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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议事会议制度范文

2010-02-13 
评议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出以公心、不循私情,做到公平、公正。对评议结果持有不同观点,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须遵守会议作出的决议。

  为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中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评议或五名以上的议事会成员联名提议对某一重要事项进行评议时,即可召集议事会成员开会评议。

  二、如无特殊情况,议事会集体议事每年不少于三次(年初、年中、年末各一次),分别就村上的计划生育工作决策、管理服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执行情况、计划生育村务公开等进行评议。

  三、会议由议事会主要负责人召集。

  四、每次议事会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议事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所作的决议,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人员赞成方为有效。

  五、每次议事均须记录在案,重大事项经评议后均须作出决议。

  六、评议村里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出以公心、不循私情,做到公平、公正。对评议结果持有不同观点,允许保留个人意见,但须遵守会议作出的决议。

  七、议事会所作的各项决议,如确违反法律法规或《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需要修改或废止的,须召开议事会会议讨论,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八、所有决定须在决议作出的三天内在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栏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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