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凸现了诸多社会问题。其中,就业歧视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反响,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疾病歧视。所谓疾病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与录用的过程中,以应聘者的身体疾病为缘由,拒绝录用应聘者。试想,大学毕业生如果仅仅因为诊断患有某种疾病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会造成何等严重的人才浪费?疾病歧视使他们丧失了就业的机会,造成了人力资源的闲置。
二是身高歧视。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对特殊岗位提出一定的身高要求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很多企业在招聘的过程中,不管岗位是否需要,对身高提出过高的要求,很多本能胜任岗位需要的求职者只能“望高兴叹”。身高歧视不仅使用人单位流失合适的人才,既造成人才的浪费,对求职业者的打击也是显而易见的。在屡屡碰壁之后,部分求职者求职信心锐减,个别求职者还可能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仇视社会,甚至报复社会。
三是相貌歧视。企业对员工外在形象有一定要求是可以理解的,文秘、礼仪等岗位对于员工的相貌有一些特殊要求也是理所当然。然而,很多企业在招聘中对于相貌的要求近乎苛刻,致使招聘活动成为“选美”比赛,却忽略了对求职者工作能力和潜力的考察。
四是性别歧视。由于受“男尊女卑”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女性在就业的过程中常常受到一些不公正的待遇,在同等竞争条件下,往往是男士优先。因此,致使女性丧失许多就业机会。
关于解决歧视问题的措施
一是加强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工作,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法》是保障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我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在《劳动法》的实施过程当中还暴露出了诸多问题,还并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劳动法》势在必行。在反就业歧视方面,建议在禁止“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歧视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到禁止身高、相貌、姓名、疾病等歧视方面,明确列出可以有年龄、性别、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单位或岗位,此外则属于严格禁止范围。
二是要对就业歧视的认定制定明确的标准,对出现就业歧视的企业明确惩罚的具体措施,让企业为此付出较高的代价,以此起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作用和警示作用。为了更好地反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建议政府最好制定和出台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三是加强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加企业就业歧视而付出的成本,实行较重的经济处罚和媒体曝光,使企业在经济上和商誉上遭受双重损失,从而使企业采取就业歧视的违规收益小于违规成本,企业行为趋于理性化。
四是建立对就业市场的监测机制,对就业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就业市场的人员结构、工资水平、流动的方向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就业市场存在的就业歧视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五是设立反就业歧视行动奖金,可以通过对反歧视行动给予奖金来鼓励雇主放弃歧视。对那些在雇佣、工资和升迁等方面没有歧视行为或者在这些方面优先照顾弱势群体的雇主,给予资金奖励或政策优惠,以激励那些雇主和企业在招聘人员时杜绝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