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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执行情况分析材料

2010-04-21 
xx县人民法院 胡维厅董王超 近年来,xx市普遍盛行。彩礼即指婚约财产,具体是指男方出于结婚的目的,在结婚前、举行结婚仪式时依照风俗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给付女方一定的金钱或实物。当男女双方不能成婚时,支付 ...

  xx县人民法院 胡维厅董王超

  近年来,xx市普遍盛行。彩礼即指婚约财产,具体是指男方出于结婚的目的,在结婚前、举行结婚仪式时依照风俗习惯或当事人的约定给付女方一定的金钱或实物。当男女双方不能成婚时,支付财物的一方到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便形成婚约财产案件。相对而言,此类案件双方矛盾比较复杂、情绪对立,案件判决率高,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执行到位更是困难。近日,xx县法院2005年至2007年进入执行程序34件农村婚约财产案件进行了统计,现分析如下:

  一、xx县法院2005年至2007年执行农村婚约财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实施,该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使婚约财产案件的审理有了明确的依据。解释实施以来,我院受理的婚约财产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05年至2007xx省xx市xx县法院共有34件此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分别是2005年8件、2006年11件、2007年15件。在这34件农村婚约财产执行案中,经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的有29件,占85.3%,经调解达成协议后执行的有5件,占14.7%。目前,已顺利执结26件,案件执结率76.5%,其余案件均中止或终结执行。在已顺利执结的26案件中,强制措施执结的15件,占57.7%,和解执结的7件,占27%,当事人自动履行的4件,占15.4%。

  通过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我院农村婚约财产执行案的数量上升较快,但当事人自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比例低,案件执行情况并不乐观,案件执结率较低。

  二、农村婚约财产执行案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偏颇的传统观念使得部分被执行人在主观上就不想归还婚约财产。在农村的许多地方,大家都认为娶媳妇花钱是应该的,如果在结婚前女方提出来不同意结婚,女方要退还男方的钱物,而如果男方提出来不结婚,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同时,女方家庭大多认为解除婚约后,吃亏的是女方,再要其返还彩礼不公平,正是这样一些落后的观念,使得有些当事人对归还婚约财产主观上存在抵触思想,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比较普遍。

  (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难以查清,不便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要么与父母及家人同住,要么结婚后与丈夫同住,他们的财物混在一起,难以分清哪些是家庭共同财产,哪些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分家析产还要形成新的诉讼。如:李某申请执行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分手后,女方即外出打工,后在外地与他人结婚,现家中虽有房产及相关生活用品,但多为男方婚前所置,作为执行法官,在财产不十分清晰的情况下,就不便执行。

  (三)案件矛盾复杂激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意识较差。此类案件除财产纠纷外,当事人还有感情上的纠葛,他们订婚时不惜大把大把地花钱,产生纠纷后却又斤斤计较,矛盾不断升级,最后由爱转恨,无论是谁提出解除婚约,让女方提出返钱难度都比较大。

  (四)部分被执行人不是实际掌握财物的人,履行义务困难。诉讼中,有的原告仅列女方为被告,而在实际生活中,根据民间风俗,男女双方订婚时一般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当男女双方形成财产关系后,实际掌握该财物的可能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信赖的人,而非女方本人。当法院判决返还财物后,即使被执行人想尽快了结案件,但只要实际控制财物的人不愿意将财物拿出来,案件就难以执结。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寻找不易。有的女方解除婚约后就外出打工或嫁到外地,且男方也不知其下落,法院执行时找不到被执行人,这样,执行财产就更加困难。另外,还有部分被执行人在返还现金上也存在困难,男女双方订婚以后,女方拿着对方给予的钱去购置结婚用品,大量的金钱变成了一堆实物,法院判决是要被执行人返还现金,而农村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又比较有限,这在客观上也导致了此类案件的执行难。

  三、解决农村婚约财产案件执行难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倡导文明健康婚恋新风。有关部门,特别是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广泛宣传,倡导新事新办,节俭办婚事,树立文明婚恋新风尚。

  (二)合理扩大当事人,特别是被告的范围。婚约财产关系与婚姻关系不是一个概念,婚姻关系仅是男女双方,但婚约财产关系的产生一般不是单个人的行为,所以应将婚约财产的实际占有人列为第三人,让实际占有人也成为案件的义务人,以便于此类案件的顺利执结。

  (三)多调少判,增加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多做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向他们灌输高尚的爱情观、价值观,注重对义务人说理释法,减少对抗情绪,争取在原告方自愿作出部分让步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促使被告方主动履行义务。

  (四)改进执行方法,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要么外出打工,要么结婚后远走,执行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可以联系一些知情人,让他们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对于结婚远走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查找。另外,还可以通过通讯方式与被执行人联系,让他们了解法院正在执行的情况,并告知其不自动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促使其到庭履行义务。

  (五)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让他们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相互之间毕竟是曾经非常熟悉的,因此要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让他们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的行踪,配合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争取早日将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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