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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已成为20**年以来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今年1月,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长会上指出,检察机关要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积极参加治理不正当商业行为的工作,坚决惩治商业贿赂犯罪。
20**年以来,我院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9件9人,其中医药领域2件2人,土地出让领域1件1人,产权交易领域3件3人,工程建设领域1件1人,其他领域2件2人,总结这几年来的办案情况,本人试从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易发领域、存在问题及对策上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商业贿赂的立法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牟利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睡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作为检察机关侦查的受贿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侦查重点是国家公务员及行政管理人员;行贿主体则相对广泛。受贿行贿的对象《刑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则笼统的定在财物上,而1996年11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行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财物”有了较详尽的解释,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假借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方式也名目日益增多,如利用赌博输钱、提供*情服务、帮助官职升迁等多种形式,但在这方面立法显然有些捉时见襟。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回扣、手续费应如实入帐,就是说要同时具有明示性和公开入帐两个方面,折扣是企业的正常商业促销行为,合法的劳务报酬也是法律认可的,反之如果回()扣、佣金、手续费等缺乏收支双方明示公开入帐则为非法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商业贿赂犯罪易发领域
1、医疗药口行业
近年来,商业贿赂已成为药企推销产品的常规手段和竞争法码,收受回扣和财物也成为医疗机构的普遍现象,根据商务部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这是怎样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这些“白衣天使”昧着良心接受来至医疗用品生产、代理、销售商的各种药品回扣、劳务费、差旅费、赞助费、新药推荐费,我院于20**年办理的一起李xx对单位行贿一案中就可一见班驳,仅是一个小小的农村个体户在短短的4年中向医院销售药口的回扣数就达22万之多,其中还不含平时向相关医务人员的小额的多次“慰劳”。
2、产权交易领域
充满生机活力的房地产市场在给经营商带来巨大利润的同时也让腐败分子垂涎三尺,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掌握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这给一些不法开发商以可趁之机。房地产、土地批租、转租、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房地产商为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而暗中向政府或房地产管理部门相关官员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等。
3、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国家政府对公共支出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主要是政府部门及其各级管理机构,以一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程序,杜绝“暗箱操作”,然而许多经营者却以此为契机,大肆向行政官员行贿达到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采用不正当的商业贿赂手段对行政官员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腐蚀,以排挤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
4、教育行业
学校因为拥有学生这一巨大的消费群体,各大商家势必将学校作为主要的“进攻”对象之一,校内餐饮的垄断、校服、课本等物品的购买过程中,教材出版社、校服生产厂家早已暗中迎着笑脸向学校相关负责人提出回扣、手续费的给予,这让一些“为人师表”的师长渐渐滑向腐败的沼泽。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症结
1、商业贿赂犯罪隐蔽性强,查处难度大。因为其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局外人即使有所怀疑,也很难获悉内情,受贿者、行贿者因为双方形成互利,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
2、侦查管辖上的分工,给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一定影响。按()照刑法第八条规定,商业贿赂由检察机关侦查;属于刑法第三章的商业贿赂由公安机关侦查,这样没有统一的专门机关对贿赂犯罪进行集中惩治,很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案件线索的流转的同时侦破时机可能就此延误了。
3、现行立法还有待健全完善。现有的犯罪主体规定过窄,而且刑法规定贿赂仅限于财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当利益已经多样化,由此导致大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认定。
4、商业贿赂的法律意识薄弱。人们对于商业活动中收受回扣,佣金的现象司空见惯,甚至在潜意识里默认这是一项灰色收入。就如救死扶伤原来是医生的天职,而病者或其家属很不放心,硬要塞红包给医生,才安心地认为这样医生会尽心尽力的救死扶伤。这就是因为人们对罪与非罪的认识不够。
四、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
我国目前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破坏了正常交易和公平竞争,商业贿赂引发的市场腐败成为我们经济发展的瓶颈,将会导致市场腐败盛行,经济增长乏力,危及社会稳定,禁止商业贿赂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立法完善
虽然我国在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较多,但并没有作为一门系统的独立立法出现,而是散见于《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中,且各法规对商业贿赂的规定也相对简单,制定相对严厉,详尽的专门《反商业贿赂法》以从达到法律上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2、加强联合治理机制
检察机关应建立与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机制,明确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相互间信息通报,可以由检察机关定期组织座谈会,相互交流探索预防机制,建立严格的线索移送制度、案件协查,特别是规范案件移送制度。各机关、单位可能会存在本单位主义思想,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对此我们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对于有案不移的情况严加惩处,明确责任要求,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整体合力。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许多人对法律的认识界了模糊,很容易把“回扣”与正常的折扣混为一谈,认为是合法合理的,缺乏对犯罪认识的敏锐性,商业贿赂甚至已为某行业的潜规则,如果不依潜规则行贿受贿的企业和个人反会遭受损失,这样的恶性循环势必会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我们检察机关应加大在机关、单位、团体、人民群众法律宣传的力度,使得人们法律意识得到提高,运用法律的威慑力来预防腐败,在每查办一起商业贿赂案后都应在案发单位进行“现身说法”,及时的召开法律讲座,做好个案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