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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童幼儿园内死亡家长获赔17万

2011-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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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幼童死亡幼儿园赔17万

  南都讯 见习记者 曾宪超 3岁幼女突发急病在幼儿园去世,家人讨说法半年多无人理睬,六旬外婆开微博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海珠区法院8月30日一审判决幼儿园负30%的责任,但幼儿园不服判决声称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提起上诉。该案6日在广州市中院终审,昨日法院对该案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园方需为幼童死亡担负30%责任,赔偿人民币17万余元。

  2010年10月9日中午,3岁的高懿宁在幼儿园和其他孩子一样开始午睡,下午2点45分是孩子们起床的时间。下午3点钟的时候,保育员发现高懿宁还没有起床,便过去叫,此时发现高懿宁“脸色苍白,很不舒服,全身冰冷、四肢无力,仍有知觉”。

  幼儿园称随即将孩子抱到保健室开始抢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还打电话通知其家人。下午3时15分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但女童已经没有呼吸,最终高懿宁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2010年11月8日,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高懿宁系因患间质性肺炎(重型)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高懿宁家人随后将幼儿园告上法庭。

  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幼儿园负30%的责任,但幼儿园不服判决声称自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提起上诉。

  6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开庭终审。庭上双方针对园方有无责任、负多少责任的问题展开辩论,没有当庭宣判。

  昨日法院对该案宣判,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没有新的事实理由以及新的证据,原审判决应当予以支持,因此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由于过程中园方没有及时发现幼童发病,该行为与死亡结果出现有一定过错,与小朋友死亡有因果关系,但当时对其进行了一定处置并拨打120电话,该行为无不当之处。由此判决30%过错责任,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父母精神损失费,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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