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检察院韩新光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在各级领导和上级警务部门的重视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按照《暂行条例》和《执行职务规则》的要求,围绕检察工作的中心,开拓创新,强化法警队伍建设,促进与保障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开展。应该说,法警队伍建设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历史、发展地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待加强完善。通过调查和分析,有助于我们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寻求良策,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
一、基本情况和特点
目前检察机关法警机构已经普遍建立,人员编配趋于优化,本职业务开始履行,服务和保障作用逐步发挥,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现实问题。 主要表现为“五个字”。即:(1)“高”,法警的年龄普遍偏高,具有明显的“青黄不接”的趋势。(2)“低”,法警的文化水平偏低。具有本科学历的偏低。(3)“多”,男法警和兼职人员多。(4)“少”,首先是法警与全员比例少,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少。(5)“杂”,即法警人员成份各异。有军转干部或工矿企业转来的,有从学生或退伍兵中招来的,也有从检察官系列转行的,由以上几类人员组成的法警队伍,大都没有经过系统或相关业务的教育培训,可谓是“先天不足”。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认识程度不到位。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历来是影响法警工作的桎梏。96年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落实,究其原因:客观上是上级机关和警务部门缺乏检查、监督,也未采取相应的举措;主观上是真正配警用警的基层院没有将法警工作列入常规。实际上检察机关在八十年代前后就编配有法警,直到90年代末,由于一些地方检察院在办案中,因没有依法按规定使用法警,致使先后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等事件。高检院于2000年又发出《关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通知》,引起了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多数单位的法警工作这时才开始起步,并逐步有了起色。但发展很不平衡。仍然有不少的领导和同志认为法警工作只是辅助性的,可有可无,可用可不用。以至于警检业务不分、岗位职责不明,隶属关系不顺的现象依存。有的法警虽然穿着制服,干的却是开车、打杂的活。在此问题上,既有组织领导的责任,也有法警的自身不足。认识上的差异,必然导致法警工作的滞后。
2、组织配套不健全。一是分管或部门领导没有相对固定。常因班子调整或人员分工,使分管法警的领导不断替换,难免造成对法警工作的具体情况心中无数,不便于长效管理和领导;二是隶属关系不统一。法警编制有的在办公室,有的在反贪污贿赂局,还有的在政治部门。如果是非部门领导直接担任法警大队长的,有时会出现工作无所适从,要么就是随大流。三是虽然机构都建立了,但有的只是个空架子。没有配备正式的法警大队长,还有的只配备1-2名法警。这些都不利于法警工作的展开,更不可能去履行职责、参与办案。
3、制约机制不完善。一是法警的进与出随意性大。没有严格按政治、身体、年龄、文化、技能等条件把关,甚至出现想干的就进,不想干的就走,影响了法警队伍的相对稳定;二是监督制约机制不严。对法警的工作任务、目标责任、任用考核不规范,在精神与物质、级(衔)别调整等方面的奖惩评估没有同实绩挂钩,也没有可行有效的措施加以约束。显得工作平平。
4、教育培训不规范。每年除了高检院统一组织的一次晋升督警衔以上人员集中培训外,省、xx市以下检察机关几乎没有形成比较规范或固定的教育培训模式,即使组织了也只是“小打小闹”,内容单一,质量与效果不明显。同时,在对法警的教育培训上,既不具有专门的场所条件,也缺乏长短期的计划方案,对于整体推进法警素质的提高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
5、法警的综合素质不高。一是在学历层次上,过去只要求具备高中以上文化即可任法警,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检察机关的不断变革和需要,这一规定已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二是在法律与检察业务上,过去的法警一般干的只是行政事务或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工作,而非职责范围内的事,那种“吃大锅饭”,各行其事的格局在现阶段不可能再延续;三是在本职专业技能上,过去是“量体裁衣、各穿各的”,人员分散,各有事干,现在要求法警从事本职工作,发挥职能作用,不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显然是不称职的。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1、转变观念,与时俱进,认真做好法警工作。高检院已下发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这是新形势下强化法警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整体推进法警队伍建设,跟上时代发展步伐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观念、摒弃传统的思维方式,与时俱进地把握法警工作的定位,研究法警工作的特点,探索法警工作的新思路。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一要有创新意识,围绕“规范化建设的标准”,解放思想,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做好法警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要有全局意识,在着眼并服务于检察工作的大局下,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三要有责任意识,明确法警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法警工作是检察事业赋予的使命;四要有服务意识,服从检察事业的分工需要,正确摆正自己的位置,做好“配角”,甘当“绿叶”。
2、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切实规范法警队伍建设。一是建议上级权力机关或统帅部门,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参照《人民警察法》,拟制出与检察机关相匹配的规范司法警察的条例或法规,把对法警的录用条件、服役年限,转岗退休等作出具体可行的规定,以利于法警人员的思想稳定和队伍的长远建设;二是将法警工作列入《基层建设纲要》,把法警的队伍与业务建设纳入检察工作议事日程,实行分类管理指导,在人、财、物方面合理安排、科学定位;三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诸如内务管理、工作职责、行为准则以及若干细则、规定等,形成配套的教育与管理体系或模式。
3、拓宽渠道,加大力度,选优配强法警人员。一要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拔配强法警支(大队)领导,也可参照干部任用的做法,选排第二梯队,抓好培养、搞好储备;二要按照公务员的条件和程序录用司法警察,逐步吸纳那些从政法或警察院校毕业、符合条件并愿意从警的同志,择优充实到法警队伍里来。根据实际需要,地、市级以下检察机关应作为配警用警的重点,比例一般应掌握在8%,同时要兼顾女法警,使之既后继有人又充满活力。
4、以人为本、高点定位,努力提高法警的整体素质。一是要提高政治素质。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牢记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宗旨,增加做好法警工作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无论任何时候都能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二是要提高文化理论素质。可采取自学、脱产等形式,培养学历层次和法律知识水平,力争在3年内50%的法警达到大学本科学历;三是要提高业务素质。要按照高检院的统一要求,努力使法警基本达到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的要求。使法警逐步由“单一型”向“复合型”的人才转变,实现业务立警、素质兴警、科技强警的目标。
5、锐意进取、真抓实干,全面履行法警职能。法警九项职责,是法律和检察事业赋予的任务,也是法警工作的立足之本和生命力之所在。实现警务职能专司,一要尽快扭转法警工作中心和任务的转移,即警检业务分离,由法警履行的职责不得由检察官代行;由检察官办理的业务案件,法警不得干预。在执行任务时务必要从事务性的工作中解脱出来,非执行任务时可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兼任一些其他方面的工作,这样才能人尽其才;二要尽力做好履职警务保障,法警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决定,必需要有必要的办公场地及环境,以及警车、警用械具、通信等装备设施作保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地、循序渐进地给予投入、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