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中国,中国共产党在政治体制中处于一个非常特殊的地位,不仅仅是一个政党组织,而且还是各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人把这种状况总结为“合一型”的党政关系。当然,所谓“合一型”党政关系,并不是说政党和政府完全融为一体,而是指政党和政府在职能上没有进行合理的分工,政党在国家政权和整个社会中居于核心地位[7]401。
在承认这个事实的基础上,把农民在“两票制”中采用的合理的逻辑进行纵向和横向上的扩展,就会得出非常重要的推论:既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各级政权的组成部分,那么各级党委成员就不应该仅仅由党内选举产生,而是也应该接受人民的认可和监督。这种认可和监督不能停留在抽象意义上,而应有具体的制度来保障。因此,农民针对村级党组织提出的“两票制”模式,是不是可以向上延伸呢?如此看来,村民自治中产生的“两票制”已经对中国政治体制的最重要方面,即中国党政关系方面的改革从逻辑上提出了要求。
诚然,这种提法与党章及相关规定有些出入。十六大修改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两票制”的选举程序设计不仅将提名权、而且将一部分人事决定权从上级党组织手中转移到村民那里,依照现行党章及相关规定,的确可以视为违规。但是,正如前文提及的“良性违宪”一样,同理:如果实行两票制更有利于党内民主建设,有利于党对国家的领导,那么是否应该打破教条,修改党章的规定呢?
有观点认为,这种由人民来决定党组织领导成员的做法会动摇党的领导地位,削弱党的合法性,诱发不稳定因素,这是没有道理的。事实恰恰相反,在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的战斗力正是在与敌人的斗争中得到快速培养和提升的。人民政府成立之后,党在领导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政绩,但和平时期却缺失了直接而强大的竞争力量促进党的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容易产生腐败和其他问题。苏联解体的原因很复杂,但至少苏联共产党的腐败和涣散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两票制”的出现使党支部成员的提名权转到人民手中,比起以往党内提名的方式,这种办法显然更具竞争性,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村党支部的成员素质和组织领导水平[8]。而且,在这种模式下村党支部的权力是由村民直接授予的,党的合法性来源在“革命”基础和“政绩”基础之上又引进了“民主”基础,后者大概是今天的合法性的最可靠基础[9]55。多重广泛的合法性意味着获取公众认可和支持的途径越多,其合法性也就更不容易遭到破坏[7]55。
从“两票制”的产生过程来看,河曲县农村设计出此制度的直接原因是有些村党支部成员的行为引起农民的不满,农民对村级党组织的合法性产生质疑,从而一致要求村党支部成员的产生要经过村民的同意和认可。事实表明,在经过村民认可并由党员选出支部成员之后,村民普遍很乐于接受党支部的领导,两委关系也走向协调,党支部不仅恢复了其合法性,而且还有所增强。“两票制”模式是人民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自己设计出来的一套良好的程序,是村民自治实施过程中探索出的新生事物和积极成果,是农民自治能力提高的表现。因此,完全可以将其上升到制度层面,为其继续发展完善提供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以便在更加成熟之后能在更高层次上发挥作用。这就会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在人民自治能力不断提高的过程中,党的政策和决策更能符合人民的意愿,党的合法性和领导能力也得到加强。
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增进党的创新能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但是如何建设和扩大党内民主,还需要进行很多制度上的改革。十七大报告中已经提出了要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地方党委讨论重大问题和干部任用要采用票决制等多项措施。我们认为,“两票制”的做法同样也可以建设和扩大党内民主,完全可以成为今后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选择,其最大的特点是引进人民的监督和选择,从党外的角度促进党内民主建设。
村民自治对于中国政治体制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作为中国基层民主的村民自治,本是一种非国家形态的民主,它的活动场域和影响范围应停留在国家形态之外的“草根”层次,但在实践中却形成了自己的运行轨道,并以自己的运行方式辐射到了国家的政治体制。可以预言,村民自治将会对中国今后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许多有益的借鉴,村民自治的实践和创新将对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很多方面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