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公安管坏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穷人”,城市管理的执法对象极大多数是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以及孤、寡、残疾等弱势群体,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系着最基本的生活,其艰难处境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抗法。执法中稍有不慎,执法人员便会成为众矢之的,引来路人围观、起哄。令执法人员进退两难。
在具体执法中,城管的大案要案很少,多数案件处罚数额较少,难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使违章者抗法有了可乘之机。城管执法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维护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被执法者常维护其个人利益。两者发生冲突时,有些当事人不是选择合法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而是不理智的选择了暴力抗法。被执法者普遍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低下。城管执法的对象往往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他们往往认识不到其违章行为的严重性,以为自己没有违法,更没有构成犯罪,谁扣其东西就跟谁急。正是这种心理,使暴力抗法偶尔发生。特别是城管在执法过程中绝不能“动粗。”
所以,执法与行政相对人都需要加强法制观念。必须把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铭刻在心,必须“以人为本”,把尊重人、维护人的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进步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执法时主要采用剥夺生产资料的方式强制停止经营,执法方式单一。个体劳动者经营主体资格、地点、时间,有经营权程序性瑕疵问题,可限期改正或补办手续解决,没有达到必须剥夺所有权合法的生产资料的严重程度。“查抄”的负面效果波及面广,影响市民日常生活,市民就近购物的市场需求,是难以遏制的。
再次,当场处罚、执行的商品、工具一般超过50元,“查抄”折算为罚款,实质是“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执行。没有根据行政处罚法,告知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普遍存在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倾向;同时违反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后处罚的规定,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在程序上违法。
如何规范城管执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代表,南宁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周小容认为,被查处的人确实有违章违规的行为,为了抵赖逃避处罚而出现抗法行为;另一方面,则是执法部门执法时态度生硬,甚至以罚代管,引起群众不满。执法部门应该是在依法的前提下,花大力气培养一个好的市场、好的环境,但现实中,一些执法部门却简单地以罚代管,有的部门的执法人员还出现“守株待兔”等罚款的现象。既然有等待的时间,何不像公安巡逻队员和联防队员,常常到管辖的地段走走,对那些确实是屡教不改的人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对初犯者,作为管理人员则应该多教育、多宣传。只有以理服人的执法,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减少冲突的发生。
其实,周代表的愿望当然是好的,但城管暴力执法和市民暴力抗法事件的报道几乎每天都有,现已陷入暴力执法与暴力抗法的怪圈,成为了难以调和的老大难问题。所有暴力都是对法治原则和社会文明的粗暴破坏,迫切期待从根本上清除。
城管的职责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市容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城市节水、停车、城市绿化(主要公园除外)、工商行政管理中的无照经营、城市规划管理中的违法建筑、城市交通管理中的临时占道、施工现场(含房屋拆迁施工现场)等百多项。但承担如此广泛职责的城管,却只具备劝说、暂扣物品和罚款等权力。如此权力实难承受如此广泛的职责,城管必然会使用一些超越权力之外的手段,而最终导致暴力执法与抗法事件发生。目前北京一些地方采取了由警察陪伴城管去执法的举措。
城市管理监察机构是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构。但法规在赋予城管广泛职责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履行职责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行为变异,为所欲为。前不久,媒体报道一名城管人员暴力执法,将一位老人打伤,城管中队领导却称是正常的执法。暴力执法变成了正常执法行为,这正是监督缺失背景下产生的执法尴尬。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道格拉斯.诺思阐述:“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邓小平也说过,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因此,制度的完美才能带来公共权力行为的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