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主要法律文书概述
一、人民检察院的业务职能范围
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的五项职权是:
(一)对于叛国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警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上述规定概括了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业务范围及行使的诸多权限可分为以下五种形式:即检察权、侦查权、审查权、公诉权和监督权。
二、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的概念及作用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中,为实现人民检察机关职能,所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重要文字凭证,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是办理案件的客观记录,是办案质量的重要反映。
为统一刑事检察文书的格式样本,1997年元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出台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于1997年4月重新制定了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格式》(样本)共108种,这是改革刑事检察文书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制作刑事检察文书的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新颁布的刑事检察文书格式要求比原来的叙述程式和制作要领都更为简化,表格式文书明显增多。更利于文书为检察工作服务的需要。
因为人民检察院业务职能及行使的权限不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文书分为刑事检察文书和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两大类。刑事检察文书的种类主要有:批准逮捕决定书,提请逮捕决定书,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撤销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起诉书,出庭笔录,撤回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刑事抗诉书,提请抗诉报告书,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复议决定书,复核决定书,公诉词,公诉答辩提纲,司法建议书等。
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文书的种类主要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控告、检举笔录,案件请示书,立案决定书,补充被告人报告书,侦查计划,传唤通知书,提请刑事拘留报告书,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拘传证,提请发布通缉令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押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委托检验鉴定书,侦查终结报告,移送案件通知书,不起诉决定书等。
本章主要阐述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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