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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党员逐步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控制和自我矫正的廉洁自律的制度建设,结合我局党支部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党员在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任务中,要坚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程序,敢于维护法律尊严,充分体现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全面性。
二、党员在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任务中,不准利用审计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犯被审计单位利益,损害政府和审计的形象。
三、党员在完成各项审计工作任务中,要坚持清正廉明、奉公守法,严格执行审计纪律。
1、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
2、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
3、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
4、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和娱乐活动;
5、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6、不淮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7、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8、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四、党员在公务活动中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消费活动。
五、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准参加迷信和宗教活动,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集体上访活动。
六、不准党员借婚丧嫁娶、生日祝寿,子女参军、升学等之机大操大办,更不得借机敛财。
珲春市审计局党支部
201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