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公安局 李福林 胡家顺
近年来,随着改革力度的进一步加大,社会转型全面深入,新旧经济体制在转换过程中各类矛盾不断暴露,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不断增多,发生了一些集体上访、请愿、闹事、冲击党政机关的群体性事件。这类事件是人们为解决某个涉及群体利益的问题,在激情冲动下出现的超越国家法律规定约束的行为,是人民内部矛盾在新的历史时期的特殊表现形式,也暴露了当前存在的许多问题。如何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的势头,维护社会安定,是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课题。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1. 群体性。群体成员之间有较深的感情基础,共同意识、动机、目的比较一致。群体性数量增势较快,规模不断扩大,行为激烈,控制难度大。表现为集体上访、请愿,围堵政府大门,拦截政府官员座车,甚至冲击政府机关。
2.现实性。涉及的内容以现实问题为主,热点相对集中,涉及水源、土地、山林、企业兼并破产。职工下岗分流及工资待遇、养老保险、再就业、xx市建设动迁补偿、管理问题、社会及企业非法集资、大中专毕业生安置和分配、地方性乱摊派、乱收费、买卖纠纷、干部违纪。企业转制中集体资产流失、环境污染、计划生育、建房矛盾等许多问题。
3.严重性。这种行为有一定的违法性,有些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力和破坏力甚至超过一般的违法犯罪案件。它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危害了社会稳定,同时,还牵扯了各级政府和公安政法部门大量精力。
4.扩展性。即因事件的原因带有感染力,一些事件具有广泛的扩展性。这类事件在开始时一般仅有几个人,随着事件的发展,影响的扩大,引起利益相关者心理共鸣,共同的利益把他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互相感染,参加人数越来越多。
5.持续性。表现在矛盾长期不能解决,有的事件持续年复一年;有的事件,其源头可追溯至若干年前。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使我国政治、经济各个领域都发生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进步,其影响涉及广大城乡的每一个角落。同时,由于对各种利益关系做了深层次的调整,传统的经营管理方式、思想意识、伦理道德等受到了一定的冲击,使人们在短时期内难以适应,一时间,一系列矛盾、纠纷大量暴露或突出起来。与此同时,社会控制机制运转不灵,当各种矛盾、纠纷发展到一定程度而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节,就必然产生冲破法律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过激行为。因此,从总体上看,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逐渐增多,是各种社会矛盾在新形势下的综合反映,是各种利益冲突的集中体现,是历史原因与现实原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交织在一起的产物。产生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群众心理失衡。在计划经济时期,一切都是政府行为,生产、用工及发展规模都由政府说了算、定了干。社会变革给人们带来的挑战和机遇是均等的,但各阶层人员的承受力和适应力却大不相同。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鼓励一部分先富起来的政策,以及收益分配中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参与,使社会成员在获取各种利益时出现了一定的差距、因此,当习惯了计划经济的人们,在面临下岗、失业以及基本生活保障等现实问题时,架在大锅饭之上的心理天平一下子倾斜了,旧观念、xx市场竞争中,仍然幻想着靠政府解决吃饭和就业问题,形成“一靠政府二靠党,没有收入就告闹”、“政府倡导改革,受到影响当然找政府”、“官小不办事,只有找政府”的陋习。
2. 社会控制失衡。计划经济体制的管理主要靠行政手段,市场经济体制的管理则主要依靠法律法规。然而,由于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控制出现了过渡性失调。行政控制能力减弱,改革配套措施滞后,法律建设不够健全,很多事务还没有完全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如:贯彻执行《森林法》、《土地法》以及水利资源、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令、法规不够坚决;对矿藏的开采、森林的砍伐、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土地的征用等管理不严、漏洞较多,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引起纠纷、冲突。
3. 部分决策失误。一是有些决策脱离实际,不考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缺乏可行性,难以实施;二是对决策的宣传发动力度不够,群众不理解,无法实施;三是执行政策有偏差,错误实重大损失。如企业中,由于经营决策的失误,办企业、xx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盲目上马,急于求成,致使企业亏损、停产,工人下岗。失业;有的上当受骗,资金追不回来;企业改制不规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工人利益受损,下岗分流人员随意性大,或强行集资或强行入股,更有甚者,乘机对工人打击报复。群众看到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利益,便利用群体性上访等方式,迫使问题解决。
