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南方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区念中,台长。
委托代理人:倪烨中,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冬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霞。
原审被告:广东电视台。
法定代表人:曾国欢,台长。
委托代理人:倪烨中,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丽华。
原审被告: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
负责人:廖国善,主任。
委托代理人:鞠晖。
上诉人广东南方电视台(以下简称南方电视台)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9)越法民一初字第3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东霞在原审诉称:其在博美整形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博美门诊部)做整形手术,博美门诊部存在乱收费问题,其于2009年8月13日下午到博美门诊部交涉。其当时受了刺激,在身上写了很多字。博美门诊部请了记者到场拍摄,并向公众公布了其在其处做整形美容手术一事。记者对其身体敏感部位做了很多特拍,并在博美门诊部工作人员安排下,将其的病历和照片作为素材制作成节目,于当晚在南方电视台收视率极高的《今日一线》栏目播出。该节目将其个人隐私全部曝光,用经过电脑加工的其照片误导观众,节目主持人大肆嘲笑其写的错别字,并恶意攻击其:“整形不如整脑,不是维权是显眼。”致使广大观众误会其是个脑子有问题的人,此节目还于2009年8月14日在广东电视台的珠江频道等节目予以重播。节目播出后,其精神受到很大打击,其同事经常用鄙视眼光嘲笑其,导致其精神恍惚,工作经常出错,曾多次自杀未遂。由于博美门诊部、广东电视台、南方电视台的行为给其造成巨大精神伤害,故请求判令:1、上述三个单位向其赔礼道歉。2、上述三个单位连带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万元。
博美门诊部在原审辩称:王东霞确在我方做了美容手术,但该手术没有问题。本案是名誉权纠纷,我方没有侵犯王东霞名誉权,王东霞也不存在名誉权受损的事实,请求驳回王东霞的诉讼请求。王东霞称我方请来了记者,这与事实不符。记者的到来是由于王东霞穿着内衣站在街上,并在身上写满侮辱诽谤我方的字体而惊动了新闻媒体。王东霞为了让我方退还其手术费,而采取内衣秀的方式将媒体吸引过来,以弱者的身份通过媒体给我方施加压力从而达到退费目的,我方是为了辩解才将王东霞手术前、后的照片提供给记者,且只是在自己的办公室将王东霞整形效果图给记者看了一下,并没有传播;且我方与王东霞签订的同意书也没有说不能给任何第三方看,只是说不能做教学、学术论文等用途,故我方提供照片给记者的行为并没有侵犯王东霞隐私权。电视台主持人对王东霞的攻击与我方无关,不应由我方承担法律后果。
广东电视台在原审辩称:《今日一线》不是我方的节目,王东霞所称的“整形不如整脑,不是维权是显眼”的内容,并不是广东电视台《今日关注》栏目中所播放的内容。因此,王东霞主张我方侵权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王东霞的诉讼请求。
南方电视台在原审辩称:一、王东霞认为我方将其个人隐私全部曝光没有事实依据。首先,我方播出时长仅2秒的有王东霞情况和照片的片段,目的仅仅是要证明王东霞与医院之间确实存在医患关系,至于在这中间究竟谁是谁非,节目旁白“因为我们记者没有作过调查,事故到底是谁的责任,我们不敢乱说”已表明了我方报道此事的中立态度。其次,王东霞在小北路这样一个车流、人流密集的大庭广众之地,在光天化日之下,采取秀内衣的独特方式维权,本身就是在拿其自己个人隐私作为噱头,达到吸引广大路人关注的目的,从而向博美门诊部施压。王东霞面对媒体镜头侃侃而谈的举动和所说内容,充分表明恰恰是王东霞自己公开了其曾在博美门诊部整形的事实。因此,我方的报道依法不构成对王东霞隐私的侵犯。王东霞所说的媒体记者与医院“合谋炒作”等没有事实依据,我方的报道不构成与医院的共同侵权,王东霞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我方没有侵犯王东霞的名誉权。王东霞意见最大的是主持人对整个事件所作的“整形不如整脑,与其说是维权,倒不如说是显眼”的评论。这段评论并不构成名誉侵权。王东霞认为“整形不如整脑”这句话会使广大观众误会王东霞是个脑子有问题的人,这完全是因为王东霞自己的误会,而不是什么广大观众的误会。很简单的道理,就整形而言,难道就一定是外形有问题才去整吗?做整形手术既花钱,又痛苦,但是去看看那些做整形手术的人,在别人眼里有几个是长相有问题的,无非就是希望整形后能够更符合自己的审美标准而已。因此,整形并不会给广大观众产生长相有问题的误会。同样,主持人说整脑也不是说王东霞脑子有问题,而是说王东霞采用这么偏激的方式维权需要改变。否则,不但达不到维权的目的,反而给路人不好的印象和观感。这原本是一句善意的劝解和批评,在王东霞的眼里成了对王东霞的“恶意攻击”。主持人所作的评论,无论从内容还是语气,并不构成对王东霞的侮辱和诽谤。综上所述,王东霞有维权的自由,但是王东霞独特的维权方式,已使得其与博美门诊部之间的医患纠纷演变成一次公开的事件,我方对此所作的报道和评论,没有侵犯王东霞的隐私和名誉权,王东霞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原审法院查明:王东霞前往博美门诊部行整形美容手术,签订《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其中手术日期为2009年3月14日,手术名称有隆鼻修复术等,格式文书第10点(内容为:受术者美容手术前后须照相,相片存入医院病历资料,肖像可供医院方无偿使用,如用于教学、发表学术论文、作学术交流、医学资料刊用、广告宣传等。受术者如有特殊隐私要求,请事先说明)被笔划去,注明“取消”。2009年8月13日,南方电视台在其南方TVS1频道《今日一线》栏目中报道了王东霞维权一事。从王东霞提交刻录有上述节目的光盘看到,王东霞身穿内衣、身上写有“博美整形欺骗诈人”等字样站在大街上,随后有记者与警察来到现场,王东霞称:“他们(美容院)把我骗进去,给我推销了一些不必要做的手术,而且还多收手术费。”随后,王东霞与记者、警察等一同来到博美门诊部。在此过程中,博美门诊部将王东霞在其处整容的一些资料包括王东霞整容前后的照片给了记者。该节目主持人于报道王东霞维权一事结尾时说:“光整外形还需要整整大脑呢,与其说是维权还不如说是现眼”。次日,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今日关注》栏目亦播放了王东霞上述维权一事。
