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 止 租 賃 協 議 書
終 止 租 賃 協 議 書
? (即出租人,下稱甲方)
?立書人:
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承租人,下稱乙方)
茲因甲方基於鄰居(其他所有權人)反對之原因,請求與乙方終止民國 ?年
月 ?日與甲方所簽,標的物坐落於「 縣市 ?市鎮鄉區 里(村) 鄰 ?路(街) 段 巷 弄 ? 號 ?樓樓頂或屋凸之空間」之租賃契約。雙方同意除原租約中有關終止租約、權利擔保及管轄法院等條文仍有效外,餘悉依下列協議履行:
一、雙方於簽訂本協議書時起即終止原租賃關係。?
二、 乙方應即將標的物上之基地台設施拆除,並將標的物返還於甲方。
三、 甲方應於終止租約時起五日內,返還押金新台幣(下同) 元整
及租金 ? 元整,共計 元整予乙方。
四、原租約中若有其他優惠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手機兌換卷及回饋方案同意書)
,甲方同意拋棄。
五、 本協議書壹式貳份,當事人各執壹份為憑。
立 ? 書 ? 人
甲 方: (印)
代表人:
乙 方: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印)
代表人:簡明仁
? 中 華 ?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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