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朝刑初字第0001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7)第2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滥用职权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王X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及其辩护人曾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X于2000年8月至2005年8月间,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A分局机场派出所、B派出所户籍民警和内勤的便利条件,违反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在没有任何入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办理户籍登记,先后为其亲戚、朋友等共计八人办理了北京市非农业户籍,并虚构事实,伪造一北京市非农业户籍,致使多名不符合进京条件人员的户口非法落入本市。后被告人王X在得知他人举报自己的行为后,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杰、闫X玉、梁X红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以及被告人王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法治观念淡薄,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审核、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为徇私情,故意违反户籍管理制度,滥用职权,造成多人户口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迁入北京市,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X案发后能主动归案,系自首,当庭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对其所犯罪行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X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的行为已经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且部分损失无法弥补,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ОО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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