公示中,群众反映的意见,可作为党支部和上级党组织集体讨论的重要依据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能因为有了监督制度,就取消或放松对发展对象的平时考察、政治审查等其他环节和程序,更不能因公示过关而代替支部大会或党委集体讨论。公示制仅是对发展党员考察环节的有益补充,但不能取而代之,或全依赖于其结果。
第二、发展党员公示制要与发展对象培养教育相结合。
公示结果不仅作为党组织集体讨论的重要依据,也可作为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的内容。根据群众在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帮助其剖析原因,认识危害,明确努力方向,促其限期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同时,要教育公示对象正确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在考察时,要求公示对象必须如实向考察人提供有关真实情况,在公示期间,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及时了解公示对象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醒,防止其情绪波动,懈怠工作,对公示过关的同志,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找其谈话,提出明确要求,未能过关的,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指出其缺点和毛病,限期改正,继续接受组织的培养与考验。
第三、要将对群众负责与对监督对象负责相结合。
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举报的每一个问题,要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做到有报必查,查必见底,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并对反映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泄密者从严处理,同时,对查无实据的问题,特别是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发展潜力,但由于在平时工作中敢抓敢管而导致群众意见较大,却没有原则性问题的同志,要不为舆论所左右,及时吸收他们到党组织中来。对那些不负责任,反映问题严重失实,给监督对象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人,也要依法依纪坚决查处,切实关心和保护积极向组织靠扰的同志。
第四、要将公示发展转正对象与监督党组织工作相结合。
发展党员公示制主要是对发展和转正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监督,但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少数基层组织和党务工作者也存在把关不严、程序不实、手续不全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党员发展工作的水平和质量,危害性较大,这就要求我们,对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也要进行公开监督,并建立党员发展工作责任制,对在党员发展工作过程中违规的党组织和党务干部,视情节轻重,认真教育,严肃查处,从而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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