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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 |||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
第一部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1]21号2011年5月23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部分
一、综合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公布)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2006年10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2006年9月28日)
二、“三资”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5]35号1995年12月31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2004年10月2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
(中办发1997)6号1997年6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102号 1999年12月2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2007年1月16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2006年9月22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04]8号2004年8月11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 (农经发[2005]1号2005年1月24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2004年11月2日)
三、廉洁自律类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2010年1月18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3月22日)
四、组织人事类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1999年2月13日印发)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日印发)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2002年7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2002年7月14日)
五、监督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发[2003]17号2003年12月3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2000年12月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 1998年4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2004年6月22日)
农业部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农经办[2005]12号2005年7月11日)
六、责任追究类
版权页:
第十二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购买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人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人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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