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于某曾是原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某处负责人。2001年,于某从北方著名医科大学毕业后到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工作,由于工作出色,很快就受到单位重用,担任了考试中心某处负责人,事业前景一片光明。
然而,2007年7月接到的一个电话却彻底改变了他的命运。这天,他接到了岳父的电话,大致内容是岳父一位朋友的儿子和女朋友要参加2007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问能否帮忙让他们通过。
原来,于某的岳父在闲聊时知道了朋友的儿子和女朋友都在医院工作,但是连续三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都没能通过。岳父随口说出其女婿在卫生部某单位工作,也许能帮上忙。朋友非常高兴,就把两人的考号告诉了于某的岳父,托其帮忙。于某开始感到很难办,说这事很困难,涉及保密问题,不好办。但后来又碍于岳父的面子,就说办办看吧。
于某所在的处主要负责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答题卡的管理、考试试题的评测以及确定合格分数线事宜,出题不在其负责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于某不应提前接触考题。但是,2007年8月份,为了提前估测合格分数线,于某所在的处向医学考试中心领导请示要求提前接触考题。考试中心的主任、副主任、考务室的领导经办公会讨论同意于某所在的处提前接触考题。随后,于某拿着经考试中心领导签字的请示报告来到负责出题工作的另一个处室,在安全保密人员的监督下,用u盘分别拷贝了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三个专业的试题和答案。
试题和答案拿到手以后,由于不是标准的试卷格式和答案顺序,于某就把试题和答案通过加密电子邮件的形式泄露给他的朋友王某,让王某根据正式的医师资格考试试卷格式整理出标准答案。王某是某省医学考试中心工作人员,2006年、2007年曾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于某所在的处室借调帮忙,与于某非常熟悉。在传输答案过程中,王某曾问于某此举的目的,于某没有明确回答。
2007年9月20~21日,连续有人通过卫生部医学考试中心的电子邮箱和传真,举报国家医学考试试题及答案泄密,卫生部决定推迟考试。随后,于某给其岳父打电话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泄露了,已不能帮上忙。2007年11月,根据卫生部领导的指示,监察部驻卫生部监察局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参与命题的工作人员了解情况。11月11日晚,于某主动交代,承认其在考试前将2007年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试题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朋友王某。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于某所泄露试题均属机密级国家秘密,共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8项。
据王某供述,他在暂停考试前没有把试题给过其他人,也没有帮助于某整理出标准答案。
西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于某系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