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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说法的分析探讨

2010-03-25 
拓宽监领域是对执法监管职能到位概念的混淆。在现实的执法实践活动中,有些执法部门受现有人力、财力、物力及装备和执法人员素质等诸多条件和保障因素的影响

  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的说法不科学,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相违背。本文从国家和法律法规对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授权、划分、监管秩序的规范、监管职责的明确和权力的限定,及《辞海》、《词典》对“拓”和“拓宽”的相关解释方面,分析、批驳了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的错误。

  主 题 词:批驳 拓宽 监管领域

  近年来,一些执法部门在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和对外宣传中,常常提及“拓宽监管领域”。在百度网搜索“拓宽监管领域”一词,可搜索到95万余条①;在google上搜索,可搜索到110余万条②涉及“拓宽监管领域”言语的文章、新闻、信息等,如果计算报刊、杂志和规范性文件,将“数不胜数”,大有蔓延之势。笔者认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提出“拓宽监管领域”的说法不科学,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相违背。

  一、执法监管领域是国家授权或法律法规特定的。监管领域是执法部门的监管范围。我国每部门实体法对调整范畴、违法行为表现的规定,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主体承担职责的明确,及执法行为的规范;程序法对执法部门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权限管辖等管辖的界定;国务院“三定”方案(定机构、定职能、定编制),对执法部门管理国家事务、行使职能的授权等,从多角度、多层次、多领域,以宽窄相济的方式,对各个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具体界线划分或监管领域的圈定。执法监管领域是国家授权或法律法规特定的。任何执法部门、任何执法人员都不能超越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扩大宽或缩小本部门的监管领域。

  二、执法监管领域是对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和权力的限定。国家采取特定方式对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划分,明确了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执法权力进行了限定。执法部门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框架内,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保证监管工作到位,有效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超出国家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领域,实施监管是越位,即超越职权,违法监管,与民争利,执法扰民。典型的表现是“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四乱行为。不正确履行执法监职责是错位。一方面,表现为没有大局意识,法外容情。不能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坚持全国一盘棋,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为协调关系,以牺牲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大局利益为代价,突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低线,维护区域利益,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甚至充当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者的保护伞。另一方面,表现为腐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贪赃卖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常见的现象是“吃、拿、卡、要”等。监管不到位是缺位,即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没有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沉沉醉于红灯绿酒之中”,工作效率低下,遇事推诿。表现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党和国家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熟视无睹,漠不关心,麻木不仁,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

  三、执法监管领域的划分是对执法部门建立的一种管理秩序。国家通过执法部门管理国家事务,同样需要秩序来规范、来保障。如果国家没有良好的管理执法秩序,管理国家事物必然导致混乱,形成“无政府状态”。国家通过实体法、程序法和职能授权,对执法部门权力、权限、管辖的限定,不仅仅是对执法部门“监管领域”的划分,而是为执法部门监管制定的“规矩”、建立的管理机制,是对其执法“行车路线”的规划,是建立的一种执法秩序,是对其执法行为的规范,是避免执法部门之间执法的相互碰撞、重复执法管理,节约执法资源,保证顺利执法、有序执法、规范执法的基础和保障,是实现国家管理国家事务、支撑管理的权威性、有序性、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对执法部门普遍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必须共同遵守和维护。

  四、拓宽执法监管领域是一种违法行为。《辞海》中对“拓”字的解释是“以手推物;开辟、扩充、开拓、拓荒”③。《现代汉语词典》对“拓”的解释是:开辟、开拓;对“拓宽”的解释是“开拓使宽广:拓宽视野;拓宽思路;拓宽路面”④;对“开辟”的解释是“古代神话,盘古氏开天辟地,简称开辟、指宇宙的开始”⑤。笔者认为可这样理解:手是人;“开辟”是克服阻力;“开荒”是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拓宽监管领域”是人主观意识发挥作用,采取一定手段和形式向外撑扩,目的是突破或超过规定界线、领域。执法部门一旦越过国家授权、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界线,就超越管辖、越过监管领域。实施监督管理,就是违反了依法监管的基本原则,就是一种乱作为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五、拓宽监领域是对执法监管职能到位概念的混淆。在现实的执法实践活动中,有些执法部门受现有人力、财力、物力及装备和执法人员素质等诸多条件和保障因素的影响,与所承担的执法监管任务不相适应,导致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使执法效能低下,监管存在死角和盲区。解决这些问题,只能说是推进监管职能到位。如果说成“拓宽监管领域”,显然是对执法监管职能到位概念的混淆或错误认识。

  总之,执法部门的监管领域是由国家特定的,是国家对执法部门监管职责的明确和权力的限定;是国家对执法部门建立的一种管理机制和管理秩序。执法监管领域在扩大或索小上发生变化,只能由国家通过授权或法律法规规定等方式进行调整,而决不能由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自行拓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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