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瓯行初字第37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2-10-26)
(2012)温瓯行初字第37号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原告陈甲。
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住所地温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陈乙。
原告陈甲诉被告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原告陈甲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甲于2012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同意归还被扣车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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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黄良聪
人民陪审员 张进光
人民陪审员 韩高欣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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