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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执法心得体会

2010-07-31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不违背人的正常感情和理性的执法行为

  和谐社会是以法制为后盾的,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每个人都是社会的小小细胞,因此每个人都要遵守社会的法制和准则,这样整个社会才能有机地运转下去。国家每年都制定大量的法规和行为准则,这些法规制定出来就需要人为地去实施。而公安民警在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所采取的手段是迥然不同的。

  当今社会各界人士纷纷提出人性化执法,所谓人性化执法是指公安人民警执法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采取强制暴力等手段办理案件,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合理和公正。

  人性化执法以人为主体和目的,以人权和人道为基本原则,将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惩罚功能结合起来,追求执法公正与执法效果的统一。人性化执法的全面实施,既依赖于完善的人性化立法,又依赖于执法之“刚柔相济”,还依赖于文明的执法理念。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而艰苦的努力。

  人性化执法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与司法各个领域,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人权为核心,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仁慈、人道、温情的方式进行非歧视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最终实现执法公正。人性化执法渊源流长,要实现人性化执法,必须完善人性化立法,树立三种执法理念,提高执法主体自身的素质;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水平。坚持人性化执法,是和谐社会执法工作的重要原则,是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者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在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不违背人的正常感情和理性的执法行为,具有合法性、保护性和普遍性。以人性化执法赢得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和支持,为做好各项公安工作奠定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作为普通老百姓理应爱戴、拥护、尊敬社会治安的守护神——公安民警,不应该以暴力执法。他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不清楚在“依法审查”是否真正做到了依法审查。最近国内发生的几起暴力袭警事件,起因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大矛盾,仅是非常容易解决的小事情,但却酿成惨案。事出必定有因的,当这些问题出现了,执法人员们是不是把这些袭警的人抓起来或拘留或罚款就行了呢?这显然不能从根本解决问题,我们的公安民警也应该从自身找原因。爱护百姓的执法者才能得到百姓的拥戴,古人就说“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就是这个道理。

  我们曾不止一次看到和听到各种类型的暴力事件,比较容易引起我们关注的往往就是“执法暴力”。和民间暴力显著不同的是,“执法暴力”虽然是极个别人的行为,但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往往负面影响很大……

  那是不是我们的警察在执法办案的过程中,没有能够真正的按照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严格执法办案了呢,是不是我们的警察先天的那种优越感(事实上的确有部分警察把自己看得高人一等。)使他们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能够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去办案,间接或直接给嫌疑人造成了一定的名誉或者身心的损害,使嫌疑人背了个莫须有的“罪名”。

  当事情调查清楚或一直没有调查清楚时,没有及时消除因为警察的调查或者审查而给嫌疑人在社会上造成的不利影响,或者根本就没有真正的为嫌疑人着想过,就不了了之了,随便你自己怎么想去吧。给当事人周围的同事、邻居或亲友留下了一个不大不小的“悬念”。

  在国内,经常发生警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随随便便、堂而璜之的到老百姓家中,把老百姓“带走”(很多的案件最后都是事实证明了没有任何证据的,协助警察办案调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这个协助的方式可就大有学问了)。

  当然,目前还没有证据显示警察在办案或者调查过程中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行为。可我们可爱的警察为什么就不能够采取一些婉转而又合法、人性化的柔和方法去对待那些所谓的嫌疑人呢?必定,在法院没有判决他有罪以前,任何人都是有尊严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公民。

  在人格上,一点也不比警察或者任何人低,警察仅仅是职务行为,是政府的执法者,并不比任何人高一等。

  每个人都有其“社会身份”,当他的这种社会身份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警察的介入受到“微妙对待”时,自然就给其他人对他的这种身份产生“微妙”的看法。这种看法是无形的,但是,他的杀伤力却是巨大的,不可估量的。对当事人今后的生活、学习、工作乃至前途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使当事人在生活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同程度的受到一定的伤害。

  人性化执法的春风已逐渐吹遍全国大地的每一个角落。我们也不乏看到一些好的现象,治安就是要去弊取利,从而达到高效执法,文明执法和人性化执法。

  但是我们在坚持人性化执法的过程中要避免一些误区。近年来,“法律人性化”一词开始流行,但由于相关问题的讨论缺乏专业法律人的参与,人们对这一新词的使用还不规范,对其具体内涵也没有达成基本共识。从法律专业的角度出发,结合“人性化”一词的日常意义和非法律的专业性含义,“法律人性化”是指法律必须与人性相协调,并尽可能以温情的方式得到施行。明确这一定义后,就很容易判断出在使用这一新词汇过程中的常见误区了。

  社会上,很多领域都提出了“人性化”这一概念,以至于在我们日常执法时,也常有人以“人性化”来要求。人性化管理是管理者的一个愿望,但也使执法者在执法时产生了不小的困惑。执法人员是否该对多样性情况采取多样性的相对执法呢?如何把握好这个执法尺度呢?本人认为,人性化执法是必要的,但不能将其发展为软懦执法,从而将弱化执法力度。执法人性化的推行,既要执法者在执法模式和分寸掌握等方面的改进,也要加强执法对象、被服务群体的法律意识。

  “人性化执法”的实质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执法机关“人性化执法”所体现的是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尊重,是正确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在贯彻“人性化执法”中应以此纠正执法犯法、野蛮执法,要有人道关怀,但不应误解,束缚手脚或法外施恩,蜕变为“人情化执法”。

  公安民警坚持人性化执法,必须防止两个误区:一是以“人性化”为借口,损害法律尊严;二是以“执法”为借口,侵害公民权利。为此,必须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完善监督机制等途径促进民警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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