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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2年温瓯行初字第37号诉讼文书

2012-11-19 
最新2012年温瓯行初字第37号诉讼文书:请参阅全文

  (2012)温瓯行初字第37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10-26)

  (2012)温瓯行初字第37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陈甲。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住所地温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陈乙。

  原告陈甲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陈甲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甲于2012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同意归还被扣车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良聪

  人民陪审员 张进光

  人民陪审员 韩高欣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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