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档频道 > 法律文书 > 行政诉讼文书 >

行政裁定书"(2012)温瓯行审字第335号"

2012-10-22 
行政裁定书(2012)温瓯行审字第335号: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请参阅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州市××将军××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0252728-7。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温州市瓯海区景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汤长安,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东路净水新村××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805122271。

  被申请人陈小媚,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街道××东路净水新村××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05172303。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某某计某征[2012]第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已于2012年9月20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强制被申请人汤长安、陈小媚缴纳社会抚养费232696元。

  本院经书面审查,未发现上述征收决定有《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该征收决定具备执行效力,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温某某计某征[2012]第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圣国

  审判员 黄良聪

  审判员 薛三豹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赛蓉

 

推荐阅读:

行政诉讼被告代理意见书经典范文

行政判决书(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

村委会诉县政府山林行政确认纠纷案·行政判决书

欢迎光临读书人网

更多精彩请访问读书人网行政诉讼文书:http://www.reader8.com/data/xzws/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