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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户渔民与一女子签移居签证协议:被套190万多元

2011-05-17 
北海渔民李东一直都想把自己的子女移民到澳大利亚,他到处打听移民事宜。2006年,他听一名亲戚翟某说,有一个名叫李某的妇女可以帮办理投资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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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实现出国梦,北海7户渔民被一名女子要走了190万多元,但移民却办不成。其中5名渔民报案后,追回了大部分钱,而另两户渔民虽然最早起诉,但至今只拿回几万元。5月13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
  投资移民“打了水漂”
  北海渔民李东一直都想把自己的子女移民到澳大利亚,他到处打听移民事宜。2006年,他听一名亲戚翟某说,有一个名叫李某的妇女可以帮办理投资移民签证。
  在翟某的牵线下,2006年11月15日,李东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李某办理申请澳大利亚政府颁发的163B类移民签证,总费用为37万元,10个月被办理完毕。同时还约定,若办理失败,除去“每个家庭2万元”的申请费外,其余费用全部退还。当时李东由于经费不够,李某建议他和另一个也打算移民到澳大利亚的女子占丽组团。因此,这两户人合并在一起,与李某签下这份合同,打算将6个人(每家3人)一并移民出去。
  有了钱后,李某承包下北海市一家国际交流中心,自任总经理。
  随后几个月内,李东和占丽分三次向李某共支付了29万元费用。但李某收款后至今没能办理签证,并编造借口搪塞。后来李东等人经打听,得知在北海除了他们之外,当年还有陈某等另外6户人家与李某签订了移民协议。陈某交了40多万元给李某,其他的每户也分别交了20多万元。
  2009年4月,陈某收到李某送来的一份澳大利亚移民局的签证批准函,但当陈某打电话到所谓的澳大利亚移民公司(注册地在香港,是一家私人公司)和澳大利亚移民局查证时,对方答复称他们没有发过函,之前李某所说的签证办理只是在澳大利亚驻香港领事馆的一个排队号而已。此时,陈、李两人才意识到可能是被骗了,于是他们决定起诉李某及其丈夫廖某。
  一审判决移民协议无效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9年5月13日开庭审理。当年6月,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李某与陈某两户人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判令李某夫妇返还陈某人民币28万元、港币14万多元;返还李东和占丽人民币29万元。
  在一审时,李某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李东与澳大利亚移民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确认书,该份确认书与受害人李东和李某所签订的协议书大同小异,只是上面所写的金额是收取每户家庭16万元港币,与真正的协议相差了24万元。不过,这份合同确认书经法院送到广西一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不是李东的笔迹。
  李某不服判决,上诉到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追加澳大利亚移民公司、翟某等人为第三人出庭。陈某等人表示,他们只跟李某签过协议书,根本没见过所谓的澳大利亚移民代理公司。
  北海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发回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总经理罗湖口岸落网
  期间,没有起诉到法院的另外5户渔民,则到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李某听到风声后,干脆关起手机东躲西藏。投诉人的多次上访引起了北海市公安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并责成该局经侦支队深入取证立案查处。
  经警方查实,李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办理移民资质的情况下,仍然声称自己能帮办理移民手续,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当事人签订协议:在办理过程中李某虚构事实、伪造文书欺骗当事人,骗取7户渔民共190万多元,数额巨大,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009年6月22日,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依法对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和对她网上追逃。当年6月30日,李某在深圳办湖口岸出境时,被罗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查获,并移交北海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中间人翟某投案自守。北海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对李某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翟某则因涉嫌非法经营被逮捕。
  落网后,李某退出100万元,翟某退出25万元。其中陈某得回了4万元,李东和占丽这户人家得到2万元。另外5户人家平均每户拿回了20多万元,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案件重审将择日宣判
  在警方侦查此案期间,因涉及到刑事部分,去年3月16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在重审阶段中止对陈某两户人家的审理。2010年11月29日,北海市公安局对李某和翟某的案子作出撤案决定:不追究李、翟两人的刑事责任。
  随后,陈某两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继续启动审理此案,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李某夫妇名下的两套房子进行了保全。
  今年5月13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对陈某两户人的案件并案开庭重审。当天,被告李某出庭,第三人澳大利亚移民公司没有出庭,翟某被法院列为第三人一并审理。
  陈某等人指出,在整个办理移民的过程中,李某都夸大事实,承诺一定帮他们拿到移民签证,让他们及其子女享受到澳大利亚的各项福利,并称所有一切的沟通联络、汇款、翻译等事宜都由她亲自办理。
  李东的代理律师认为,李某在本案中从事的活动并非一般的民事代理活动,而是属于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未取得《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即开始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李某未具有从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的资格,她与几名原告签订的“移民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应该全部退回所收的中介费,并赔偿损失。
  李某在法庭上答辩说,根据陈某等人的委托,她指导对方与澳大利亚移民公司签订了确认书。她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钱也支付给了澳大利亚移民公司,最终签证办不下来,是陈某等人的原因,与她无关。她认为,她与陈某等人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不同意返还她以前所收的钱。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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