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经销协议
特邀经销协议
甲方:深圳市鑫源通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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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销售甲方生产的“ ? ”安防系列产品及其配件、选件,以及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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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授权和认可
> 1.01?按照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甲方特此委任乙方作为 ? 施 ” 特邀经销商,乙方接受这种委任并承诺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这种委任之下的约定义务。
> 1.021.01条所指的城市为地理概念。
> 1.03?乙方在其被授权的销售区域内应保持足够的销售力量。
> 1.04?乙方承诺并保证有资格经销甲方上述授权产品,如需登记,其全部手续由乙方办理并承担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 第二条销售目标
> 2.01?双方认可乙方授权区域内上述产品的销售额为每月 元(以下简称月理论销售额),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定之日起至 ? 年? 月 日止的 订货总额为 元,月度平均订货额为 元。
> 2.02为了保持上述第1.01、1.02条款下所授予的权利,在本协议期限内,乙方必须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阶段订货额。如果在本协议期限中的任何阶段(考察期除外),乙方连续两个月未达到月理论销售额的80%,或在年度结束时未达到年度承诺订货额的90%,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 2.03在本协议签订后90天内为甲方对乙方的考察期,乙方只有在达到考察期的各方面要求后方能获得本协议规定期限内的特邀经销授权。如乙方第一月订货额未达到月理论销售额的50%,或第二月未达到月理论销售额的80%,或第三月未达到月理论销售额的100%,则甲方有权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
> 2.04为了得到上述第1.01、1.02条款所授予的权利,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首批订货款,首批进额为月理论销售额的50%。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 2.05如果在本协议的任何阶段中,乙方向甲方提出足够达到适用该订货额的订单并且甲方收到相应货款,但因甲方未接受或未完成这些订单而没有满足乙方订货额,那么甲方在该阶段内不得行使2.02条的权利。
> 2.06本条所述订货额是指甲方实际收到的乙方在相应期间内发出的有效订单及相应上述产品所对应的货款总和。
> 第三条订货及付款
> 3.01订货时应向甲方传真书面订货单,订货单应加盖乙方公章。每份订单均构成一份独立的有效协议,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可视为对该独立协议的有效补充。
> 3.02甲方接受乙方订单并收到乙方全部货款(指乙方货款到达甲方银行帐户)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货。
> 3.03为保证甲方均衡、有计划生产,乙方应按计划均衡订货,乙方承诺每月有不少于一次的订货。
> 3.04运输:甲方对乙方订购之货品采用公路或铁路快件的运输方式并乙方负担运费。
> 3.05考察期内,如乙方在签订协议后90天内未能销售全部订货产品并对未实现销售的部分要求退货,或乙方因未达到销售目标被取消代理商资格要求退回存货,如乙方没有违反除本协议第二条及其它条款的行为,甲方承诺收回要求退货的产品并在收到退货后一周内退回乙方货款原价。乙方保证退货为原包装产品。乙方要求退货的行为即视为放弃代理授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 第四条价格和价格保护
> 4.01乙方向甲方订货的价格按甲方全国价格体系执行。乙方有责任为它得到的价格资料保守秘密。
> 4.02乙方的销售价格执行全国统一销售价政策,有权在甲方统一销售价的活动范围内决定销售最低价和最高价,但应报甲方备案。对特殊型号的产品,由甲方给予乙方返利的形式予以价格保护(具体事宜由甲方另行通知)。
> 4.03乙方每月30日以前必须用传真方式向甲方填写库存报表,否则,乙方将失去根据第4.04条可以要求的任何权利。
> 4.04如果自甲方发出产品之日起30天内,甲方降低了该种产品的价格,那么甲方将对降价之日乙方相应的库存产品进行价格保护,库存核定基础为上月30日乙方填报的库存报表。甲方补偿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库存产品价格与甲方新价格之间的差额。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上报库存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库存产品的序列号及总数量。乙方必须保证其库存申报的真实性,甲方有权对乙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乙方应提供一切便利,否则乙方将失去获得全部库存价格保护资格之权利。
> 第五条市场推广及市场保护
> 5.01乙方必须根据甲方的广告模式及销售模式展开市场开拓工作。为保证乙方依照本协议履行相关义务,甲方采取向乙方收取定额保证金加市场保护奖励金的方式;乙方承诺同意甲方的保证金收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额保证金 ? 元。
> 5.02甲乙双方必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乙方应按甲方价格体系规定进行报价及销售。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终止本协议。
> 5.03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与第三方签定甲方制定的;经销协议;。如因乙方未履行此约定而导致第三方发生违反甲方市场体系和价格体系规定的行为,甲方将视乙方责任,并依照本协议第5.02、5.06条处理。
> 5.04甲方严格实行渠道经销原则。乙方所联系的经销商,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甲方不得与乙方的经销商供货.
