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7 两名外国人共同实施抢劫罪中国警方有无管辖权
甲、乙二人系美国公民, 2000年10月10日随本国旅游团经香港到中国旅游。 2000年10
月12日到达广州。 甲乙二人在与中国公民李某以美元兑换人民币的过程中, 见李某随身携带
大量的人民币,即产生歹意 。经预谋,甲乙二人找到了李某,以兑换美元为由,将其骗至
某饭店505房间。入室后,甲持尖刀相威胁,乙堵住房门防止李某逃走。然后,甲乙二人将
李某的手脚绑上, 用绷带堵嘴, 又用胶带将李某的嘴封住, 从其上衣兜里抢走人民币2万元。
10月13日,甲乙二人被广州警方抓获。但甲、乙提出二人不是中国公民,中国无权管辖。
[问题]
(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2)假如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中国警方有没有管辖权?
[正确答案]
(1)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
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乙二人为取得李某的财物,事先
经过预谋, 将李某骗至作案处。 而后使用刀子、 胶带等物将李某绑住, 抢走李某的现金两万
元。所以,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
(2)甲乙二人的行为中国警方有管辖权。本题是考察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即要解决
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 我国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
采其他原则确立刑事管辖权体制。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
国境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所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 ”
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的,就认为是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因此,我国警方对甲乙二人的行为有管辖权。
[考点集成]
关于刑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掌握: (一)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所采用的原则
有以下几种: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普遍原则。(二)根据《刑
法》第6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
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犯罪。(三)《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 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可以不
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
适用本法。(四)《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或者公民犯罪, 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
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五)《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
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
权的,适用本法。 (六)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 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 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
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七) 《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
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