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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民法系统强化讲义:担保物权一

2009-07-16 

第一节 抵押权

一、抵押财产

(一)可以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0】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土地与地上附着物的关系

1、一体抵押【物权法182】

2、特殊

(1)建设用地使用权新增房屋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物权法200】

(2)关于集体土地:

A、农作物抵押——不及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担保法司解52】

    B、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物权法183】

    C、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与土地用途。【物权法201】

 

(三)禁止抵押的财产【物权法184】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权的设定

(一)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成立——书面合同

(二)抵押登记:

1、强制登记——抵押合同成立=合同(债)关系产生

登        记=抵押权生效

2、任意登记——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生效

登        记=已经成立的抵押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强制登记与任意登记的辨别

1、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88、189】

2、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188、189】

3、其他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人的处分权

(一)出卖【物权法191】

1、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价金代位——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008-91】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二)抵押人就抵押物再次抵押——【担保法35】与【担保法解释51】的关系

【担保法35】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超出了,怎么办?

 【担保法解释51】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价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三)抵押人出租抵押物

1、先租后押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物权法190】

2、先押后租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物权法190】

四、抵押权的实行

(一)实行方式【物权法195】

1、协商实行:

(1)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2、法院实行: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孳息收取【物权法197】

1、抵押期间,抵押人收取孳息

2、扣押期间,抵押权人收取孳息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2)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3、抵押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比较:质物孳息的收取:【物权法213】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000-41】1998年10月5日甲向乙借款1000元,同时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0月8日将一头受胎的母牛作为质物交付给乙,甲如期交付。稍后,母牛生下小牛一头。下列选项中哪些中正确的?

A、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5日

B、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为1988年10月8日

C、小牛应归乙所有

D、小牛应归甲所有,但可作为质权的标的

五、浮动抵押

1、基本规则——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181】

     2、登记对抗——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189】

3、登记对抗的限制——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物权法189】

【2008-12】个体工商户甲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以合理价格将一台生产设备出卖给丙。后甲不能向乙履行到期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抵押权因抵押物不特定而不能成立

  B.该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能成立

  C.该抵押权虽已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D.乙有权对丙从甲处购买的生产设备行使抵押权

 

     4、抵押物范围的确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物权法196】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