王东霞为证实其受损害事实,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病历及《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处方笺》。博美门诊部称无法判断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且病历记载王东霞“一年来头痛失眠”,这说明王东霞在一年前就有头痛失眠,而王东霞是在2009年3月份才到博美门诊部做的整形美容手术,说明王东霞的不适与整形美容手术没有关联性。广东电视台与广东南方电视台质证后称,对病历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病历反映王东霞于起诉后2009年10月26日去医院门诊治疗,医院针对王东霞描述的症状开了治疗精神方面的药;次日,王东霞又到该医院看了同样的病,说明王东霞所做的描述是完全针对本案起诉而配合做的。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中,王东霞与博美门诊部签订的《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专门将格式条款中约定的王东霞在博美门诊部进行美容手术的相片可供院方无偿使用一条划去,也就是说,王东霞与博美门诊部约定博美门诊部不得将王东霞的美容手术照片等提供给他人。所以,博美门诊部将王东霞的美容照片等隐私材料提供给记者属于擅自公布王东霞隐私材料的行为,因此,博美门诊部的行为对王东霞名誉权造成侵害。新闻报道和评论应以事件客观事实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电视台作为影视传媒具有新闻报道权,适当的评论、转述、报道,对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消除社会不正之风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新闻报道和评论既要保证客观真实,又要符合法律规定。南方电视台在报道王东霞维权一事时,使用“光整外形还需要整整大脑呢,与其说是维权还不如说是现眼”的词语进行评论,上述词语显然有失新闻节目必要的严谨,确实造成王东霞社会评价的降低,王东霞的社会评价因此受到损害,南方电视台亦构成对王东霞名誉权的侵害。博美门诊部未经王东霞同意擅自公布王东霞隐私材料的行为与南方电视台的侵权行为,属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致王东霞的名誉权受损,故博美门诊部、南方电视台应根据过失大小及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广东电视台虽也播放了王东霞维权事件,但仅客观报道了王东霞维权一事,并未对王东霞做任何否定性的评价,也未有证据证实广东电视台是与博美门诊部、南方电视台共同侵权,故该院对王东霞关于电视台共同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博美门诊部与南方电视台应承担的具体责任问题,博美门诊部的侵权行为尚未达到需赔礼道歉的程度,故该院综合博美门诊部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给王东霞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等,酌情判决博美门诊部向王东霞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南方电视台在其收视率较高的栏目中新闻评论言语失谨而造成王东霞名誉权受损,综合其侵权行为具体情节、给王东霞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南方电视台应在《今日一线》栏目播发道歉启示向王东霞公开赔礼道歉并向王东霞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
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判决:一、博美门诊部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王东霞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二、南方电视台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王东霞赔偿精神损失费15000元;三、南方电视台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TVS1频道《今日一线》栏目播发道歉启示向王东霞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启示内容须经该院审核);四、驳回王东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王东霞负担10395元,博美门诊部负担26元,南方电视台负担79元。
判后,南方电视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原审答辩意见一致。南方电视台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
王东霞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广东电视台答辩称:同意南方电视台的上诉意见。
博美门诊部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南方电视台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南方电视台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南方电视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启军
代理审判员 黄 钜
代理审判员 刘 璟
二O一一年 一 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建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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