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万金,系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执业律师
原告:武广韬,系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法定代表人:周伯华,系局长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要求原告申请调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书式工商档案(内部档案)时必须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书或判决书等文件的行为违法;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书式工商档案。
事实与理由:
二原告在共同为中国工商银行榆林分行某行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辩护中,需要调查了解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以证明该公司的产权属性,于是我们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信息公开申请书等到被告处,要求被告依法公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书、章程、变更登记等书式工商档案,但是被告只给我们公开了简单的外部工商档案信息,对于我们要求的书式工商档案,被告以我们没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等为由拒绝向我们公开。
我们认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中国律师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法律规定一个普通公民都可以享有的基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但是,中国律师的这一权利却受到被告的严重限制,如果律师基本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基本保障,在诉讼案件中就无法维护客户基本的合法权益,在非诉案件中就无法给客户提供有价值的投资决定等参考意见,律师这一职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应有的作用就会被大大降低,投资者投资的正确性安全性就得不到保障,被告要求律师调查企业书式工商档案需要法院立案通知书等内部规定显然严重的违反了律师法相关规定,侵犯了律师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告作为国家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法律规定,除对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和涉及第三人隐私的情形外,不应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设置任何障碍和前提条件,但是被告却歧视性的规定律师调取书式工商档案必须持法院的立案通知书,严重违反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基本法律规定,正是由于被告作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最高部门出台这样的违反法律的以权力为中心而不是以服务为中心的陈规陋习,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上行下效,致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遭受重重限制,致使公民基本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权利被严重剥夺,严重的干扰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严重的干扰了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我们认为,政府各部门设置不应有的前提和审批,越来越成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最大障碍,被告毫无依据的为中国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设置前提和障碍就是诸多政府部门这一部门主义的典型代表,2012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公布《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旗帜鲜明地提出来,“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如何贯彻和落实国务院的这一基本精神,我们想,就从依法宣告判决要求律师查询企业书式工商档案必须持法院立案通知书或判决书这一规定违法开始吧。
在此,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普通律师,郑重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准我们的诉讼请求,以充分保障我们律师能出色的完成国家法律赋予我们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为我们的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时间:
附:
1、本诉状副本两份
2、原告身份证、律师执业证各一份
3、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信息公开申请书三份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公开窗口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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