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一词源自古代拉丁语的Jurisprudentia。其原意是“法律的知识”或“法律的技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该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考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对法的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我国现阶段从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的实践需发从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一个从法学部门划分:国内法与国际法学。
另一个从认识论的角度,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运动”,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法律是凝结历史,或者说是历史过程的产物。
法律的生命不仅是逻辑,更重要的是经验。
历史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学可以借鉴的重要方法
法学中的概念、范畴、理论观点、学说、学派都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和演变的过程
法学教育的四个方面: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文化素质(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人际沟通能力)身体心理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