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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参考

2007-01-10 

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人):
乙方(委托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诚信办事,就甲方委托乙方引进投资合作事宜,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委托事宜:乙方提供并协助甲方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签约机会,并尽力促成甲方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为甲方引进资金发展企业。
二、乙方为甲方引资成功(指引入的资金已记入甲方帐户并甲方有占有使用权)后,甲方应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付给乙方作为引资的报酬,支付报酬为人民币,但投入回报率及报酬总额之和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息。
三、甲方与本合同中的投资人 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并且引资成功,甲方应按本合同之规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四、乙方应协助甲方在银行办理好外汇结算等有关手续,甲方应在投资人资金到账引资成功五日内及时付款给乙方。如果投资人资金为分期到帐,每到帐一次,甲方按照第二条之规定按比例付给乙方一次报酬金。
五、甲方如延付乙方报酬金,每延付一天应当向乙方支付延付金额的2‰的滞纳金。
六、乙方参与甲方和投资人谈判的具体运作,甲方有义务出示证明给乙方领取当地政府的奖励金。乙方为甲方寻找外商引资,可以多家直到引资成功。
七、引资成功后,甲方不得回避应付乙方报酬的义务。
八、乙方为甲方引资谈判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差旅费、会务费、招待费等其他支出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九、报酬与费用的支付方式:乙方向甲方提供营业地银行帐号,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执行,执行本合同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可向株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 乙方

2006年 月 日 200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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