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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三个转变”

2012-07-01 
因此,提高服务质量,归根到底,不在说,而在做。要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宗旨意识、执法观念、创新思维和求实精神,我们的服务行为才会更自觉,服务质量才会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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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最终的落脚点也是体现在为民服务上,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必须实现“三个转变”。

  一、在思想认识上,要从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

  以前,公安机关内部普遍存在着一种“重打严管轻服务”的错误倾向。由于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工作效率不高,而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公安机关首先要从认识上实现从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必须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强化宗旨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安工作永恒不变的主题。提高服务质量,首先要从思想上强化宗旨意识,弄清“谁叫你管理,你为谁管理”的问题;二是增强法制观念。影响执法质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而解决对执法的认识问题则是前提和基础。执法观念直接影响到执法行为,关系到管理和服务成效。为此,必须把强化法制观念作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切入点,引导广大民警牢固树立法律观念;三是具有创新思维。只有具备较高的思想水平,才能有高质量的服务行为。突破服务群众的表面化、简单化,深化服务群众的内涵,更新服务手段,转变工作方式等等,都有赖于有先进的服务思想作为基础和前提;四是坚持求实精神。提高服务质量,不是靠口号喊出来的,而是靠行动做出来的,没有求实的精神,没有真心实意的实践,就不存在高效的服务质量。因此,提高服务质量,归根到底,不在说,而在做。要真正从思想上树立起宗旨意识、执法观念、创新思维和求实精神,我们的服务行为才会更自觉,服务质量才会更高。

  二、在工作态度上,要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

  同一件事情,不同的民警办理,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有的民警,服务周到,办事热情,能办的马上办理,不能办的耐心解释,说明原因,就是办不成,群众也会毫无怨言,甚至会感激他。相反,有的民警,对待群众语言粗暴,动辄训人,恶语伤人,即使为群众办了事,群众也并不领情,甚至意见还很大。究其原因,就是一个态度问题,前者本着“我为你办”的主动服务态度,处处积极主动,而后者却俨然摆出一种“你求我办”的被动服务心态,高高在上,盛气凌人,当然会导致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过去,民警中服务态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待群众“冷、硬、横、推”,要根除这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就必须进一步规范民警的执法、办案、管理、服务行为。对因态度不好,严重影响警民关系,造成一定后果的民警,要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处分;极个别思想品质不好,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民警,要坚决予以辞退或调离公安机关。同时,对服务态度好、群众满意、有一定工作实绩的民警特别是窗口岗位上的民警,要给予奖励,甚至提拔重用。总之,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以点带面,全面促进服务态度从消极被动服务到积极主动服务的转变。

  三、在工作要求上,要从完成任务向优质服务转变

  服务可分为优质服务、一般服务和劣质服务三大类。高质量的服务应具备主动、及时、周到等几个标准。要达到以上标准,就必须倡导快捷、高效、优质的服务,改变过去以单纯的完成任务为工作目标的传统做法。要实现这个转变,必须时刻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以群众赞成不赞成、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拥护不拥护为基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处处换位思考,将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去办,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违民意,不伤民情,抛弃私欲,秉公办事,能办的事情马上办,能帮的事情尽快帮。要注意工作方法,经常与老百姓沟通,互相了解,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同时要把人民群众与极个别刁民区分开来,正确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总之,只有对群众倾注深厚的感情,彼此之间才能达到心灵的沟通,才能产生强烈的共鸣,才能完成高质量的服务,才能有群众满意的评价,才能使警民关系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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