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资金的使用
①、保证金:(适用以下情形)
A、 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 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D、 暂时进出境的;
E、 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 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 对缉私、稽查缴获的货物执行风险较大的追补税款情事的;
H、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②、风险担保金:
A、 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B、 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报关员
C、 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收取风险担保金;
D、 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E、 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F、 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G、 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H、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③、抵押金:
A、 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 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交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 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D、 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2)保证函的使用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以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
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证函验放,免收保证金。
(1)担保的申请-----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2)提供担保
①、担保资金的交付
A、 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账,无法办理银行转账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
B、 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账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海关业务部门向相关人收取担保资金后应开具,“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并注明担保资金类别。
②、保证函的交付
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担保人必须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相关单证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账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账的可以退还现金 ;
(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
(1)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按《海关法》第60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按《海关法》第61条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