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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07-01-22 

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武汉市将修改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为规避“性别亏损”,招工时有意避开结婚生育段妇女。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区妇联主席工作会上了解到,我市即将修改《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更好地促进妇女平等就业。

据了解,1987年我市颁布实施相关规定,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今年上半年,市妇联走访60多家各类所有制企业,检查结果显示,新形势下,灵活的企业用工制度与女职工劳动保护发生新矛盾。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为规避“性别亏损”,大量招用18岁至22岁的女职工,有意避开22岁至28岁的结婚生育段妇女。对已招用的女职工只签订半年至一年期劳动合同。当女职工即将面临孕、产、哺乳期时,其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行终止。

市妇联呼吁,尽快修订《武汉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研究现行规定中有关企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的可行性。同时,调整卫生费标准,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休息时间应制定一个下限标准,并规定最低工资限额,以保证女职工特殊需要和基本生活。

与此同时,市妇联还建议尽快出台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用社会力量使用人单位合理分担妇女生育费用,使女职工生育从个人行为转化为社会责任。市领导殷增涛、胡绪鹍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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