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人:赵____,女,29岁,汉族,____市人,____市____区服装公司设计师,住该公司宿舍____号楼____单元____号
被反诉人:张____,女,35岁,汉族,____市人,____餐厅服务员,住____市____区____路____楼____单元____号
案由和反诉请求:
(1)被反诉人张____犯诽谤罪,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2)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法,向法院起诉、控告反诉人犯重婚罪,这是毫无事实根据的,是无中生有的陷害。请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反诉人现就被反诉人犯下的诽谤罪,提起反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诉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系姨表亲戚关系,被反诉人丈夫胡____系反诉人的姨表兄,且在同一公司共事,来往较多,关系较为密切。反诉人曾在姨表兄胡____家吃住过两三次。这是普通的正常现象。然而,由于被反诉人生性多疑,心胸狭隘,就无端怀疑反诉人与胡____关系暖昧,进而在邻居中散布流言飞语,甚至公然污蔑反诉人是勾引胡____的“狐狸精”。这是对反诉人人格的侮辱,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
1999年8月,公司经理先后指派反诉人和王某某、胡____和李某某去上海进行业务活动,四人同住一个招待所。反诉人和王某某整天忙于业务活动,很少见到胡____和李某某。回公司后,被反诉人听说反诉人与其夫胡____在上海同住一个招待所后,就胡乱猜测,认定我们干了见不得人的丑事。为了发泄私愤,对反诉人进行打击报复,被反诉人于9月20日上午10时,居然窜到我公司,在业务大楼门前张贴小字报,对反诉人进行造谣中伤、污蔑陷害,胡说反诉人在上海出差期间,与胡____同住一个招待所,是“拼居”,是“度蜜月”等。引起公司职工围观,影响极坏。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采取散布流言飞语和张贴小字报等手法,捏造事实,公然对反诉人进行诽谤,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诽谤罪。被反诉人的犯罪行为,侮辱了反诉人的人格,败坏了反诉人的声誉,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反诉人带来了重大的伤害。因此,请人民法院从重惩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下:
1.公司保卫部门提供的被反诉人张贴的小字报影印件一份,证明被反诉人捏造事实,侮辱、诽谤反诉人的罪行属实。
2.____市____区服装公司职工杜____证言一份,证明小字报为张____所贴。杜住公司宿舍2号楼1单元7号。
3.____市____区服装公司设计师王某某和推销员李某某各写证言一份,分别证明反诉人与胡____、关系正常,无不正当行为。王某某住公司宿舍3号楼2单元10号;李某某住公司宿舍2号楼3单元g号。以上三位证人证言,均是应反诉人的请求而书写的。
此致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赵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附:
1.本反诉状副本2份;(略)
2.小字报影印件1份;(略)
3.证人证言3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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