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档频道 > 法律文书 > 民事诉讼文书 >

"合伙投资入股进行建筑工程开发纠纷案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10-16 
合伙投资入股进行建筑工程开发纠纷案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彭继新诉被告彭怀、张志明、关朝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2)息民初字第516号

  原告彭继新,男,1966年2月生,汉族,初中文化,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怀,男,1957年11月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

  被告张志明,男,1962年2月生,汉族,小学文化,村民。

  被告关朝勇,男,1972年9月生,汉族,文盲,村民。

  原告彭继新诉被告彭怀、张志明、关朝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继新诉称:三被告因搞建筑工程让我多垫资25万元,并给我出具协议一份,该协议明确约定我多垫资的25万元一年利息2.5万元,由三被告给付。现虽经我多次与三被告协商,三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我的利息。为此,诉请法院要求三被告按协议给付我利息54137元。

  被告彭怀、张志明、关朝勇辩称:原告多垫资的25万元工程款是事实,但我们三人都投资入股,现工程款未结算,我们不存在给付原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4人合伙投资入股从事建筑工程开发。2009年12月25日,原、被告对合伙投资入股股份和股金签订书面协议,协议言明:彭怀、张志明、关朝勇3人算2股,彭继新算是3股份,合伙搞城建大楼工程,每股份投资25万元。彭继新1人投资50万元,按每股份投资25万元,彭继新多投资25万元。彭怀、张志明、关朝勇对彭继新多投资的25万元每年负担利息2.5万元,工程赊款利息也应付,赚钱先付彭继新垫资的头和利息。协议签订后,在履行中因原、被告投资的工程发生纠纷,三被告至今未和原告结付利息。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三被告给付从2009年12月25日至2012年3月30日利息款54137元。审理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彭怀、张志明达成协议,书面申请放弃被告彭怀、张志明按份应承担的利息金额。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虽与被告合伙投资入股进行建筑工程开发,但原告对股份以外多投资的金额由被告承担利息给付,双方已达成利息给付协议,其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予认定。鉴于原告在法庭开庭审理后,申请放弃被告彭怀、张志明承担其份额利息给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关朝勇以入股工程款未结算为由,不愿承担与原告结付利息是无理的,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关朝勇应给付原告彭继新利息款18046元(54137÷3),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80元,由被告关朝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予交上诉费38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 峰

  审 判 员 陈 聪

  人民陪审员 黄 世 勤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易 浩 楠

推荐阅读:

最新民事起诉状中值得关注的七个问题

经典案例·陈允斗与村民委员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太平财产保险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欢迎光临读书人网

更多精彩请访问读书人网民事诉讼文书:http://www.reader8.com/data/msws/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