4. 法制观念淡薄。近年来,随着生产方式的变革,集中学习的机会少了,普法活动,尤其在农村,广大农民受到这方面教育的机会更少。不少群众和部分基层干部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沿袭了小农经济形态下的自然规范和传统准则,以所谓族规族法、列祖列宗训示规范自己的言行,国家法律、法令在他们心中并不重要。文盲多,法盲更多,这就形成了滋生无政府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土壤。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在这样的环境中,常因一些局部的利益而导致群体性事件。
5. 处理打击不力。一是少数领导干部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对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不闻不问。二是对纠纷矛盾的管辖范围、职责权限规定不明确,往往扯皮推诿。三是有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只求暂时息事宁人,扬汤止沸,而不是釜底抽薪,结果隐患犹存;有些虽然作出了处理意见,但得不到兑现,新的矛盾又产生,且愈演愈烈,后果也越来越严重。四是个别基层干部从中作梗,其出于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为小集体的点滴私利,或事前参加组织发动,或事中参与指挥,或事后出面订立攻守同盟,千方百计阻碍上级查处。五是“法不责众”的无政府主义思想在作怪,有的行为人拒不自首、坦白,拒不接受调查,还振振有词地说,闹事是大家干的,要罚全部罚,凭什么罚我一个。六是由于参加者很多,取证和分清每个人的责任很困难,给公安政法机关定性和辨别是非带来了困难,直接影响了对案件的及时、公正处理。
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策略
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一个新的治安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和法律性极强的复杂工作。虽然一般情况下其属于治安问题,但如果不严格掌握处置原则,就容易激化。因此,在公安机关处置这类事件时必须特别慎重,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讲究工作方法和策略,从宏观上和微观上把强制性手段与行政的、宣传的。教育的、经济的等非强制性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调动各部门进行综合性调处,立足防范,正确引导,妥善处理。
1.由各级党委、政府挂帅,各有关部门协调一致,充分发挥整体处置效果。群体性事件的一般采取说服教育、疏导化解的方法。因此,必须由党委、政府挂帅,实行分级负责,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由当地政府的法制部门牵头,起草制订群体性事件管理职责、处置方法,从而改变职责不清、信息不灵、反应迟钝、互相推诿的现象。公安政法机关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慎重地开展工作,同时还要与有关部门认真搞好配合,互通情况,协同作战。对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群体性事件进行综合分析,查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以及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在充分占有材料的基础上,对事件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越轨行为进行分析研究,作出预测,制定方案。一旦出现预想的越轨行为,做到迅速反应,临阵不乱,妥善处理。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防止非法组织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趁机介入,制造事端,一经发现立即开展侦控工作,获取罪证,适时打击。
2.要注意发挥基层干部和党、团员的作用,筑起防范化解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发挥当地政府作用,依靠群众解决问题,是公安机关处置好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方法。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党、团员干部站出来,很多问题解决起来就要容易得多,如果他们不配合、不支持。甚至起反作用,那么问题就难以解决。对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大量事实表明,凡基层政权软弱的地方,治安就不好,群体性事件明显偏多;反之,治安情况好,事件也较少。因此,必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提高其战斗力。号召力、凝聚力,和做好各类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能力。要积极开展纠纷排查和专项治理,对有碍生产经营、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纠纷,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和容易激化的纠纷要进行适时处理。采取领导负责、分级包干的办法,主动地、自觉地介入化解矛盾,治“推”治“拖”,减少矛盾积累,减少出事的可能性。企业单位要积极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思想工作,经常分析下岗人员的思想动态,对可能引发的矛盾提前疏导化解,特别是对生产经营有直接影响的纠纷、社会矛盾要优先受理,快速处理,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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