> 5.05乙方应监控其被授权经销的违规销售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对举报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乙方若发现乙方的经销商有来自其它渠道的货品,应立即了解有关销售商、产品来源、产品型号、数量等相关证据,并立即向甲方书面通报。甲方接到乙方通报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给出书面处理意见。
> 5.06甲方对违规情况处理的一般原则:
> 1.如果确认为违规,甲方将向出货方及受害方下达处理意见。
> 2.受害方应立即根据处理意见规定的数量及金额购进违规货品,其购进货品的价值以出货方在甲方留存的累计市场保护奖励金总额为上限。
> 3.出货方必须立即按上述价值向受害方购回违规货品,并支付同等价值罚金给受害方作为补偿,同时向甲方交纳惩罚性罚款,该惩罚性罚款由甲方直接从其市场保证金及未报销的广告补贴中扣除。
> 4.若违规者不执行甲方根据本协议所做的违规处罚,则视为违约,甲方将终止本协议并保留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 5.受害方能够购买的货品以甲方认可的金额为准。
> 6.甲方对出货方的惩罚性罚款全部给予受害方,但受害方必须将之用于广告宣传费用。
> 7.若出货方及受害方自行协调解决,甲方尊重其解决办法并承诺不追究其它责任。
> 第六条广告
> 6.0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的标准广告模式,在甲方认可的媒体上,按甲方认可的形式与数量投放广告宣传,广告费由乙方负担。
> 6.02?甲方按月对乙方按甲方审批认可投放的广告进行审核。
> 6.03?甲方在乙方每次订货时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宣传品、产品资料和技术资料。乙方如需增加数量应在订货单中事先声明并按成本付费。
> 第七条知识产权
> 7.01?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明确知悉“ ? ”为甲方商标、商号,乙方只为销售和宣传甲方生产的安防系列产品的目的,而以甲方认可的方式使用该商标、商号。
> 7.02?乙方进一步向甲方声明并保证:乙方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对于安防系列产品的任何许可、特征及使用的一切通知、文件和材料均应附带于或包括在产品中而且由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指导加以使用。
> 7.03对于乙方的任何错用或侵权,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
> 7.04乙方有义务为代理销售甲方产品而得到的甲方商业秘密保密。
> 第八条维修和技术服务
> 8.01?甲方承诺乙方订购的相关安防系列产品提供一年保修(自产品自甲方发出之日计算)。
> 8.02甲方将采用各种方式定期为乙方提供有关安防系列产品的技术信息,并建立用户热线咨询电话,以便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 8.03为保证甲乙双方的良好市场服务形象,甲方将建立远程网络服务体系,乙方承诺并保证将按甲方的要求建立该体系,具体办法由甲方另行通知。
> 8.04甲乙双方签定维修服务协议 ,如乙方不能履行 ;维修服务协议 的条款,将视为对本协议的违约,本协议自动终止。
> 第九条期限和终止
> 9.01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自甲方收到乙方首批订单货款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止。届时如果乙方能够完成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销售额,并无严重违约行为,则乙方可以要求将本协议顺延一年,但是双方需要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另行签定补充协议,确定新年度的代理销售额。
> 9.02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时,宣称此种情况存在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存在此种情况,并终止本协议。
> ?⑴ 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
> ?⑵ 另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程序(无论是强制还是自愿性)。
> ?⑶ 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以致任何一方无法达到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主要目标。
> ?⑷ 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履行受到持续超过90天的不可抗力事件的阻碍。
> ?⑸ 一方在公众场所、传媒或官方场合攻击另一方的形象和声誉。
> ?⑹ 乙方违反上述第2.01条、第3.05条、第5.01条、第5.02条、第5.03条、第5.04条、第6.01条、第7.03条、第7.04条、第8.03条、第8.04条款内容。
> 第十条争议和解决
> 10.01如果由于有关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而引起争议(包括本协议的任何终止而出现的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知另一方争议的实质内容以及该方意图友好解决争议的愿望。双方在上述通知之日后为期30天的时间努力友好解决争议。
> 10.02如果在30天期限内彼此没有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争议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一条其他
> 11.01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11.02本协议的附件应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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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深圳市鑫源通电子有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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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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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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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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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约时间: ? 年 月 日
> 签约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